冯象文集
    冯象,上海人,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哈佛中古文学博士,耶鲁法律博士。著/译有《贝奥武甫:古英语史诗》,《中国知识产权》,《木腿正义》,《玻璃岛》及法学评论、小说诗歌若干。现定居美国,从事知识产权及竞争资讯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兼哈佛法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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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设时间:2006-12-25
  • 更新时间: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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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通天塔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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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侄:
    这两天事多,老在外面跑,没查电邮。昨天回来,遇上一列极隆重的送殡车队,几十辆警车闪着蓝灯护送。到家才晓得,是阵亡军人。小伙子原是中学足球队队长,品学兼优,接着考上西点军校,更是遐迩闻名。毕业后派驻阿富汗,不想就这么走了,才二十四岁。我们去到天主堂时,门前已排起悼念的长队,两周前这儿刚举行过反战烛光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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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象 发表于 随笔杂谈 | 评论(0) | 引用(0)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推荐书目、编案例与“判例法”

      读书人一辈子谈得最多的是书。不但课上课下讨论,而且时有远方不相识的读者和学子来鸿。后者说完感想,每每还请求推荐书目。那恳切的心情很让我感动,因为我在他们的年龄无缘上大学,也是这样四处寻书问书的。然而我拿不出合适的书目,尤其在法学领域:国内的新书好书,我该向求问者讨教才是;美国的学术前沿,又未必与他们的学业和生活相关。法律,我总认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学科。一九九三年我到港大任教,香港正处于移民潮之中,法学院考生大减。我问学生什么道理。他们说,法律不是“可转移的技能”(transferable
    skill),在香港学了法律,到温哥华派不上用场。所以现在入学的,都是对“九七”充满信心的呢!这话没错。法域随主权或社会制度划界,“各庄有各庄的高招”,教育训练执业资格也就画地为牢了,即便两地同属英国移种的普通法,也决不互相承认。当然,法理、人权和交叉学科研究(比如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务虚”的门类不算。这些方面国内的译介和评论,近年来业已初具规模,出版信息应该不难查到。[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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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正义的蒙眼布
        正义(Giustizia)。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fasci)。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
      ——利帕(CesareRipa)《像章学》卷三(1593)
      欧洲的肖像纹章之学(iconologia),过去念中世纪文学时钻研过一阵子。最近重新查阅一次,却是因为耶鲁法学院校友会波士顿分会的一封通知,征文纪念柯维尔(RobertCover)教授。这分会规模不大,但活动勤,几乎每月一次:或同希拉里·克林顿参议员座谈“九一一&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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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象 发表于 随笔杂谈 | 评论(0) | 引用(0)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条耗子----汪庆华采访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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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永贵亲属诉吴思案终审判决一下,舆论大哗,令人深思。被告作者不仅需要证明其观点的来源,还要证明所引用资料的真实性,这是不是给作者套了一个无法摆脱的紧箍咒?最近,中国政法大学汪庆华先生就此案及相关问题采访了冯象先生。

      汪:这些年来,名誉权官司越来越多,有名人告记者、官员告百姓,还有死人告活人,眼花缭乱,煞是好看。而吴思案不过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您在《政法笔记》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名誉权官司此起彼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无法援引宪法上言论自由的规定来作抗辩。借用您一篇文章的题目来说,就是“他没宪法”。

      冯:我们可以进一步说,现阶段言论自由(即广义的言论,包括创作表演出版新闻等文化和社会自由在内)的性质范围和诉辨要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此类案件宣布、界定的。宪法权利和宪法原则在借民法说话,要求民事权利的司法解释和诉讼程序向“母法”靠拢。而法院的判决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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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象 发表于 演讲与访谈 | 评论(0) | 引用(0)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不上书架的书

    转自:《南方周末》 

      我向来买书不多,大约是少年远行,长期居无定所的缘故。德国谚语:搬家三趟,如遭火烧。书最重,每次搬家都不得不“处理”一批。与其忍痛割爱,不如不买,我想。于是就越发依赖图书馆了。但是昨天数了数,家里居然摆了七只书架,而且插在那里的书好些还崭新的没画过杠杠,没插字条,没读过!真是惭愧。再检查一遍,书桌上下、沙发周围、茶几、窗台、厨房、厕所……处处是书的领地。这些没能上书架的书,却都是翻阅了的。这样看来,书架反而是为那些不常用或无须读的书设计的了。


      有个编辑朋友问,哪些书对我影响最大,希望谈谈,向读者推荐。我想,根据上述观察,一本书对我的影响大小,与我“亲密接触”的程度,不妨以它离开书架的时间长短,跟我书桌上那两盏台灯的距离远近来定。所以我现在坐回书桌前面,就手边堆着的书一一看去,觉得可以举出四本来同读者谈谈体会,即《史记》、《共产党宣言》、《圣经》和《神曲》。

      《史记》


      中国古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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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by 冯象、苏力、葛云松

        苏力:去年我们办了八次讲座,请了国内八位著名的学者。这八篇讲演最后编辑成册,最后由法律出版社资助出版。我给写了一个序,叫做"法学的对外开放",特别提到中国的法学有个很大的弱点,特别是像北大清华人大的法学院,不愿意请国内的本国的学者来作讲演,都有些龙头老大的意思,觉得请了其它院校的教授来我们这里作讲座,抢了本院的风头,因此讲"强龙不压地头蛇"。因此我讲对外开放一定要对内开放,仅仅对外开放还是不够的。像去年八次讲座,全都是对内开放的。今天我们请了冯象先生。冯象先生既是对内又是对外的,因为他是中国人,但是他现在在美国执教。

    我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冯象先生的经历。冯象先生出生在上海的一个书香门第,十几岁就作为知青来到了美丽的云南,在那里成为一个知青,在那里他写过诗,也写过小说。我至今仍旧保留着当年他在北大校园里面作研究生的时候写的小说。那可是很现代派的小说。随着文革的结束,他首先考入昆明师范学院进行英美语言文学的学习,1982年提前毕业。然后考入北大,作李赋宁教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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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

    政法笔记之八


    六四年二月廿七。晨起,倦。办公室枯坐一上午。将去办公室,白哥妻来,请为丈夫说话。余颇爱此女,抚其玉颏。未敢唐突,以其性格庄重故。


    六四年五月卅一。饭后回办公室,招白哥妻至,独伴余良久。然此女极庄重,余虽动于中,未敢强求。日后必为她丈夫效力,以不负其所托也。

    这两段日记,作者叫皮普斯(Samuel Pepys, 1633-1703),是英国十七世纪的大人物,事业巅峰时官至海军部长、皇家学会会长(这会长的荣誉和影响力,非其他带‘长’的职衔可比;比如会员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写下巨著《数学原理》,便是经皮会长亲自盖章批准才发表的)。不过,令皮普斯名垂千古的,既非他一手缔造的帝国海军,也不是皇家学会,而是他的六本日记。日记(一六六零年元旦至一六六九年五月底)是用速记密码写的,死后同他的藏书一道赠了母校剑桥大学莫德林学院。直到一八二五年,才被人发掘破译,整理出版。从此,《皮普斯日记》就成了英语世界最受宠的枕边秘笈。他“赤裸裸地记录下来”的那个“真我&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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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象 发表于 法学论著 | 评论(0) | 引用(0)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诽谤与创作

    艾伯拉罕(H enry A braham):《司法程序》(The Judicial Process),第6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K》案一审判决一出(长民初字第127号),传媒争相报道,却犯了两个常识性的错误。一是称被告“侵害先人名誉罪”成立,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费若干。不对。此案是民事侵权纠纷,不存在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中国《刑法》只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没有“侵害先人名誉”的罪名(第246条)。二是说“这是国内首次由法院宣判的形式禁止小说出版销售”(《中华读书报》2002.12.11),仿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一个先例。也不对。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方(诽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而言,则为民事救济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第134条)。停止侵害在名誉权案件,通常便是由法院责令被告收回、销毁侵权作品或禁止继续发行。所以此案虽是轰动的新闻,在法律上并无新意。


      不过,倘若诽谤者“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也可能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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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象 发表于 法学论著 | 评论(0) | 引用(0)


    2006年12月25日 19:04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政法笔记》弁言

      有一年,香港大学法学院的老同事陈弘毅先生来访,问哈佛广场有哪几家书店可看。我推荐了号称“全美最佳学术书店”的哈佛书店(按:此书店实际与大学无任何隶属挂靠关系,只因店名起在大学申请“哈佛”商标、成立商标授权管理办公室之前,故得以免费继续使用“哈佛”二字,包括注册含金量极高的互联网域名:www.harvard.com)。陈先生进了书店即来到“Law”字下面,发现法学书籍仅占了一只书架,远少于周围其他科目(宗教、神话、哲学、政治)的陈列面积,甚为惊讶,问什么道理。我一下答不上来:实在是老主顾了,熟视无睹,竟从未留意过法学的这一“窘境”。上世纪八十年代,哈佛书店后门街角旮旯里还缩着一爿法律书店,窗口粘些“收购旧课本”的黄纸条。后来不知什么缘故关闭或迁走了,哈佛书店却也并不乘机扩展法学的面积。回到家里,又想了想,觉得事出有因,似可这样解释: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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