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文集
    梁治平,1959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经济与法律研究所主任。曾执教于中国人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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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设时间:2006-8-10
  • 更新时间:200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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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10日 03:27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法律与宗教》译者前言

    这是一个法学家写的历史书、哲学书。它的前身,是作者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所做的一系列演讲。这部书谈了法律,也谈了宗教.但不是流俗意义上的那种。作者的意图,似乎只是要为解决他的国家和人民正置身其中的冲突提供某种理论指导,然而体现于作者对问题把握之中的深邃的历史意识与不同寻常的哲学领悟力,却使这部小书具有了普遍的意义。
      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出生于1918年。那年代出生的人,不论西方人,东方人,都很容易染上"忧患意识",伯尔曼此书中表露出的危机感和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大概也可以追溯到他儿时的经验。毕竟,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我们这个时代的厄运。人类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里面,接连遭到世界大战和全球性经济崩溃的打击,它对于曾为这世界带来繁荣与希望的旧秩序的信仰,便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突然发现.他们正置身于一个陌生的世界,在这里,旧日里熟知的信念意义尽失,即便理性本身也已变得可疑,不足信赖。未来变得不可捉摸.当下也同样难以理解。从这里,产生出现代人的失落、荒谬感与焦虑,产生出五六十年代西方世界的一系列文化思潮与社会运动。
      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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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10日 03:27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

    一 “法治”,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19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急剧的有时是戏剧性的变化,其中,在所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名目之下,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法律向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以及,法律话语在知识阶层乃至一般民众当中的传布,尤为引人瞩目。不久前,中共领导人再次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1[1]从而开启了又一轮的“法律热”。作为一种主导话语的“法治”,似乎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当然,人们所谈论“法治”,其含义不尽相同。官方的“法治”论说,特别突出“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语,而这意味着共产党一党专政地位的不可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的提法同时也被用来抵制“法治”理论的普遍主义诉求,这时,“法治”又被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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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10日 03:27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从“礼治”到“法治”?


    根据一般流行的见解,传统的中国社会,从政治学的方面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而无论“人治”还是“礼治”,在今天都不具有超越时代的意义,因为归根到底,它们只是另一种社会、另一个时代的范畴。在讲求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现代社会里面,这些范畴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无法成为一种积极的精神资源。


    对繁复的社会事实进行分类和概括,这是人们认识和了解社会的一种基本手段;而且,把传统的中国社会定义为所谓“人治”的社会或者“礼治”的社会,恐怕也不能说是错误。不过,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确实面临着某种危险,那就是把对象简单化和将概念绝对化,把复杂多变和包含诸多差异的社会生活化约为一两种原则乃至口号,因而失去对社会生活丰富性的了解,看不到其中所包含的冲突、变化和推陈出新的可能性。事实上,作为一种日常话语实践,“礼治”与“法治”这一对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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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治平 发表于 法哲学 | 评论(0) | 引用(0)


    2006年8月10日 03:27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

    一、 问题的由来


    历史研究表明,中国古代法并不具有人们惯常所认为的那种连续性和单一性,相反,它实际上是由多种渊源构成的复合体,其间充满了离散、断裂和冲突。具体而言,在相对统一的朝廷律令之外,还有所谓民间法,后者的源流尤其杂多,不但有民族的、家族的和宗教的,而且有各种会社的和地方习惯的。民间法上的这些源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它们各自与“官府之法”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不过,正如这个名称所暗示的那样,民间法生长于民间社会,其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秩序的关系更加有机和密切,以至当政体变更,国家的法律被彻底改写之后,它仍然可能长久地支配人心,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秩序。至少,直到本世纪上半叶终了之前,情形就是如此。(梁治平,1997b;1996)

    问题是,正是在最近的50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具戏剧性的变化,在此过程之中,社会结构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更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局面。曾有一度,国家权力不仅深入到社会的基层,并且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以至在国家权力之外,不再有任何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这些,不能不对当代中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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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10日 03:27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在边缘处思考

    引 子

    大约10年前,有一家刊物约我写文章,命题作文,"我的治学之道"。我婉言谢绝了,理由是,我的学问尚浅,还不到写这种文章的时候。我猜,我的回答可能被视为托词。其实,我是诚心诚意的。
    今年年初,《学术思想评论》约我为"学术经验"这个拦目写稿,我的第一个反应同10年前一样。倒不是说10年来自己一点长进也没有,相反,可能正因为有了那一点点长进,就更不敢去碰这样的题目了。不过,我最终还是答允了这件事情,这固然是因为编辑的诚意和执著使我再难拒绝,同时也是因为我勉强说服了自己:权且把它当作一次自我反省的机会吧。当时我没有想到,我最后会为自己的决定感到后悔。在把所有必须做的事情都做完之后,我发现,我能用在这次"自我反省"上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周,而两周的时间也许刚刚够我把自己以前写过的东西仔细地重读一遍。我对自己最后能写出一篇什么样的东西真的没有把握,我只知道我必须去写。一个人为自己的承诺所累,这种经验在我已经不是第一次,但我希望这是最后一次。
    好了,牢骚发过,现在就进入正题。因为时间(也许还有读者)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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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10日 03:27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1962年,一位名叫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的英国人类学家出版了一本关于清代法律的书,这部书虽然也谈到地方衙门,谈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来描述和讨论普通的社会组织和日常生活场景:村社、亲族、家户、市镇、会社、行帮、士绅、农民、商贾、僧道、婚姻、收养、继承、交易、节日、娱乐、纠纷及其解决,等等。[1]如此处理法律史,显然是假定,法律并不只是写在国家制定和施行的律例里面,它们也存在于那些普通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场景之中。所以,尽管Van der Sprenkel重点讨论的只有宗族的、行会的以及地方习惯性的法律,她这部小书却表明了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研究视角的转换。借用人类学家的术语,她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不再只注意“大传统”,即由士绅所代表的“精英文化”,而将“小传统”,即乡民所代表的日常生活的文化,也纳入他们的视野。

    大传统和小传统概念的提出,以所谓文明社会为背景,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社会阶层和知识的分化业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乡民社会不再是人类学上完整自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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