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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郭道晖 点击:34次 时间:2013-6-13 13:59:56
 最近党刊《红旗文稿》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晓青的一篇长文《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认为“宪政”姓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谁主张实行宪政,谁就是要“整体改变国家的性质和基本制度”,实行西方资产阶级专政。《环球时报》的环球网也发表社评,声称鼓吹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最新一期《党建》杂志发表了署名“郑志学”的文章《认清“宪政”的本质》,更具杀气地诬称:“宪政”主张的指向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联系到网上传出的某号文件和所谓“七不要”等等,看来一股反改革、否定82宪法之风正在袭来,火药味十足,引起知识界理论界的惊诧和反弹,群起质疑、反驳。
  其实,这种思潮早已有之。一段时期以来,“宪政”一词就是禁区。就像上世纪80年代初期把“法治”“人权”“市场经济”都贴上姓资的标签加以批判否定一样(后来总算承认它们的普适性而入宪)。现在又在宪政上做同样的文章。有一位论者宋鲁豫早先也发表过一篇《中国的宪政派何以误国误民?》的文章,对一次宪法研讨会上学者们强调的“政治改革刻不容缓、民主宪政势在必行”等主张大加挞伐,居然声称“中国越民主化就越会导致权威崩溃”,“损害当今的高度集中的威权统治,造成国家四分五裂”。这道破了他们反宪政以维护旧体制的真实用心。
  这几篇思维陈旧、逻辑混乱的文章虽然不值一驳,但由于它包着理论外衣和官方社评的身份,因而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不是几个人一时冲动,而是顺应了当前某种政治意向,企图造成一种高压舆论,左右政局,误导改革,使之陷入反民主反宪政的“邪路”。如果说人们对当前政局和未来走向还摸不清看不明,那么杨女士和郑先生等人的文章所坦露的真情实意,就有助于我们略窥底细。面对这种思潮,我认为理论界不容沉默。
  这一思潮的实质——名是反宪政,实是反现行宪法。
  什么是宪政?20年前我就发表过一篇《宪政简论》的文章(载北京《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遵守宪法(守宪)和维护宪法(护宪)、以及发展宪法(修宪)的全过程,简言之,宪政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宪政又称宪治。
  就字义而言,在英语中,宪法是Constitution,宪政是Constitutionism,后者多了一个后缀语“-ism”,表明它不只是一种文本,而是一种“主义”和理念,宪政是体现和实现宪法精神实质的善政。宪政的理念有三要素——人权、民主与法治。
  宪法与宪政本是文本与理念、形式与内容、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关系。习近平近年说,“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最近又说,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关键在实施;还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凡此等等,实际上道出了宪政的基本要素。
  杨、郑诸文却故意将宪法与宪政割裂,杜撰二者是姓社姓资的对立。古今中外同一个国家哪有其宪法姓社、而其宪政姓资的道理?这种不顾事实的二元论,其逻辑的混乱,实不堪问。
  其实,说穿了,他们表面上反宪政,指斥所谓宪政姓资,实际上是否定我国现行82宪法中蕴含的人民民主与人权、法治因素;也违反党的十八大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精神,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人治、党治的习惯思维,来观察和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他们反“资”是假,维护权贵资本主义是真。习总书记有关宪法与宪政的精粹箴言,言犹在耳,就受到这股反宪政思潮的挑战。他们本意在跟风拍马,攀龙附凤,不料却帮了倒忙,打了别人的嘴巴。
  我们且看看杨文中列举的所谓宪政五大“罪状”,即她所谓同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相对立的“西方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究竟同我国宪法的规定有什么“本质”区别。
  
  1.所谓“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是资产阶级宪政的基础”
  
  我国82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何况现今我国企业很多是“混合经济”,既有国有股,也有私人股,还有外资股。它们到底是姓社还是姓资,都很难说。民营经济为国家提供的GDP和税收,占总体的大半以上。有的地方(如浙江某市)私营经济几乎达到100%。可见,市场经济也是我国宪政的基础要素之一。对市场经济的否定,就是否定改革的成果,违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基础事实,也是否定82宪法的原则规定,是违宪的。这种否定民营的市场经济的理论也不过是推行“国进民退”,企图为权贵资本所垄断的经济开路。
  
  2.所谓“宪政实行的是议会民主政治”,所以姓资
  
  各国实行的议会制虽因国情不同而有差别,但其基本特征都是代议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是一种代议制。它是泊来品,不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借鉴了资本主义的文明。
  在这一条里,杨文着重向我们论证中国人大制度与“资产阶级宪政”的区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需要多党竞选得来,而是“革命胜利的成果”——亦即“打天下者坐天下”是天经地义的。这是一种陈旧的、反民主法治的封建小农思维逻辑。
  在新中国建国前,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在民主革命时期以其正确的纲领、路线和立党为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为人民立功的实践,曾经赢得人民的高度信任、拥护,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就可以在政治上起领导作用(但不是作为全国的执政党执政)。夺取政权以后,成为执政党,则要经过法律程序,由人民来选举,共产党的领导干部才能成为国家主席、总理、政府各部委负责人,才具有合法性(即使只是走形式也罢)。
  有人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宪法规定的。宪法从序言到条文都没有这个规定,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天然的、永久的执政党”,只在宪法序言中以历史经验的表述方式肯定了党的领导;这种“领导”或许可称为“领导党”,与作为“执政党”是有区别的,前者基于人民的自觉拥戴,后者则必须经人民选举。即使在建国初尚未建立人大制度时,我们党也不是根据“打天下者坐天下”的原则自行执政,而是在建国前夕通过当时已成立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正式选举。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宪法以后,更是经过每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共产党执政才有合法性。正如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指出的:“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主持草拟决定的中央领导人指出,《决定》提出的这一“精辟论断”,是基于“深刻汲取了包括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在内的外国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实际上也涵盖了民主宪政国家的政党制度的普世精义。
  杨文所谓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是中国共产党无需经过多党竞选,其上台执政“有不容质疑的合法性”,这是无视、否定人民的选举权、选择权,也是对82宪法的有关规定的背弃。
  
  3.所谓资本主义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中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
  
  这也不符事实:所谓“议行合一”,是指经委员会议决后由同一主体(各委员)去执行。巴黎公社是如此;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有些类似,它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执行机关:委员会立法或作出决议之后,由各委员(多身兼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以政府委员的名义去分头去执行,可说是“议行合一”体制。建立人大制度后,就不再如此了(不能以人大名义去执行)。再则,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国家权力之间也有、而且必须有一定的分工。人大可以作出决定和立法,但人大并不能也不应去包办代替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行政权和检察权、审判权。
  “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建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是防止权力专横和腐败的普适经验,也是世界各民主国家的宪政通则。它主要是调节统治阶级内部权力的分配和防止权力腐败的一种自我抑制的政治机制,而非决定国体的根本政治制度。统治者要统治人民,不是靠权力分立,而是靠整个统治权力的合力,即“人民主权”或某阶级的专政。权力分立还是权力集中的体制,并不是区分政权的阶级属性的准据。秦始皇的专制是高度集权的,先秦时期的封建制度则是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当代西方国家如美国是三权分立,但司法权至上(最高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议会通过的违宪法律无效)。英国却是“议会至上”(政府内阁参加并主导议会,议会立法位阶最高,其上议院还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法国是行政权至上,瑞士则是三权合一,中华民国时期是实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各有千秋。即使我们“决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也不能否定权力的必要分权与制约。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已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三权不但是指党的有关权力,而且也涵盖了国家立法(决策)、行政(执行)和司法(监督)三权,只是变换了一个更广义的分权制衡的概括说法而已。
  问题更在于,杨文所谓人大制度与三权分立的本质区别是:人大是置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这直接背离了82宪法的修宪精神。82宪法是继承、发展54宪法、否弃75宪法的产物。82宪法重要亮点之一恰恰是它将75宪法原条文中“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规定,删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这个定语,从而初步在宪法文本上摆正了党权与国权的关系,排除了党政不分、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凌驾于国权(人大)之上的宪制谬误。
  82宪法还恢复了过去54宪法比较正确的做法,把“坚持党的领导”写在序言部分,而且只是以表述历史经验和今后愿景的方式予以肯定,而不是像75宪法那样作为宪法的条文加以规制。宪法序言不同于宪法条文,前者只是一种宣示,一般无强制力;后者则具有规范性、强制性。82宪法如此处理,是符合宪政原则的。至于在宪法序言中具体确认某个政党的领导权是否合适,另当别论。
  以上所论,只是强调共产党在权力位阶上、组织上不能凌驾于人大组织和人大权力之上,成为比人大更高的国家权力机构;并不因而排斥执政党对人大的具体工作的政治指导作用,也无否定政党制度和党的领导的意思。任何现代民主国家都必须有政党的领导,宪政国家必须实行政党政治,否则就不可能集中反映人民或某个阶级、群体的意志。问题在于,怎样理解这个领导力,怎么去领导,是搞党政不分,以党治国?还是实行民主宪政?关于以党治国,邓小平在1941年就批判过,指出那是国民党的遗毒在共产党里的腐朽表现。(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12页)所以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党领导的问题,而在于什么样的党和怎么去领导问题。
  
  4.倡言司法机关不但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而且在“组织上”接受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把党置于直接违宪的境地,是退到反右前后的历史错误。195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提出:“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转引自《董必武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75页)这种片面的或错误的观点和做法,也早已在上世纪60年代受到刘少奇严词批判。他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见《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2页。)
  应当指出,这种“组织上”也“领导”司法的提法,貌似强调遵从或“加强”党的领导,实际上势必将执政党置于违宪的境地:因为所谓“组织上”也服从党委的领导,否定了司法机关是经人大选举产生,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并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
  应当指出,有些人(特别是那些专横腐败的权贵们)之所以抗拒和否定司法独立,内心的潜台词是:如果司法不受他们指挥了,他们就可能不得不坐到被告席,接受人民的正义审判。
  
  5.所谓“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反对军队国家化
  
  这种命题同样是直接违宪的。75宪法规定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军队”,82宪法扬弃了这个党政不分的规定。我当时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被派去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会议联络员,与闻其事。得悉82宪法草案前所未有地单列一节(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邓小平的重要建议。这个“中央”就是指国家军委,这一节的第一条(宪法第93条)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也就是指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军委是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机关。宪法还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在宪法确认的全国人大职权(62条)中,也规定由全国人大来“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同一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这些涉及动用军队的重大权力,都属于全国人大及经它选举产生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此外,在宪法总纲第五条还特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这些规定,都明示了军队的国家属性和军队由全国人大及其国家军委集体领导。军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亦即要受国家宪法的约束和全国人大的领导。这些规定是参与制定82宪法的人的重要共识和宪政意识的提升。
  当然,在我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同时受共产党中央的领导,即所谓“一个实体,两块牌子”。强调人民解放军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必要性,是基于历史和现实某些原因,但不能据此排斥或否定军队属于国家的宪法原则与规定。所谓“绝对领导”者,即排斥任何其他机关的领导。那种“反对军队国家化”的言论,是无视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政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军队是受国家财政和纳税人供养、本已属于国家的事实。这种“反国家化”的言论或许出于要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的“好心”,实际上却在帮倒忙,把执政党置于违宪境地。
  此外,杨文无法回避宪政中其他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至上”、“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等,“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的事实,为了补上其论据自相矛盾的漏洞,便硬将它们列为宪政的“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似乎这些关键性的宪政原则和理念是可以任由反宪政者打入“非关键性”范畴,社会主义宪法加以吸收,就不姓资了!
  同样,杨文也无法回避毛泽东曾经大力提倡过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历史事实,只好拿出建国后毛泽东大搞“专政”(所谓“人民民主专政”)乃至文革中实行对人民的“全面专政”,不再提“宪政”,来证明“宪政过时”,以毛晚年的严重错误来否定当今改革派主张实行宪政的正当性。其思维的颠倒和逻辑的无奈与狼狈状于此可见。
  杨文还硬说建国后中共文件和领导人都不再提“宪政”一词,以此“证明”宪政过时和姓资。事实上刘少奇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54宪法草案报告中就指出:该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前委员长吴邦国在2008年3月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也曾指出82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杨文为了掩饰其谬论而以谎言抹杀事实,于此可见!
  从以上对杨文关于宪政“罪状”的剖析,可见,反宪政派之所以反宪政,如果不是无知,就是别有所图。他们是打着反对外国资产阶级宪政的旗号,实际上是在反对我国82宪法的关键性民主元素。虽然82宪法还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但它毕竟是已有过的几部宪法中比较好的一部。根据习近平所言,当前关键的是严格付诸实施,而不是否定。而反宪政派打着捍卫人民民主制度的幌子,维护的却是集体世袭的封建专制制度。反资是假,保皇是真,保卫的是中国的权贵资产阶级和官僚特权阶级的权益。他们不是什么反资派,却是封建保皇派,比保资派还落后。
  他们以“姓资必反”和“民主必乱”来恐吓、愚弄民众,甚或欺蒙、误导执政党领导——这是历来中国顽固保守势力的惯技。当年康梁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都曾被保守派斥为“西方过激主义”加以打压。现代恐资病患者的政治意识背景则是“阶级斗争为纲”,其心理根源则是民族自信力的丧失。对此鲁迅曾经有过一段极其深刻的论述,他指出:
  汉唐时代虽也有边患,但统治者气魄究竟雄大,“凡取用外来的事物的时候,就如将彼俘来一样,自由驱使,绝不介怀。一到衰弊陵夷之际,神经可就衰弱、过敏了,每遇外来的东西,便觉得彼来俘我一样,推拒、惶恐、退宿、逃避,抖成一团,又必然想一篇道理来掩饰。”(《坟·看镜有感》)“就是西洋文明罢,我们能吸收时,就是西洋文明也变成我们自己的了。好像吃牛肉一样,决不会吃了牛肉自己也即变成牛肉的。要是如此胆小,那真是衰弱的知识阶级了。”(《集外集拾遗·关于知识阶级》)
  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
  时代不同了。现今还纠缠于凡事问姓社姓资,已是落后实际了。不过,另一个问题倒不应回避: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已不是绝对对立,至少在经济领域已有相互依存的联系,某种程度上还有所交融: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有社会主义因素,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资本主义因素(当然二者的主导地位不同)。特别是在经济上,东西方、中国和美国出现了互相依赖、二者有“共生”现象(因而有人创造了Chimerica“中美国”这个词)。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晚年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议会制和股份制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形式。在现今的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其社会主义因素比之现在某些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要实在得多。我们的前国家主席王震访问英国时见到他们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好,不胜赞叹说:“这不就是社会主义吗?!”一些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没有像列宁所预言的那样,已是“垂死的”,反而寿命延长,是由于他们实行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十项社会保障政策。
  如果我们凡事还停留在追问是姓社还是姓,已经大大落后于现实。倒是另外一个问题,对我们十分重要,那就是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你是姓哪一种社会主义?哪一个阶级、哪一个时代、那一种模式的社会主义?总之,我们要问的是社会主义的真假、是非问题,而不是一般的姓社姓资问题。要防止把李鬼当李逵。
  早在《共产党宣言》第三章里,马恩就列举和批判过当时各种所谓的社会主义,诸如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空想的社会主义,等等。在我们这个时代,标榜社会主义的花样品种更多,从历史的社会主义实践及当前的中国的、外国的状况,有人统计社会主义不下七十多种。就马克思主义派别的社会主义而言,就有第一国际时代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民主主义,第二国际时代社会党人的民主社会主义,在当代则是北欧、西欧某些国家的福利社会主义。第三国际时代的列宁、斯大林的专政社会主义、暴力社会主义,毛泽东的“马克思+秦始皇”的贫穷社会主义。还有我们东北邻邦的家族世袭社会主义,父传子,现在已经传到孙了。此外,还有不少旁门左道的“社会主义”,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又称“国家社会主义”,“纳粹”这个词就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音译。卡扎菲的独裁也叫做什么“大众社会主义”。南美洲还有几个号称社会主义的小国。
  在当代中国,这些年也出现了很多社会主义的口号和派别。比如执政的社会主义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于主流地位;民间学者思想家谢韬倡导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此外还有毛派社会主义,就是近年成立的所谓“毛泽东主义共产党”,以及毛泽东主义的“中国工人党”。据有的媒体统计说,全国大约有50几个类似这样的民间毛派社会主义组织,他们居然扬言要“高举造反有理的旗帜”,“发动第二次文化大革命”,“打倒”现今执政党党中央“还在走的走资派修正主义集团”。他们还把主张政治改革的学者污蔑为“汉奸、卖国贼”,组织所谓万人“公诉团”。前些时他们有人还在河北、山西公然大肆焚烧《南方周末》等报刊。最近在长沙大街上拉横幅,咒骂和骚扰主张政治改革的著名学者的讲座。
  至于其他社会主义思想派别也如雨后春笋。有所谓中国儒家社会主义;中国新盛世社会主义;民族社会主义;新左派社会主义……等等。
  可见,社会主义在历史上、在当代有各种各样的种姓,鱼龙混杂。所以我们遇到号称社会主义者时,倒应当先问一句:你是姓什么的社会主义?你的社会主义是真的还是假的?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是科学的、合乎时代潮流和人民需要的,还是逆潮流而动的,我认为有必要加以辨别,加以探讨。
  有一点是确定的:不实行宪政就不是社会主义。这个命题主要是为了界定和规制我们所赞成的社会主义,必须是实行宪政的社会主义。如同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宪政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要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应当以实行宪政为其重要特色。宪政是规限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基本元素。
  我赞成和坚持的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即社会主体——人民至上,而不是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我主张的宪政是新宪政主义,即既要求实行人权保障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又强调依靠社会的力量——广大依法维权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特别是公民社会,从外部以社会权力监督、制衡国家权力。
  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权应该是民主的,不应该是专制的;应该是和平的不是暴力的;应该是民选的政府而不是家族或某集团世袭的;应该是人权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而不是官僚特权利益集团控制一切的;应该是共和、共富的,而不应该是权贵的、两级分化的。宪政社会主义还反对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主张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的互补互动互控,共同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自由的社会法治国家。最后建成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我们的愿景,是我们要为此继续奋斗、力求实现的目标,期盼它不再是一场“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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