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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执政五人谈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江平等 点击:135次 时间:2016/3/24 20:57:55

   如何处理好维稳和维权之间的关系,是治国理念的一个重大问题,过去常谈“维稳压倒一切”,最近不怎么谈了。“维稳压倒一切”有片面性,也有危害性。应当提“法治压倒一切”。因为依法治国,当然法治压倒一切。

   我觉得,法治包含了怎样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这应该在法治里面解决。维稳与维权,不是谁压倒谁的问题,而是怎么处理好两者关系的问题。我们现在涉及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当然不是杀人放火这些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比如说强制拆迁,这是现在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问题。怎么处理为好?强制拆迁引发了一些群众闹事。拆迁涉及人权,涉及千百万户人家的利益,这是一个维权的问题。所以在拆迁里面,就同时存在着维稳与维权的问题。过于强调拆迁里面闹事的一面,维稳显然是以压服为主。造成的后果怎么样?越压越不服。群众的权利没有得到维护,继续反抗,可能闹得越来越大,仅仅靠强力来压迫,靠公权力的压服,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要考虑到群众的利益。不能仅仅以稳定来压倒一切,这是不行的。不提“稳定压倒一切”,更多关心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这应该是处理社会矛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维稳和维权,一方面是权利,另一方面是权力;也可以说一个是私权,一个是公权。私权要考虑到群众的利益,这个不能被剥夺、被限制;公权要考虑到它行使的范围。四中全会特别提到“法无授权必须禁止”,这个当然是指公权而言。公权在法律上没有授权要禁止。私权呢,法无禁止即自由。我们现在特别强调公权与私权的不同,公权绝对要限制!为什么?因为它没有授权就是应该禁止的,私权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自由的。从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来看,私权是基础,公权是管理的工具。把私权看作我们依法治国的基础来对待,这很有好处,能够解决许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公权应当严格加以限制,没有权力清单,没有授权,这些权力是不能够随便行使的。

   公权既然是这么一个特点,所以最容易被滥用,尤其是维稳的地方化。稳定有全国性的概念,也有地方性的概念。什么是地方性的稳定?一个县的稳定,谁来决定啊?谁来说我这个县稳定还是不稳定啊?显然是由县政法委来决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公权的基础。一个县的稳定由政法委员会来定,这就说明政法委员会的权限太大了,它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它可以决定这个县是处于稳定之中,还是不稳定之中,如果不稳定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前不久曾经要制定一个突发事件处理的条例,当时征求意见,其中一条讲到,在突发事件处理的时候,新闻自由要受到一些限制。这个草案发布的时候,舆论哗然。怎么能因为你一个县里面发生了突发事件,新闻自由就要受到限制呢?所以当时这个意见被否定了。为什么否定呢?它是以稳定的名义,用权力压倒了权利,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因为突发事件而受限制。突发事件跟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在主张“维稳压倒一切”的人看来,突发事件既然发生了,当然稳定压倒一切。其他一切私人的权利、舆论的权利,都可以撇到一边,不重要了,在稳定面前其他一切都不重要了,是次要的。在公权力滥用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从维权方面来考虑,不能够因为突发事件,来限制个人自由和新闻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思想,就是人权不能侵犯。人权是最基本的,这里面包括个人的权利,也包括新闻自由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权利,都应该得到维护。

   在维权上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护不同意见。不同意见当然指的是对政府的不同意见,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的一些不同意见。这些对于突发事件的不同意见,很可能被主管部门、政法部门认为是煽动闹事,所以怎么处理不同意见,是依法治国需要好好思考的一个问题。《炎黄春秋》发表过高锴的一篇文章,谈他在全国人大工作时跟习仲勋同志交往的一些情况。习仲勋当时提出,应该制定一个不同意见保护法。对不同的意见用法律来保护,我觉得这个意见提得很好。

   我本人跟习仲勋同志也有一些来往,我是七届人大常委,仲勋同志是七届人大副委员长。每年开六次常委会,别的副委员长都不来参加小组会,而仲勋同志每一次必到四个小组参会。他平易近人的民主作风,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有时候到一个组里面,也跟我们交谈。仲勋同志这个意见的关键就在于,一要保护不同意见;二要立法保护。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思想。为什么要保护不同的意见呢?因为如果片面强调维稳特别重要,掌握公权的人要滥用权力,必然对少数有不同意见的人给予很大压力,使他们不敢说话。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存在,那是不正常的。社会本来就是多元的,有多种不同的声音。作为政府机构,作为领导者,应该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保护不同的意见,而不能够打压,更不能以“煽动群众闹事”的罪名随便治罪。这是现在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考验。制定一部“不同意见保护法”非常重要,我希望认真考虑习仲勋同志当初提出的“不同意见保护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

   

   

法治中国和思想中国

郭道晖

   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很好,也是法学界几十年来一直追求的观念。但是碰到两个问题,一是怎样正确解读这个决定,有些部门是歪曲解读,或者不全面解读。二是怎样按照中央的精神、宪法的精神来解读。

   现在有些概念并不很清楚。比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不太同意一体建设的说法。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是两个概念。法治社会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形式,就是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社会是与政府相对独立的主体。现在解释法治社会就是教育老百姓守法。法治社会有这个因素,法治社会当然要守法。但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自治,公民社会,它和国家是相对独立的,不是一体的。过去我们国家、社会是一体的,没有单独的社会,国家代表社会,社会是国家的社会,而不是社会的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社会本身掌握了一定资源,它对国家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开始形成一个自治的社会,一个有社会权力的社会,能够用社会的权力监督国家的权力。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首先是相对独立的,和国家是一个互补的、互控的、互监的关系,社会监督政府,也支持政府、控制政府。所以“一体建设”的提法有问题,又回到国家、社会不分了。应当是同步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同时并进,而不是和国家搞到一起。国家和社会,刚刚开始分化,又一体化,这不行。

   什么叫法治国家?在省就是依法治省,在市就是依法治市,在县就是依法治县,在村就是依法治村。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不是把老百姓的权利关进笼子里。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首先必须把公民的权利放出笼子,给公民松绑。放出笼子就是形成法治社会,让公民社会来监督国家权力,监督政府。

   提出法治中国,同时也要建立法治国家。两个概念是不是重叠?我的解释是,法治中国和法治国家是两个范畴,或者说是两个相对概念。法治中国是面对法治世界而言的,是把中国摆在世界的大范畴里面来考虑问题。中国在世界范围里活动,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的中国,不是一个专制的中国。必须和世界的法治接轨,必须学习世界的先进的法治和文明。现在有人完全拒绝与世界的对接。说什么敌对势力对我们进行点对点的渗透,还说不许学校里讲西方的价值观,不许和世界文明接触。中国梦应当是法治梦。我们提出法治中国,表明我们力求提高中国在全球范围的影响力,要在世界舞台上扮演良好的大国形象,承担大国的责任,参与世界制度和法治理念的制定。我们提出要建立亚洲命运共同体,设立亚投行,有五十几个国家要参加。人民币还要成为国际货币,至少是一些国家之间的互通货币。我们力图在世界上发声,不是被动地参与,而是要积极发挥影响力。假如不讲世界的法治,动不动就说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那怎么在世界上立足?所以我们要与世界法治文明接轨,要吸收人类的普世价值,要把我们中国建设成民主的、法治的国家,然后在世界发挥作用,参与进去,而不能重复过去闭关锁国的局面。

   鲁迅说过,汉唐虽然也有边患,但魄力究竟雄大,人民具有不至于为异族奴隶的自信心,或者竟毫未想到,凡取用外来事物的时候,就如将彼俘来一样,自由驱使,绝不介怀。一到衰弊陵夷之际,神经可就衰弱过敏了,每遇外国东西,便觉得仿佛彼来俘我一样,推拒,惶恐,退缩,逃避,抖成一团,又必想一篇道理来掩饰……

   鲁迅几十年前这段话,非常符合某些人的心理状态,看起来很强大、很厉害,其实内心很空虚,没有自信。帝国主义搞颜色革命,这是敌人的本质,我们没有办法改变。问题是我们强大了,你怕什么!还是自己不行,才害怕别人。

   法治国家是对内的,法治中国是对外的。建设法治中国,不破除某些旧的思维,不放开意见市场,还是那么一种所谓敌对势力的思维,法治思维就建立不了,法治社会也建设不起来。我曾参加一个会,主题是建设思想中国。建设思想中国必须开辟思想市场。应该有一个像自由经济市场那样的思想市场。现在思想市场越来越窄。

   思想市场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来的,他活了一百岁,去世前对中国提了一些中肯的意见。中国现在没有出大科学家,关键就在于这些年,中国没有开放思想市场,不让讨论新鲜的思想。十八大已经确定要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决定因素,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市场经济也应该影响到上层建筑,影响到思想。如果经济上由市场配置,而思想理论上没有一个自由的市场,没有一个供大家交换新鲜思想的市场,是不行的。言论自由是指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只讲“正确”言论,那不叫言论自由。有与宪法不同意见的自由,有助于宪法的修改,否则怎么会修改呀!只要是言论,不是行动,都应该允许。但是现在的环境下还不行。所以要建设法治中国,首先建设思想中国。而要建设思想中国,必须要有思想市场。

   我并不认为思想可以绝对自由,造谣当然不行。个人的名誉是私权,私权不能侵犯。但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国家要有公信力,公信力由老百姓说了算。私人之间的关系,你损害了我的名誉权,可以由被损害者起诉,而不是动用公权。现在私人之间的事,也派公安抓人,这本身是违法的。思想市场不是绝对自由,它要受宪法的限制,也受宪法、法律的保护。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良法 良治 良序

张千帆

   要依法治国,首先要确定宪法权威,宪法权威的一个核心就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需要解释党如何制定宪法,党又如何首先遵守宪法;要讨论党制定宪法干什么,党制定宪法,就要首先遵守宪法。凸显宪法权威,可以达成某种共识。习近平强调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用当年彭真的说法,党率领人民制定了宪法,党应该首先遵守宪法。这实际上回答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不要把党置于一个制定宪法而不守宪法的尴尬位置。

   确定了这个政治前提,有两个问题需要面对:一个问题是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究竟是一个什么状态?要对它的规范状态做出描述。现代国家之所以要依宪治政,依法治国,说到底就是要维持一种非人为秩序,这就是宪法秩序。长期以来中国人熟络于心的是人为秩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治传统、德治传统,都是人为秩序。人在政在,人亡政息。我们要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必须要确立现代非人为秩序的法律权威,而这种最高权威的体现就是宪法的权威。

   怎样建立比较好的宪法秩序呢?依赖于三个支撑点:

   第一,要有良法,许多法律专家重点伸张这一点。许多部门法,要到良法还是恶法的平台上检验一下。现在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有一万四千部左右,究竟哪些是良法,哪些是恶法?良法应当实施,恶法必须废除。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首先对我们的法律条规体系进行清理,使我们的法律真正属于良法。

   良法基础上才可能有良治。在具体的治理上,首先要厘清政府的权力。法治国家应当是法治政府。政府的良治从何而来?要杜绝行政权力僭越为司法部门权力,比如随便出动警力,就是行政权力冒充司法权力,这是不行的。行政权力只能维护日常秩序,而不能僭越为执行法律裁决的权力。所以,良治要符合良法,良法之下才有良治,理顺了这个关系,就可以解决行政权的随意作为了。刚才江老师说的“维稳”,大多数都是行政权的僭越。地方政府、公安局觉得问题很严重,危机来了,就急忙抓人,抓人之后再搜集证据,再拿到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无数次返回,再去搜集更多的证据,这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一种僭越和颠覆,显然不是良治,也没有遵守良法。良治的建立非常关键,在党已经确立宪法的情况下,权力的制衡,立法、行政、司法必须各归其位。现在的行政权力抽象做大,具体做实,这是很麻烦的。

   最后才有良序。良序最重要的是权力秩序。若权力不讲秩序,一旦受到威胁就乱来,就没有优良的政治秩序,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整个社会肯定陷入小暴君普遍增长,谁也不遵守规则的状态。所以,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就要厘清行政权,不能独大,一定要归位。

   第二,在实际的国家治理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如何形成良性的状态。宪法最本质的规定,就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我们的宪法多了一部分,是对公民义务的规定。本来公民义务不能由宪法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的,是公民让渡出去的权力才成立国家,因而只能保障公民的权利,不能由国家权力通过宪法形式对公民加以更多的义务。我们现在尽管有这个义务累赘,也不是要马上修改它。但首先要理顺国家权力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说到底就是两个关系:第一,要在保障宪法秩序的情况下,严格限制国家权力打压社会权利。就是刚才江老师强调的,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不能颠倒,不需要国家权力部门去恩惠性地承诺“国家尊重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天经地义的权利,不是你附加给他的权利。权为民所赋,反过来要限制国家权力。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来说,这至为关键。

   另一个问题是:在宪法秩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来自两种力量分别呈现或合力呈现的时候怎么办?一种是国家权力本身违宪,这个问题不好谈,但是必须谈。国家权力违宪,等于撕毁了跟公民的宪法契约,因而国家权力是叛乱者,公民有权起来反抗你。就是说,你没有遵守宪法秩序,我们凭什么还承受你的权力压制?从权力必须守宪的角度来讲,权力首先具有示范性。社会中公民不守宪,寻衅滋事,首先是因为权力不守宪,权力寻衅滋事。第二,社会感受宪法秩序受到威胁,怎么办?我们现在法律救济上有空白,部门法有,但宪法没有司法化。要解决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公民要能够援引宪法条款自我保护,公民权才有根本法的保护。公民的宪法保障是一大缺口,必须要堵住这个缺口。

   当权力和社会共同感受到宪法秩序受到威胁的时候怎么办?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宪法独裁如果以颠覆宪法秩序来维护社会秩序,就走向专制,权力就彻底丧失了公民承诺的权力合法性的理由。不能以高尚的道德理由来超越宪法。现在中国的治理,常常是抢占道德高地,来颠覆宪法权威。国家不能超越宪法,给社会更多更苛刻的规则。这些规则只能叫例外的规则,不应由国家来提供,只能由社会来约定。因此,国家不能侵入社会,而社会必须限定国家。这个关系理顺,宪法的生存有了保证。理顺这些基本理论问题,大家可以回归现代的、宪法政治的常识层面,不要动辄就用纪律来干预宪法,动辄就用道义来干预宪法。既然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那么大家共同回到宪法平台上,这就是结论。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胳膊与脑袋

任剑涛

   《炎黄春秋》以温和和理性的基本格调,发表这么多对国家有积极作用的建设性文章,其实对谁都好,不仅是对社会,而且对于政府也是好事。没有必要因为环境的严峻,我们该坚守的底线不去坚守。

   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就是“治国不能用胳膊管脑袋”。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跟人一样,它其实就是人的集体。理性的行为必须是脑袋管胳膊。一个人的胳膊管脑袋,那这个人很不正常,很危险。一个国家呢,一样也是要脑袋管胳膊,不能胳膊管脑袋。国家的胳膊是谁?就是公安、武警、军队这些强力机构。这些机构不能没有。没有就不是一个国家。但是国家之所以建立这些强力机构,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来讲,国家是暴力的合法垄断,它最后的后盾是暴力。但是国家的暴力不是随便用的,它的唯一正当的用法就是以暴制暴。私人之间有暴力,健康的国家要来管。如果只是口头上的言论,国家就不应该管。

   国家的脑袋是什么?国家的脑袋就是法,我们讲依法治国,国家要按照法来治理,法不能体现随便意志,人民意志也好,执政党意志也好,要通过法来治理。法是怎么产生的?法不是人大代表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而是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环境下,对需要决定的问题经过自由讨论和辩论,最后形成一个多数意见,这才是建立在民主自由基础上的良法。

   所以,法应当体现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的前提是言论自由。当然,言论自由鱼龙混杂,其中有对的,也有错的。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就是:只要言论不会造成直接的严重的后果,言论就必须有自由。这个道理在英国思想家密尔的《论自由》中讲得非常清楚。他讲三种可能性,第一,任何人都没有权力自封为一贯正确。为什么要保护不同意见呢?因为我们谁都不是上帝,谁都不能讲,只要你不同意我,你就是错的,我就是对的。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和资格。第二,任何人的言论都有对的,也可能有错的。但是当我们封杀错误言论的时候,同时也封杀了他正确的言论,最后受损的还是社会。第三,即使是绝对错误的言论,也有发表的权利,因为它对社会也有贡献。如果没有这种错误言论的挑战,所谓的真理就失去了生命和价值。其实这个问题在中国看得最清楚。以前的儒学、马克思主义,任何东西,一旦国家把它奉为正统以后,就处于长期停滞的局面,最后丧失生命力。我们看到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异端,但是非常有活力。所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通过国家这个强力机器去管制言论。今天一定要明确这个基本底线,不要用公安这种强力机构,也就是说用胳膊来管制我们的脑袋。

   当然,言论不是绝对自由的,在某些时候,某些言论马上就会产生危害。美国最高法院也不承认言论是没有底线的。霍尔姆斯大法官举过一个例子,大家也在反复引用这个例子,就是在一个剧院中,漆黑一片,有人突然讲“失火了”!大家都很害怕,也来不及核实是不是失火,大家都冲向大门,造成踩踏挤压事件。这是不能用言论自由为他辩护的,因为我们没有时间识别。在萨达姆被推翻以后,伊拉克的伊斯兰教举行活动,在一个桥上很拥挤,有人突然说,恐怖分子来了,大家一片慌乱地跑。最后照了一张照片,地上空无一人,满是拖鞋,造成了严重的踩踏事故。这种言论是不受保护的,它之所以不受保护,不是因为它错误,而是因为没有时间对这种言论去进行鉴别和辩论。所以美国最高法院就提出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当言论会造成清楚的现实危险的时候,国家才能够去管制言论。必须是言论造成的危害是现成的,马上的,不能说挑战执政党的某些说法、某些既定的方针、立场、主张,这个不算数,因为正是需要通过自由的辩论,才能把这个问题辩论清楚。任何立场都可能是错误的,如果毫无原则地去为它站台,就失去了很多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我们本来可以选择一种更好的国策。言论自由给我们提供的正是这样一种机会和权利。当然,言论如果不经过辩论、没有时间辩论,马上就会产生后果,就另当别论。所以,这种威胁必须是现存的很清楚的,而且必须是很严重的;这种威胁不会是很多的。有些时候有人发表一些非主流言论,让我们感觉很不舒服,可能伤害了某些人的感情,这不算现实的、清楚的威胁。言论自由对这个国家太重要了,这种轻微的所谓伤害,不能被算在其中。它必须要让步,向更重要的权利让步。

   我们拿这个基本标准,来衡量《炎黄春秋》以前所发表的言论和一切文章,都是没有问题的。都不会造成任何清楚的、现实的危险。而恰好相反,它能够澄清很多误解,澄清很多对历史、对当代认知上的严重的偏差。我希望我们能够坚守言论自由的基本底线。《炎黄春秋》是公共理性的一个很重要的平台,是脑袋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希望它能够继续办好。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依宪治国离不开律师

孙国栋

   依宪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律师是天然的人权维护者,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不可替代的力量。

   近些年来陆续披露的系列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震惊海内外。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没有认真听取和采纳律师的意见。上述各案被告人的律师当年都无一例外地提出过异议,有的干脆做过无罪辩护。可是,强大的国家机器硬是把错案办成了“铁案”。可见,没有律师,公、检、法形成合力,要想构陷一个异己分子、制造一起冤狱简直易如反掌,上至国家主席刘少奇,下至一介草民聂树斌,均难以幸免。

   一些公权力视律师为眼中钉、肉中刺,“麻烦制造者”,必欲除之而后快。前两年有“新黑五类”之谓,律师竟位居五类之首。殊不知,有了法治,有了律师,包括当权者在内的所有公民才有安全感,才不会人人自危,避免随时沦为阶下囚之虞。

   有人指责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其实这并不可怕,因为其前提是承认法律,并促使立法机关完善立法、修补漏洞。比起“钻法律的空子”来,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是公权力的恣意妄为。人类历史已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的本事,要远远大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而律师的价值恰恰在于,站在公权力的对面,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反驳和抗辩,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甚至否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进而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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