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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
农民与公民:为何不能对等?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刘晨 点击:203次 时间:2012-12-31 13:03:48
赵树凯教授在《农民的政治》一书中强调,要把农民当作公民来看待。他分析认为,现在以土地征占与补偿所产生出来的纠纷是因为农民的权利没有落实和界定,也就构成了农民无法享受到权利的自主性保障。所以,他的研究认为,要把农民的尊严还给农民,尊重农民才是化解农民上访等问题的关键之一。
这样的一个视角,从学理上来说,没有任何错误,并且赵树凯教授还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即:农民上访不是为了权力(于建嵘:农民已经在“为了利益”走向“为了权力”的路上)而是为了利益。更有甚至,在应星的“合法性困境”解释框架提出之后的“气—底层抗争”足以回应赵树凯教授的“尊严论”。从“讨个说法”到“以死相逼”的底层抗争的路数中,农民的确是在为“活的像个人样”反抗。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解释框架,无论是什么样的研究视角,都不应该把农民的本质在研究中忽略,即:小农理性。也就是说,即便是“为了一口气”的去抗争,为了“讨个说法”(以理抗争)都是在理性计算之后的举措。而这样的举措最后所得出的结果无非有两种:①理性的表达;②情绪化的表达。而依照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由“理性表达”越来越转向到“情绪化表达”。比如说,甘肃11.17事件(陇南事件),再如“石首事件”等,都是如此。以“不讲道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的举动在以“情绪化表达”之后,所产生的破坏性非常大。这是社会与政府无法承受的一个成本。
而采取情绪化表达,从背后来看,又不得不与“一口气”勾连在一起。很多时候,一个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都是因为怨恨长久的积累,在某个社会缺口之处,一触即发。突发性与偶然性成为了这种群体性事件最明显的两种特征。诚然,这就是于建嵘教授所言的“泄愤事件”。但是泄愤的背后,却无法回避一个追问:制度安排(规划性政治)所引发的这类问题,是没有尊重农民吗?(当然石首事件涉及更多的是市民)
尊重农民并不意味着要把农民当公民看。回到本文分析的原点来看,没有权利保障的农民,在处于弱势的前提下,的确只能是“以身维权”(身体作为政治谋利的手段)或采取“原始抵抗,如静坐、绝食等。而农民在没有权利又需要进行维护利益的时候,就不是权利的问题,更不是把农民当不当做公民来看待的问题。虽然,以公民的视角来对待农民没有任何错误。
笔者认为,农民在上述中的抗争最主要的还是利益问题,而不是权利问题。赵树凯教授所分析的结果在笔者看来,是陷入了泛政治化的陷进,是在“民主—极权”的固定思维内所思考出来的某种解决方式。但是,用在当代中国的底层抗争中是行不通的。再者,公民身份的确定,并不是简单的给予其权力的问题,更需要被赋予公民的意识,由此才可能有一个基层民主社会的空间。在村民自治已经出现“政治衰退”(福山)的趋势下,给予农民公民对待的奢望可能越走越远。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体制性的缺陷。
进一步说,村民自治就是给予农民一个公民的身份,但是在村庄选举的研究中,村民选举权往往被“剥夺”或者“因为小额利益而主动出让”。这就不够成公民身份的存在,更不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但问题是,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和上级政府的“委任制”(如下派村支部书记等)行为,不但阻挡了农民向公民转型(因为没有起码的公民训练,更没有公民的文化培育)而且还把农村社会管理(村庄治理)弄的“一团糟”。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以公民身份对待农民,不但会形成出让权利的可能性(而且这个可能性极大),并且还被政府部门所掐制。这就构成了“不能把农民当公民”看的结论。至少,现在的条件从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来看,都不成熟。
解决农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最好的解决机制就是“对症下药”,特别是从根源上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即:农村体制性的改革和适当的提高农民利益补偿。比如说,土地征用费用的抬高,把土地产权明晰,并且在城镇化的用地上,将征用的城郊农村土地以城市土地价格补偿给农民。以利益应当是多少补偿多少的准则来与农民互动,那么农民上访就不会越来越严重。而体制下的改革,必当是在体制下的评价机制上做出改变,如改变治理思维——“稳定压倒一切”,“花钱买平安”等,更不应该以“升迁作为政治激励”,将农村社会管理陷入一个刚性的治理框架中,这必然会导致“反弹”(农民上访等)的发生。对此,以“一票否决制”的政府治理形式,更需要走向多元化的管理机制中。因为,上级政府的管理机制必然会导致下级政府的对应机制,而最终遭殃的必然是农民和农村。
做出以上宏观与微观性的改变之后,我们再来谈论如何把农民与公民对等,或者把农民工与公民对等的问题就为时不晚了。这个时候,公民的权利保障,让农民的利益不再轻易被侵犯,而且以现在的底层抗争“依法维权”、“以理维权”等就会“不请自废”。真正的尊重群众,才是缓解“国家—个人/集体”的社会冲突的良策。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作于武汉
赵树凯:《农民的政治》,商务印书馆,2011,定价:26元
这样的一个视角,从学理上来说,没有任何错误,并且赵树凯教授还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即:农民上访不是为了权力(于建嵘:农民已经在“为了利益”走向“为了权力”的路上)而是为了利益。更有甚至,在应星的“合法性困境”解释框架提出之后的“气—底层抗争”足以回应赵树凯教授的“尊严论”。从“讨个说法”到“以死相逼”的底层抗争的路数中,农民的确是在为“活的像个人样”反抗。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解释框架,无论是什么样的研究视角,都不应该把农民的本质在研究中忽略,即:小农理性。也就是说,即便是“为了一口气”的去抗争,为了“讨个说法”(以理抗争)都是在理性计算之后的举措。而这样的举措最后所得出的结果无非有两种:①理性的表达;②情绪化的表达。而依照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由“理性表达”越来越转向到“情绪化表达”。比如说,甘肃11.17事件(陇南事件),再如“石首事件”等,都是如此。以“不讲道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的举动在以“情绪化表达”之后,所产生的破坏性非常大。这是社会与政府无法承受的一个成本。
而采取情绪化表达,从背后来看,又不得不与“一口气”勾连在一起。很多时候,一个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都是因为怨恨长久的积累,在某个社会缺口之处,一触即发。突发性与偶然性成为了这种群体性事件最明显的两种特征。诚然,这就是于建嵘教授所言的“泄愤事件”。但是泄愤的背后,却无法回避一个追问:制度安排(规划性政治)所引发的这类问题,是没有尊重农民吗?(当然石首事件涉及更多的是市民)
尊重农民并不意味着要把农民当公民看。回到本文分析的原点来看,没有权利保障的农民,在处于弱势的前提下,的确只能是“以身维权”(身体作为政治谋利的手段)或采取“原始抵抗,如静坐、绝食等。而农民在没有权利又需要进行维护利益的时候,就不是权利的问题,更不是把农民当不当做公民来看待的问题。虽然,以公民的视角来对待农民没有任何错误。
笔者认为,农民在上述中的抗争最主要的还是利益问题,而不是权利问题。赵树凯教授所分析的结果在笔者看来,是陷入了泛政治化的陷进,是在“民主—极权”的固定思维内所思考出来的某种解决方式。但是,用在当代中国的底层抗争中是行不通的。再者,公民身份的确定,并不是简单的给予其权力的问题,更需要被赋予公民的意识,由此才可能有一个基层民主社会的空间。在村民自治已经出现“政治衰退”(福山)的趋势下,给予农民公民对待的奢望可能越走越远。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体制性的缺陷。
进一步说,村民自治就是给予农民一个公民的身份,但是在村庄选举的研究中,村民选举权往往被“剥夺”或者“因为小额利益而主动出让”。这就不够成公民身份的存在,更不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但问题是,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和上级政府的“委任制”(如下派村支部书记等)行为,不但阻挡了农民向公民转型(因为没有起码的公民训练,更没有公民的文化培育)而且还把农村社会管理(村庄治理)弄的“一团糟”。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以公民身份对待农民,不但会形成出让权利的可能性(而且这个可能性极大),并且还被政府部门所掐制。这就构成了“不能把农民当公民”看的结论。至少,现在的条件从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来看,都不成熟。
解决农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最好的解决机制就是“对症下药”,特别是从根源上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即:农村体制性的改革和适当的提高农民利益补偿。比如说,土地征用费用的抬高,把土地产权明晰,并且在城镇化的用地上,将征用的城郊农村土地以城市土地价格补偿给农民。以利益应当是多少补偿多少的准则来与农民互动,那么农民上访就不会越来越严重。而体制下的改革,必当是在体制下的评价机制上做出改变,如改变治理思维——“稳定压倒一切”,“花钱买平安”等,更不应该以“升迁作为政治激励”,将农村社会管理陷入一个刚性的治理框架中,这必然会导致“反弹”(农民上访等)的发生。对此,以“一票否决制”的政府治理形式,更需要走向多元化的管理机制中。因为,上级政府的管理机制必然会导致下级政府的对应机制,而最终遭殃的必然是农民和农村。
做出以上宏观与微观性的改变之后,我们再来谈论如何把农民与公民对等,或者把农民工与公民对等的问题就为时不晚了。这个时候,公民的权利保障,让农民的利益不再轻易被侵犯,而且以现在的底层抗争“依法维权”、“以理维权”等就会“不请自废”。真正的尊重群众,才是缓解“国家—个人/集体”的社会冲突的良策。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作于武汉
赵树凯:《农民的政治》,商务印书馆,2011,定价: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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