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炼利文集
    王炼利,上海人,民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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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设时间:2007-1-10
  • 更新时间:20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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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2日 20:26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生于论坛的平民地产专家---记上海民间地产学者王炼利(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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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四周是黑的,像一个深渊。

    王炼利拉亮了楼道里所有的灯。宿舍楼里寂静无声,中华造船厂的职工们都回家过年了。除了她。

    王炼利把堆在桌上的书移到一边。摆上一碗米饭、一盘红烧肉、一瓶白酒。

    月光透过窗户,映照得满屋凄幽。

    无意间,她看见镜子里的自己。她把一缕光亮浓密的头发从前额上拂开。那眼睛是深黑而明亮的。她喜欢自己的眼睛。她觉得它们很好看。

    她拧开酒瓶盖,为自己斟了一杯。

    “王炼利,今天是大年三十,你不要哭,等到将来你有好日子过了,不要忘记今天”,她用平时讲话的声音对自己说。然后,一饮而尽。

    那天是1979年的除夕夜。

    2003年6月,《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仲伟志上网查资料。他要撰写一篇关于上海房地产的报道。一篇题为《希望与危机并存的上海房地产市场》的文章引起他的注意。观点深刻而尖锐。作者署名王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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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炼利 发表于 演讲与访谈 | 评论(1) | 引用(0)


    2007年1月12日 20:26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实用的目的,无序的现状,昂贵的代价—论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得失
    实用的目的,无序的现状,昂贵的代价—论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得失
               中信泰富政治及经济研究部特约研究员   王炼利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一、第三产业发展至今,是否与 “投入少、产出高、见效快”这发展三产的愿望和初衷相符?二、到目前为止,第三产业到底解决了多少就业问题?是怎样解决的? 三、1998年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其行文是有依据的,这些依据是否可靠?根据这些依据提出的措施落实了没有?根据这些依据提出的解决就业的目标达到了多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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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炼利 发表于 论著 | 评论(0) | 引用(0)


    住房改革,是大多数人受益还是大多数人受损? 

    本文所有引用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公开发表的各类年鉴和普查资料,作者对引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以90年代中期以前为分界线,对改革的评价从“基本上全体人民普遍受益”的共识,渐渐分化为大部分人对国有企业改革、住房改革、教育改革、医疗改革一个个具体部门改革结果的质疑、但也有少部分人坚持“改革是成功”的,这个事实,说明分歧不在“是否要改革”上,而为什么大部分人会在90年代中期以后对一个个具体的改革现实表现出强烈不满,却非常值得深思。如果说,这说明改革不彻底有待深化,那么什么样的改革才算彻底?深化到什么程度?向哪个方向深化?这些问题都不见回答。其实,大多数普通人的回答倒是简单明了:90年代中期以前,几乎全体人民都感觉到了由改革带来的受益,那个时期以后,绝大多数人感觉不到受益,相反感觉受损。(注意,笔者这里提到的得益与否,是指“感觉”。)

    任何改革,是否成功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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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炼利 发表于 论著 | 评论(0) | 引用(0)


    2007年1月12日 20:26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希望与危机并存的上海房地产业

    上海市民对房价的承受能力已达极限
                      
    申城房地产市场的房价急剧上升!
    有人说,申城房价有上升空间,理论依据是“与发达国家比”、“与香港房价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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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炼利 发表于 论著 | 评论(0) | 引用(0)


    2007年1月12日 20:26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

    “公共利益”正在吞噬公民利益,宪法和物权法不能视而不见

    1982年制订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004年,此款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5年 ,《物权法〔草案〕》出台。此法(草案) 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从1982年至今,从《宪法》到《物权法(草案)》,法律一直强调“公共利益”的特权,那么,谁有权利以“公共利益”名义征收征用私产呢?宪法认为是&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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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炼利 发表于 论著 | 评论(1) | 引用(0)


      本文是《希望与危机并存的上海房地产业》的姐妹篇。

      在本文中,笔者更正了一年前的个别观点。

      本文由以下几个篇幅构成:

      12.5%为什么等于56.4%——居民房产的第一桶金来自“计划”而不是“市场”

      两个小于1的正分数撼动了什么?——房地产业发展对其他行业的推动力和影响力是夸大的

      年平均报酬266元、1700元折射出什么?

      从全社会固定资产变化看房地产业对社会总资源分配的影响

      全国最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国最低的最终消费率——851元的人均赤字与住房教育支出的关系

      对动迁的两点看法

        ——“选择改善” 比“接受改善”更为重要

        —— 动迁矛盾是不平等交易产生的结果

      我们还需要注意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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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炼利 发表于 论著 | 评论(1) | 引用(0)


    2007年1月10日 20:26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对工业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审视

     [本文于2004年7月动笔,2004年11月完成。其间正逢“郎顾之争”,文章先在网上发表,后内参〈香港传真〉和中国人民大学内部刊物〈公共经济评论〉全文发表,〈中国改革〉节选改编后以〈工业企业:八年改制,八大反思〉为题发表,2005年2月,博克中国新知频道学术专栏发表,有四千多条评论。2005年7月,此文在复旦大学〈国企产权改革的战略选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节选宣读。这是中国第一篇由原国有企业工人撰写的评论国企改制的学术性文章。作者未满十六岁进工厂工作,有着34年工龄(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工龄27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企业进行着深刻的所有制变革。

      变革﹐是在摸石头过河。既然是在摸石头过河﹐那么就不能这样认为﹕祇要过了河哪怕还正在过河﹐这条过河的途径就是唯一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所有制变革还远未结束﹐因此﹐我们现在回头审视走过的路趟过的河﹐看看是否还有更佳的路线可供选择﹐应该不算过时﹐有可能还是必要的。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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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题目:尊重常识,走近常识,回归常识——上海市民收入、支出和住房问题兼论宏观调控

        常识之一,苹果是供吃的,不是光供看的

      常识之二,民以食为天(与美国香港比较)

      常识之三,解决住房问题要与收入“俱进”(与美国香港比较)

      常识之四,解决最大多数人民住房问题是人民政府的天职

      用常识诠释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苦药,但不会是猛药

     

      常识基于事实。

      我们认同常识,简单的常识往往无道理可讲。1加1等于2,就是常识。但为什么1加1等于2,没有道理可讲。两点决定一条直线,这也是常识,为什么两点只能决定一条直线而不是两条、三条, 同样没有道理可讲。但常识问题上的无道理可讲与蛮不讲理胡搅蛮缠有天壤之别,常识的无理可讲是因为常识是约定俗成的公理,谁质疑公理那才真是胡搅蛮缠。

      在今天某些有话语权的人们中间,质疑常识的位在少数,但这不说明常识有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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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学者官员的错误、房地产真实需求和影响房价的真正原因

    ——对房地产问题从理论到实际的一次梳理

      经济学说比其他任何科学的学说,更容易为那些没有科学训练和也许只是间接听到而断章取义的人所引用。

         ——阿.马歇尔

    无知还是故意?

    ——学者官员在“需求定律”前失去了斤两

      对特大城市持续高涨的房价怎样给民众一个说法,学者和官员是作了努力的。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可以从学者官员口中笔下反复听到这样一种“理论”:房地产价格不高,因为需求很大,面对如此的需求,房子应该还要涨,这在经济学上是有说法的,叫做“需求定律”。需求定律说,价格越低需求越大,现在需求这么大,就说明房价不高,就说明房价还要涨,什么时候房子卖不掉了,才证明房价真的高了。

      不!真正的经济学大师不是这么说的。

      首先把“需求”当作一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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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炼利 发表于 论著 | 评论(0) | 引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