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学术研究 >> 哲学 >> 儒学的“社会”观念——荀子“群学”的解读
学术研究
点击排行
最新文章
热门标签
哲学 影评 符号学 分析哲学
管理 经济危机 贫富差距
传播 新闻 和谐社会
历史 胡塞尔  人口比例
郎咸平 华民 林毅夫 价值观 
司法公正 国学 正义 人文 
存在主义 现象学 海德格尔
哲学
儒学的“社会”观念——荀子“群学”的解读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黄玉顺 点击:3888次 时间:2015/12/13 21:41:54

   【关键词】社会;社;会;荀子;群;群学;生活儒学

   较之20世纪的儒学研究(其实是儒学史的研究),本世纪的儒学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更加关注现实的社会问题;由此,儒学界甚至开始注意到“社会”这个概念本身的儒学解读问题。众所周知,现代汉语“社会”是一个外来词,原是近代日本人对西语“society”的翻译(しゃかい)。严复则将“society”译为“群”,例如将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The Study of Sociology(《社会学研究》)译为《群学肄言》[①],将穆勒(John S. Mill)的On Liberty(《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论社会与自我的权利分界)[②]。这与荀子提出的“群”概念有密切的渊源关系。但“群”这种译法不符合现代汉语单词的双音节习惯,未被人们采纳。而“社会”的译法也绝不仅仅是“约定俗成谓之宜”(《荀子•正名》)[③],实际上反映出汉语传统的“社”“会”观念与现代的“社会”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此外,尽管严复“群”的译法未被采纳,但荀子关于“群”的社会理论却是一个有待发掘的思想宝藏。为此,本文意在阐明生活儒学[④]的“社会”观念,由此而明确提出“荀子‘群学’”的概念,并加以简要梳理。

   一、汉语“社会”的历史文化渊源

   尽管汉语“社会”是日本人翻译的外来词,然而“society→しゃかい→社会”的对应,必然蕴涵着汉语“社”“会”与西语“society”之间在语义上的某种或某些对应内涵;否则,这种译法不可能被人们普遍接受。因此,有必要对汉字“社”“会”的涵义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加以考察。

   (一)汉语“社”的社会涵义

   汉字“社”的本义是土地之神。汉代大儒许慎解释:

   社: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说文解字•示部》)[⑤]

   所谓“地主”,即是“社神”,亦即土地之神。但严格说来,这并不是“社”字的最原始的语义。按照汉语的上古声韵,“社”与“土”最初其实是同音字,即是同源词;这就是说,“社”就是“土”,亦即土地。因此,在“社”字的构成中,“土”既是义符,也是声符。“土”加上“示”,表示与神相关,即许慎所讲的“示,神事也”(《说文解字•示部》)。按徐中舒《甲骨文字典》“示”字条的解释:“示即主,为庙主、神主之专用字”;“象以木表或石柱为神主之形”。[⑥] 这与早期农耕社会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人们因此“安土重迁”,在特定区域的土地上聚族而居,于是有土地崇拜,这种崇拜体现在原始宗教里就是社神。

   因此,“神主”、“示”、“主”就是后世所谓“灵位”“牌位”。而许慎说:“主:灯中火主也。”(《说文解字•丶部》)这是不对的。“主”指祭祀的神主,象形,是“宔”的古字。《说文解字•宀部》说:“宔:宗庙宔祏(shí)。”段玉裁注:“经典作‘主’,小篆作‘宔’。‘主’者,古文也。”[⑦]《玉篇•宀部》也说:“宔,今作‘主’。”[⑧] 由此可见,灯中火主之“主”是假借字,本字即“丶”(zh?);而许慎对“丶”的解释“有所绝止,丶而识之”乃是作为标点符号的“丶”(dòu),即“句读”(gōudòu)之“读”,而与作为文字的“丶”(zh?)混为一谈了。甲骨文有“示”字,无“主”字,似乎“示”字即是“主”字,或者是同源词。

   许慎所谓“各树其土所宜之木”,并不是说的植树造林,而是在讲社神的事情。许慎解释:“宜:所安也。从宀之下、一之上,多省声。”(《说文解字•宀部》)这个解释很不确切:从字形看,“宜”字应该由“宀”与“且”构成,而非“宀之下、一之上”;从字音看,也不读“多”,而是以“且”为声,即“且”既是义符、也是声符。徐中舒《甲骨文字典》“宜”字条指出:此字“从且、从肉,象肉在俎上之形”;“‘且’为‘俎’之本字,本为以断木所作之荐”;“故且、宜、俎实出同源”。又“且”字条:“象俎形。”又“俎”字条:“象俎上置肉之形。”又“祖”字条:“诸形均象盛肉之俎”;“本为断木,用作切肉之荐,后世或谓之‘梡俎’”;“其后,俎由切肉之器逐渐演变为祭神时载肉之礼器”;“借为父祖之‘祖’”。简而言之,“宜”的字形是:置荐俎(且)于房屋(宀)之中。此荐俎(且)本是切肉的木墩(断木),后演变为“祭神时载肉之礼器”;此房屋(宀)即是祭神之庙。因此,许慎所说的“其土所宜之木”,即是土地之神的牌位。

   农耕时代,最重要的神,除土地之神“社”外,还有与此密切相关的谷物之神“稷”。“稷”字的本义是稷谷,即一种谷物,亦即许慎所谓“五谷之长”(《说文解字•禾部》)。由于神灵崇拜,“稷”被奉为谷神;神的人格化,相传烈山氏之子,名柱,为夏朝主管农业的稷正,死后被奉为农神,即“稷”。所以,《甲骨文字典》解释甲骨文“稷”字的构成,除“禾”之外,另一部分并非“畟”的写法,而是“为‘祝’字所从”,即类似于“祝”中之“兄”的字形。关于这个字形,该字典“祝”字条解释:“祝”字所从的并非“兄”字,而是形如人之跽跪;而“示为神主”;合起来看,“祝”的字形“象人跪于神主前有所祷告之形”。由此看来,“畟”本来的写法也应象一个人跪祷之形;加上“禾”即“稷”字,是人向禾跪拜,即是谷神崇拜。

   随着文明的发展,国家产生了,于是乎,土神“社”与谷神“稷”合起来,就是“社稷”,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这显然是以农立国的观念。于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立社稷”,例如《汉书•高帝纪下》说:“又加惠于诸王有功者,使得立社稷。”[⑨] 这其实是此前的王权封建时代的遗俗:只有天子和诸侯有权“立社稷”,亦即建立国家。

   但是,单就“社”而论,按照中国的传统,不仅天子、诸侯、王公贵族可以“立社”,民间亦可“立社”,亦即建立祭祀土地之神的“社庙”。于是,“社日”,即祭祀土神的日子,成为民间的重大节日。汉代以前只有“春社”,以后又有“秋社”;宋代以来,以立春、立秋后的第五个戊日为社日。社日的狂欢庆典,叫做“社火”;其中的一项重要节目,就是“社戏”。

   (二)汉语“会”的社会涵义

   在上述“立社”活动、即“社事”中,衍生出了“会社”的组织,下自家族之社、村堡之社,上至国家之社,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一种组织形式,诸如“社火会”“孝义会”“自乐班会”“曲子会”“香火朝山会社”等等,设会头,订会章,招会员,收会费。后世的“帮会”,也是模仿的这种“会社”组织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会”与“社”是一个意思,合起来叫“会社”,分别使用则叫“某某会”、“某某社”。由此可见,“社”的一种重要功能就是“会”,即把人们会合、会集起来,也就是“会社”组织。

   汉字“会”的本义即集合。许慎解释:“会:合也。从亼、从曾省。曾(增):益也。?:古文‘会’如此。”(《说文解字•会部》)《甲骨文字典》说:“会”字“从合、从曰”;“甲骨文‘?’字……与‘会’之古文字形略同,故会、?古应为一字”。又“?”字条,以“?”为“会”:“《说文》‘会’之古文作‘?’,魏正始三体石经‘会’之古文作‘?’,与甲骨文之‘?’同,?、会古应为一字。”这就是说,“会”“?”“?”最初乃是同一个字的异体字。

   “会”字从“亼”,许慎解释:“亼:三合也。从入、一,象三合之形。读若‘集’。”(《说文解字•亼部》)但徐铉注释:“此疑只象形,非从入、一也。”如果“会”仅仅是“三合之形”,未必是人的集合;但从“?”与“?”的字形看,则显然是说的人的集合,因为“彳”与“辶”都是人的行为——行走;“三合”表示众人,所谓“三人为众”。所以,“会”的本义就是:人们走到一起来。

   人们走到一起来,而形成组织,就是“会社”,在汉语中,乃是泛指的集会结社,即今所谓“社团”,源于古代“立社”活动;流传到日本(写作“かいしゃ”)、韩国(写作“??”)之后,又引申出商行、公司的意思。在日语中,通过“社”“会”二字的先后顺序变化,而形成了“会社”(かいしゃ)与“社会”(しゃかい)两个不同的概念。

   然而,不论一般的集会结社,还是公司商行,这样的“会社”(association)当然就是某种“社会”(society)。其实,英文“society”同样如此,既含有“社会”的意思,也含有“会社”的意思,这表明西方的“社会”概念同样与“会社”有关;换言之,“社会”有“会社”的涵义,或者说,“会社”是一种“社会”。

   (三)“社会”的普遍概念

   至此,我们大致可以确定“社会”的不同涵义:(1)最狭义的“社会”就是“会社”,亦即社团组织,源于“立社”活动;(2)最广义的“社会”则是泛指的所有一切群体生活形式,如家庭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团生活、社区生活等群体形式;如今甚至还有互联网上虚拟的各种网络社区的“群”的形式,使人想到荀子的“群”概念。这大致上正是“society”的概念。今天人们讨论社会问题,通常都是使用的这种广义的“社会”概念。

   显然,无论关于“社会”的观念怎样演变,它总与“社”、即“土”相关,这就是说,“社会”观念总是带有地域性、区域性或空间性,直至今天“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依然如此,人们总是在某种“社”的空间里“会”起来,聚在一起,进行某种形式的共同生活。于是,空间区域的划分成为区分各种社会的一种基本指标。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社会,就是在某个共同空间里共同生活的群体。这时候,汉语“社会”和西语“society”完全是同一个概念。

   这种共同生活的群体形式多种多样,小至家庭、村落,以至民族、国家,大至全球性的“地球村”,每一个都可以叫做“社会”。在现代意义上,“社会”的形式更加丰富:这是一个民族国家(nation)的时代,一个民族国家就是一个社会,例如中国社会、美国社会;民族国家之间,叫做“国际社会”;民族国家内部,社会形式更为复杂,每一个家庭、企业、机构、社团、组织、社区等,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

   社会既然是指的群体,自然使人想到作为它的对立面的个体。于是,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在观念上的反映,归结为两种对立的价值观,即集体主义和个体主义。集体主义认为群体优先,而个体主义则认为个人优先。但这种抽象的争论是没有实质意义的,任何一方似乎都有颇为充足的理据,然而任何一方都无法说服另一方。

   这是因为争论双方的思想方法共同一致地存在着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缺乏某种更为透彻的思想视域,而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永无休止的荒诞争论;二是由于上述思想视域的缺乏,从而也就缺乏某种恰当的历史哲学的视野,事实上,人类历史上的某些社会形态是群体优先的,而某些社会形态则是个人优先的。这是下文将要详加讨论的问题。

   近代以来“社会”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流行,有一个很大的思潮背景,那就是“社会主义”(socialism)运动。社会主义是基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它与基于个体主义价值观的自由主义相对立而伴生。但是,时至今日,“社会主义”这个词语已经滋生了太多的歧义,甚至“纳粹主义”(Nationalsozialismus)意思就是“国家社会主义”(National Socialism)(或译“民族社会主义”),所以人们不再热衷于在“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下来讨论社会问题。如今,人们喜欢谈论“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现代汉语“社群”也是一个外来词,即西语“community”的汉译,其背景是近年来“社群主义”的兴起。“社群”与“社会”其实是相近的概念,都是指的社会群体;在这个意义上,“社群”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观念。与社会主义一样,社群主义采取的是集体主义的群体优先的价值观念。但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社群主义,同时包括自由主义,其思维方式都基于上述两点不足,而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无谓争吵。

   朱熹论“知”与“行”的关系,有一种说法很有意思,即区分“先后”和“轻重”两个不同的角度,他说:“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朱子语类》卷九)[⑩] 我们这里讨论的不是知行关系,而是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只是仿照朱熹区分“先后”与“轻重”的表达方式,而可以这样讲:论先后,集体与个体互为先后,其实无先后之分,他们同时由生活所生成;论轻重,前现代社会以集体为重,现代性社会以个体为重,这也是生活方式所决定的。

   二、生活儒学的“社会”概念

   在上述普遍的“社会”概念下,我们来讨论两个对于今天来说最重要的概念,即历代的“社会形态”和现代的“公民社会”。

   (一)“社会”的历时概念:历代“社会形态”

   由于生活方式是在不断演变之中,社会也在演变之中,例如有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等区分。于是就有“社会形态”的概念。“社会形态”(soziale form)本来是马克思的概念,他根据生产方式的历史性变动,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五种连续更替的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我们借用这个术语,表达一种比由“生产方式”转变而导致社会转型的概念更宽泛的、由“生活方式”转变而导致社会转型的概念。所谓“社会形态”(social form),就是人类在某种基本的共同生活方式下的共同生活形式。显然,这是一个历史哲学的概念。

   如今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中国社会的历史形态和西方社会的历史形态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尽管两者具有某种共同的历史趋向。因此,我们主要讨论中国历代的社会形态。与所谓“原始社会”相对应的社会形态已不可考,因“文献不足徵”(《论语•八佾》)[11],姑且不论。根据中国的历史事实和当下所显示出来的历史趋势,可分析出三大社会形态,中间两个社会转型时期:

   1、王权社会(夏商西周“三代”)

   所谓“王权社会”,是从政治制度角度命名的。众所周知,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社会的政治制度是王权制度,至高无上的“王”是“天下共主”。过去人们将这个社会形态称为“宗法社会”是有道理的,因为当时人们的基本的共同生活方式是宗族生活,人们常说的“家-国-天下”同构,就是王室所属宗族的“大宗-小宗”套接结构;换言之,社会的主体是宗族,而非个人。在这个意义上,王权社会亦可称为“宗族社会”。因此,王权社会形态的价值观不是个体主义,而是某种集体主义;这种集体,就是宗族家庭。

   2、第一次社会大转型(春秋战国时期)

   由于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整个生活方式的转变,王权社会转向皇权社会。生活方式的种种转变,学术界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例如,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制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公有制(王室宗族公有)转为私有制。不仅如此,整个生活方式都从宗族生活方式而转变为家族生活方式,“家”成为比“宗”更重要的社会主体。

   3、皇权社会(自秦朝至清朝)

   所谓“皇权社会”,也是从政治制度角度命名的。自秦朝至清朝,中国社会的政治制度是皇权制度。皇权与过去的王权是不同的:过去的王,并没有现在的皇帝这样“乾纲独断”的专制权力,毋宁说是某种意义的贵族共和。现在皇帝“独裁”,这样的国家制度叫做“帝国”,所以,皇权社会就是帝国社会,而非原来的诸侯“列国”。从分封制向郡县制的转变,不仅仅是行政区划制度的变动,甚至也不仅是政体的变动,而是国体的根本变动,这种国体的最高权力就是皇权。但皇权实质上并非皇帝个人的,而是属于皇室家族的。这是因为当时的基本的共同生活方式是家族生活方式;因此,社会的主体也非个人,而是家族,整个中国社会是由大大小小的家族组成的,最重要的社会斗争并不是所谓“阶级斗争”而是家族之间的斗争。所以,皇权社会亦可称为“家族社会”。因此,皇权社会形态的价值观也不是个体主义,而是某种集体主义;这种集体,就是家族家庭。

   4、第二次社会大转型(近现当代)

   同样由于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生活方式的转变,中国社会发生第二次大转型,即从皇权社会转向民权社会。这就是中国近代、现代和当代已经发生并还在发生的事情。这次转型异常艰难,但这不是本文的课题;这里只想指出一点:无论如何折腾,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趋势乃是民权社会,这是任何人、任何力量也无法抗拒的。

   5、民权社会

   所谓“民权社会”,同样也是从政治制度角度命名的。但尤须指出的是:这里的“民”并不是说的所谓“人民”,而是说的个人的集合;在这个意义上,民权社会就是“人权社会”,而此所谓“人”也不是说的“人类”,而是说的个人;在这个意义上,民权社会就是“个人社会”。

   这是因为:民权社会的基本的共同生活方式,并非家庭生活方式,而是个人化、个体性的生活方式。显然,家庭生活只是个人的种种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而已;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其他许多生活领域中,个人都不代表家庭。例如,这种个体性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公民;而任何公民都并不代表他所属的家庭或他所在的社会单元,而仅仅代表他自己。同样,在职业生涯中,个人也不是以一个特定家庭的成员的身份而出现的。这一切都与前现代社会大不相同。这是现代性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个体性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出来。这就是说,在这种生活方式下,社会主体已不再是家庭,而是个人。

   因此,民权社会形态的价值观绝不是集体主义,而是个体主义,这是必然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现代社会就没有集体及其利益,而是说:现代社会的集体或群体有许许多多的社会形式,或者说有许许多多的社会,除家庭外,还有学校班级、事业单位、企业、社区、各种社团组织、政府机构、乃至民族、国家等等;而任何集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的,即都是个人自由自主选择的结果,就此而论,个人显然始终具有价值优先性,即上文所说的以个体为重。

   由此可见,任何儒学,只要反对个体主义、宣扬集体主义,就是在拒绝现代性,抗拒谁也无法抗拒的民权社会的到来,这样的儒学显然是在自取灭亡。上述关于现代社会——民权社会的分析,其实已经规定了何谓真正的“现代儒学”。事实上,我们看到:近代以来,儒学的发展正在朝这个方向前行,尽管步履蹒跚。

   (二)“社会”的共时概念:现代“公民社会”

   上文关于现代社会存在着“许多社会形式”的分析表明,民权社会形态区别于古代社会形态的特征之一是:整个社会的构成不再是“大一统”的格局,即不再是一元结构,而是多元结构。在这种多元格局中,“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译“市民社会”)作为其中的一元,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如果没有公民社会,就不是现代社会。

   上文谈到的狭义“社会”,亦即社团,与现代的“公民社会”概念密切相关,乃至可以更准确地将西语“civil society”译为汉语“公民社团”。作为一个现代概念的“公民社会”,基于现代社会形态、亦即民权社会的社会构成的三元模式: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政治社会是指的社会中的权力系统,例如政府或国家政权系统;经济社会是指的社会中的经济系统,例如企业界;而公民社会则是指的社会中独立于上述两大系统之外的社会系统,亦即社团系统,诸如专业协会、工会、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慈善团体等。须注意的是:在现代政党政治的条件下,公民社会并不包括政党组织,因为政党组织属于政治社会。所以,所谓“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为某种共同利益而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或者说是由社团组织所形成的社会,它在政治上独立于政治系统之外,经济上独立于经济系统之外,组织上也独立于这两大系统,而对这两个系统形成制约。[12]

   不仅如此,公民社会乃是作为现代社会形态的民权社会的基础。这是因为:假如没有自由的公民、并且组成一种独立自主的甚至是决定性的社会力量,现代性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都是不可设想的;而要形成这种社会力量,那就需要公民组织、亦即公民社会。因此,公民社会的存在,是现代性的社会形态的一个基本标志;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是一个社会的现代化实现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志。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现代化的进程就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过程。

   由此看来,建构一种作为现代儒学分支的“公民社会儒学”(civil social Confucianism)显然具有极其重大的社会意义。

   三、荀子“群学”的生活儒学解读

   根据以上关于“社会”概念的分析,现在可以来解读荀子的“群”观念了。严复将“society”译为“群”,尽管未被采用,其实是颇有道理的:荀子的“群”概念,所指的正是社会群体。为此,有必要提出荀子或儒学的“群学”概念。

   (一)严复对荀子“群”概念的解释

   当然,这里的“群学”不是严复使用的“社会学”(sociology)概念,而是指的荀子或儒学中关于社会或社群的学说。不过,严复对荀子“群”概念的解读和对“群学”概念的界定还是值得重视的,因为严复的翻译有一个特点:并不是简单的直译,而是一种诠释;而且这种诠释乃是“以中释西”,即在很大程度上是用儒学来解释西学。他说:

   荀卿曰:民生有群。群也者,人道所不能外也。群有数等。社会者,有法之群也。社会,商工政学莫不有之;而最重之义,极于成国。尝考六书文义,而知古人之说与西学合。何以言之?西学“社会”之界说曰:民聚而有所部勒、东学称组织祈向者,曰社会。而字书曰:邑,人聚会之称也;从口,有区域也;从卪,有法度也。西学“国”之界说曰:有土地之区域、而其民任战守者,曰国。而字书曰:国,古文“或”;从一,地也;从口;以戈守之。观此可知中西字义之冥合矣。(《译群学肄言序》)

   “群学”者何?荀卿子有言:“人之所以异于禽曽者,以其能群也。”凡民之相生相养,易事通功,推以至于兵刑礼乐之事,皆自能群之性以生。(《原强》)[13]

   严复对荀子“群”概念的理解,有两点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严复认为,荀子的“群”概念不等于“社会”概念;“群有数等”,而“社会”只是“群”中的一等,即“有法度”之“群”。这是不对的,因为荀子凡谈到“群”,都是说的“有法度”的群体,即是社会。所谓“法度”,就是社会规范,即儒家所谓“礼”。荀子指出:“以群则和,……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荣辱》);所以,凡是“群”,“不可少顷舍礼义”(《王制》)。由此可见,荀子之所谓“群”正是“社会”概念。

   其二,严复将荀子的“群”概念偷换成了“国”的概念,即用“国”来解释“群”——社会。这固然有现实的缘由,即在中国亟待建构现代民族国家之际,对“国”的重视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论如何,社会的形式远不仅仅是国家,荀子所说的“群”也远不仅仅是“国”。再者,即便荀子谈到“国”,也不是指的现代民族国家(nation),而是指的当时的诸侯国家。

   不过,严复对“国”的实际解释却有可取之处:

   1、“国”有“会”的涵义。严复指出,“国”即“人聚会”、“民聚而有所部勒”、“组织”。这其实并非“国”的概念,倒正是广义的“社会”概念,也正是荀子“群”概念的涵义。

   2、“国”有“社”的涵义。严复注意到了“社”是“土”的意义,即“有土地之区域”。当然,这只是从“国”“社”的历史渊源来讲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区域”未必就是实体性的“土地”,而是扩展到了更为广义的“区域”概念,例如“领域”的概念。

   总之,严复所论之“群”,就是广义的“社会”概念,其涵盖面非常之广。他说:“凡民之相生相养,易事通功,推以至于兵刑礼乐之事”,“商工政学莫不有之”。这也正是荀子的“群”概念。

   (二)荀子“群学”的基本原理

   荀子的群学并不是社会学,毋宁说是一种社会哲学,或者说是儒学关于社会的一般原理。这套原理,我们曾以“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的名目加以专题研究。[14] 荀子群学的基本原理,包涵以下几个基本的理论环节:

   1、社会存在:有“礼”之“群”

   上文谈到,荀子的“社会”观念,就是“有法度”的“群”。在他看来,“法度”即“道”,而“道”就是“人道”:“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儒效》)进一步说,所谓“人道”,就是“能群”之道,即能组成社会的一般原理:

   道者,何也?曰:君道也。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也者,何也?曰:善生养人者也,善班治人者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四统者具而天下归之,夫是之谓能群。(《君道》)

   所谓“班治”,就是加以规范,即建构一套社会规范和制度的“规矩”。这套规矩的意义在于“藩饰”,也叫“文饰”(《礼论》),就是使社会群体具有“礼文”、“礼节文貌”(《礼论》),亦即具有一套“礼”。荀子所谓“礼义文理”(《礼论》),“礼”即“文”,“义”即“理”。人道即“君子之道,礼义之文也”(《礼论》)。所以,他说:“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

   进一步说,“礼”的功能特征是“分”、“分辨”,即对人群加以划分、区分、分别,即“礼别异”(《乐论》)、“至文以有别”(《礼论》),群体由此而有序化、系统化。所以,他说:“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非相》)他论证道:

   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富国》)

   因此,荀子将“能群”之道归纳为“明分使群”。这就是说,“分”(动词fēn)的结果,人人各有其“分”(名词fèn),即各有其名分、社会角色,这就叫做“明分(fèn)”;唯有如此,才能“使群”——使之形成一个社会。因此,他说:

   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富国》)

   显然,这是在讲社会分工。这就是说,社会或“群”是由社会分工形成的。这样的“能群”之道、“人道”,荀子谓之“群居和一之道”。他说:

   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愨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荣辱》)

   根据这样的“群居和一之道”、“群居和一之理”(《礼论》),使群体有序化,这就形成了社会。

   这里谈到的贵贱、长幼、智愚、能否的区分,及其在身份角色上的划分,显然是任何社会形态都具有的;但是,不同的社会形态,这些区分和划分的具体内涵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对于社会或“群”来说,“礼”(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其普遍性在于:任何社会形态都有其规范和制度,否则不成其为社会;其特殊性在于:不同社会形态的规范和制度是有所不同的。这就涉及了孔子指出的一个道理:“礼”有“损益”(《论语•为政》)。

   2、社会发展:“礼”之“损益”

   荀子继承了孔子“礼”有“损益”的思想,认为“礼”即社会规范及其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的,因为社会形态亦非一成不变的;换言之,“群”的内容和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损益”因革、变化发展的。荀子时而讲“法后王”,时而讲“法先王”,似乎自相矛盾;其实,“法先王”是讲的关于“礼”之“损益”的一般原理,即我们所讨论的“荀子社会正义理论”的普遍原理;而“法后王”则是讲的“礼”的当代“损益”,即从王权封建社会转向皇权专制社会的制度转型,这是当时的历史趋势。

   荀子书中三次谈到“损益”,似乎主张“不敢损益”、“莫能损益”,其实不然:

   夫天生蒸民,有所以取之:志意致修,德行致厚,智虑致明,是天子之所以取天下也;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上则能顺天子之命,下则能保百姓,是诸侯之所以取国家也;志行修,临官治,上则能顺上,下则能保其职,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孝弟原愨,軥录疾力,以敦比其事业,而不敢怠傲,是庶人之所以取暖衣饱食,长生久视,以免于刑戮也;饰邪说,文姦言,为倚事,陶诞突盗,愓悍憍暴,以偷生反侧于乱世之间,是姦人之所以取危辱死刑也。(《荣辱》)

   愿愨拘录,计数纤嗇而无敢遗丧,是官人使吏之材也;修饬端正,尊法敬分而无倾侧之心,守职循业,不敢损益,可传世也,而不可使侵夺,是士大夫官师之材也;知隆礼义之为尊君也,知好士之为美名也,知爱民之为安国也,知有常法之为一俗也,知尚贤使能之为长功也,知务本禁末之为多材也,知无与下争小利之为便于事也,知明制度、权物称用之为不泥也,是卿相辅佐之材也:未及君道也。能论官此三材者而无失其次,是谓人主之道也。(《君道》)

   礼岂不至矣哉!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礼论》)

   第一段引文,荀子将人群的构成分为五等,“不敢损益”的是其中的第三等,即“官人百吏”;第二段引文,荀子将政治人物分为四等,“不敢损益”的是其中的第三等,即“士大夫官师”。这两类人,即今天所说的“官员”,他们在那个时代里是没有立法权的,所以,他们对于既有的现行制度之“礼”确实“不敢损益”。在荀子所讨论的那个时代的社会形态下,拥有立法权的是天子,亦即所谓“圣人制礼作乐”。

   但这并不是说“礼”是不可“损益”的。实际上,荀子有一种区分,即“礼”与“义”的区分。“礼”即社会规范及其制度;而“义”则是正义原则,它是建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价值根据。荀子所说的“不敢损益”的东西,其实是“义”,而不是“礼”。上引荀子的话说:“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礼之理,诚深矣!”(《礼论》)这里所说的其实不是“礼”,而是“礼之理”——“礼”背后的“理”,也就是“义”——正义原则,这是不可损益的普遍原则。而士大夫、官人百吏之所以“不敢损益”,就是因为他们“谨守其数”(恪守既有礼制)而“不知其义”(不懂正义原则)。

   至于“礼”,即社会规范及其制度,则是可以损益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的损益,其实就是社会形态的转换。

   3、社会转型:以“义”制“礼”

   在社会转型中,对“礼”的“损益”,即重建或重新选择社会规范及其制度,其价值根据或价值尺度何在?在荀子思想和儒学中,这就是“义”,亦即正义论中所说的“正义原则”。荀子指出: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彊,彊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王制》)

   这就是说,“人之异于禽兽”,在于有“义”。有“义”然后“能群”,即能组建人类社会。具体来说:“义”的特征是“分”,故称“分义”;由“分”而后有“礼”。换句话说,唯有人类,才有所谓“社会”、即“群”,由此而超越动物界;人类社会(群)的特征在于具有一套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礼),而建构社会规范和制度的价值尺度则是正义原则(义)。

   这就是荀子群学的“义→礼→群”的理论结构。显然,社会的转型意味着组建一个新的社会形态(群),这就要求重建一套新的社会规范和制度(礼),而这种重建的根据就是普遍的正义原则(义)。

   然而在荀子那里,“义”其实并不是理论的起点;荀子作为儒家,其理论的大本大源必定是仁爱。换句话说,荀子“群学”作为儒家的社会哲学,其理论起点必定不是“义”,而是“仁”,或如孟子所说的“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15]。

   4、社会本源:居“仁”行“义”

   儒家所谓“仁”,有时是指的一种形而下的道德规范,有时甚至是指的形而上的本体;但就其本源意义而论,“仁”即仁爱,是说的一种本然的情感。

   荀子亦然,他将社会的“礼”或“礼文”的建构归结为“称情立文”,而此所谓“情”就是仁爱情感。所以,在谈到“群居和一之理”时,他说: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疎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凡生乎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故有血气之属莫知于人,故人之于其亲也,至死无穷。将由夫愚陋淫邪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纵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彼安能相与群居而无乱乎!……故三年以为隆,緦、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于天,下取象于地,中取则于人,人所以群居和一之理尽矣。(《礼论》)

   荀子认为,“三年之丧”的礼制安排,追本溯源,来自一种情感,即“爱其类”;礼制的建构,在于“称”这种“爱”的情感。所以荀子总是强调“仁义之统,以相群居”(《荣辱》)。于是,荀子群学就是“仁→义→礼→群”的理论结构。这就是“群居和一之理”,也就是“群学”的基本原理。

   [①] 斯宾塞:《群学肄言》,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②] 穆勒:《群己权界论》,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③]《荀子》:王先谦《荀子集解》,《新编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88年版。

   [④] 关于“生活儒学”,参见黄玉顺:《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黄玉顺“生活儒学”自选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儒家思想与当代生活——“生活儒学”论集》,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儒学与生活——“生活儒学”论稿》,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生活儒学讲录》,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生活儒学:黄玉顺说儒》,孔学堂书局2014年版。

   [⑤] 许慎:《说文解字》(大徐本),[宋]徐铉等校定,中华书局1963年版。

   [⑥] 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

   [⑦]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⑧]《玉篇》:《宋本玉篇》,张氏泽存堂本,北京中国书店1983年版。

   [⑨]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

   [⑩]《朱子语类》:黎靖德编,中华书局1994年版。

   [11]《论语》:《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12] 顺便指出:所谓“社团主义”(corporatism)(亦译“法团主义”、“统合主义”)恰恰是与公民社会的理念尖锐对立的,是要将所有社团统合在一元的政治权力之下。

   [13] 严复:《原强》,《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

   [14] 黄玉顺:《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8期转载。此文属“中国正义论”系列论文之一,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重建——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当代阐释》(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专著),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15]《孟子》:《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共[1]页

黄玉顺的更多文章

没有数据!
姓名:
E-mail:

内容:
输入图中字符:
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投稿须知 | 版权申明
地址:成都市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86号信箱·四川大学哲学研究所办公室 邮编:610065
联系电话:86-028-852295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5-2008 H.V ,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网联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