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栻文集
    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1919年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5年日寇投降时曾参与接收台湾省法务系统。1957至1979年2月被打为右派。平反后到社科院法学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著有《合同法》、《票据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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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设时间:2007-3-21
  • 更新时间:2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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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21日 12:03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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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讲座
    主持人:程 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主持人:
    同学们,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非常荣幸的请到了谢老来给我们讲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大家知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方法的问题应该是最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往往会被大家忽略。今天我们请来了谢老为大家讲这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谢老在数十年从事民法研究过程当中对于这个问题有非常透彻的认识,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为了让大家引起注意,注重方法的选择,去繁荣我们的民法。在邀请谢老的过程中,我们有针对性的向谢老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通过这些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大家在学习研究中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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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怀栻 发表于 演讲与访谈 | 评论(0) | 引用(0)


    2007年3月21日 12:03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不论主张在民法中应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应对权利义务并重,都必须重视对民事权利的研究。这种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权利的种类,各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在发展,这种研究工作也应随着发展,不应该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今天我们须要审查一下,在原来关于民事权利的理论中,哪些过时了、陈旧了,今天应该抛弃或改正,哪些地方需要补充,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
      
    在这种研究工作中,民事权利体系问题尤为重要。民事权利(传统的“私权”)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加以整理分类,使之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各种权利的特点都能显示出来。这是建立民事权利体系的实益所在。其次,初学民法的人,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就比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从这一点说,对初学民法的人,最好先让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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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怀栻 发表于 民法著述 | 评论(0) | 引用(0)


    2007年3月21日 12:03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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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立法的宏观思考

    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立法理念与基本原则

    物权法主要是规定一个国家和它的人民对于财产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个社会里的各种财产属于谁,人民可以享有哪些财产。这是“所有制”的关系。例如,在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又称全民所有)(第十条),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第十条),等等。当然,还有其他的财产也可以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个人就不能享有。当然,还有许多财产,宪法虽未规定(专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也可以享有,例如现在我国存在的大量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这就是我国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享有财产的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属于“他的”的财产究竟享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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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怀栻 发表于 民法著述 | 评论(0) | 引用(0)


    2007年3月21日 12:03   晴天 
    开新窗口访问该主题 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

    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

       
    票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在一般情况下,不讲善意和恶意问题。民法上特别讲诚信原则。票据法不能笼统地把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搬过来讲。但有几个问题,票据法明文规定要讲善意和恶意。

      一、如果一个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其虽占有了票据,但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这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民法上的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求助于票据法。真正权利人即票据所有权人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恢复占有之诉,一种是恢复所有物之诉。凡是以侵权行为取得票据的人,都不能享有票据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

      二、假如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的,收款人取得票据后,能否享有票据权利?这就要分不同情况:1.假如收款人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还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票据,那么就是恶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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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怀栻 发表于 民法著述 | 评论(1) | 引用(0)


    2007年3月21日 12:03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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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第一节 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法律各部门的内容与经济关系并非完全一样的。在经济因素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也可以引起法律的变化。
      
    1、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尽可能不干预私法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不干预已不符合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垄断资产阶级本身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此外,无产阶级在一定情况下也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这样一来,社会各方面都要求国家干预。此时,国家如果仍然实行自由放任的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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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怀栻 发表于 民法著述 | 评论(0) | 引用(0)


    2007年3月21日 12:03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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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意义与近代民法的形成
       

    一、民法的意义
    什么是民法?这要从民法的形成谈起。人们常说“民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这句话应如何理解?如果只是说,近代民法中有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这还可以。如果说现在民法的全部制度在罗马法中都已有规定,就不恰当了。
      近代民法是在市民社会里形成的。在西方国家,民法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普通法,也就是规定私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普通法。所谓“古代民法”、“中世纪民法”的提法都不恰当。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没有民法。不仅名称、概念没有,连实质上的民法也是不存在的。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民法( civil law)一词来自“市民法”,即市民社会的法。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经常提到它。在封建社会末期,从农民和领主两大阶级中逐渐分化出城市中的取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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