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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合主义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理论视野、经验观察与政治选择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张汉 点击:61次 时间:2014-6-22 16:27:08

 【内容提要】 统合主义理论是理解国家-社会关系的经典理论之一,具有理论分析和政策设计的双重功能。然而它是基于欧洲大陆的政治社会环境所产生的政治安排和学术分析工具,因此用于中国研究时,在适用性上存在明显的问题,而且概念使用混淆不清。中国从未以统合主义为指导进行有意识的政治选择。中国的群众组织及其衍生出的新型社会组织,与统合主义组织更多的只是表象上相似,而非实质上的相同,因为它们是基于与统合主义完全不同的政治逻辑、社会阶层结构、生产方式、政党体制和意识形态话语。即使说中国有统合主义,那么这种统合主义也是低度制度化的,因为此类组织对本利益群体利益代表的程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比较有限,具有精英主义、工具主义和侍从主义特征。中国草根社会组织的发育,则又表明多元主义特质的存在。

   【关 键 词】统合主义/国家-社会关系/中国

    

   国家-社会关系一直是政治社会学的核心研究议题。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处于不断变动中的国家-社会关系,也成为当代中国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由此,也引发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统合主义”或称“法团主义”(corporatism)等西方概念的引进。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可以观察到的特征,比如强大和占据支配性的国家,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授权和庇护关系,都与统合主义,特别是具有威权主义色彩的国家统合主义(state corporatism)有很多相似性。因此国内学术界才将统合主义理论引介到中国研究领域。然而,关于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是否真正符合统合主义的意涵,以及作为一种欧洲大陆政治和学术产物的统合主义,是否真正适用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学术分析和政策设计,都还存在大量的争论。

   因此,本文旨在对统合主义理论进行理论溯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统合主义理论对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所作的贡献、产生的问题和可能的前景进行梳理、分析和展望。

    

   一、理解统合主义

   1.统合主义的内涵与分类

   Corporatism在中文文献中,被翻译为“法团主义”、“统合主义”、“合作主义”或“社团主义”等。“法团主义”的使用较为普遍,但似乎仅指涉国家授权组建社会团体,“社团主义”也与此类似;“合作主义”则似乎仅指涉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关系。相比之下,“统合主义”的翻译方法,能够更准确的表达这一概念所指涉的“统治”、“合作”、“整合”等多重意涵。

   统合主义与凯恩斯主义有密切的历史性关联。①1929年开始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萧条,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充分暴露了现代资本主义体制的深刻危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探索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进行范围更广、手段更适合的国家干预,以保持“充分就业、货币稳定、收支平衡和经济增长”。②而现代国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也越来越需要统合主义利益团体所提供的“专业知识、专门化的信息、对公众意见的事先集中、契约能力和政治参与的合法性”。③统合主义并未提出任何能够取代资本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统合主义能够与很多不同类型的政体形式兼容,包括各种政党体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政治动员机制和公共政策体系。

   统合主义又可以划分为“国家统合主义”(state corporatism)和“社会统合主义”(societal corporatism)两种亚类型。国家统合主义模式下的社会组织,首先是国家的创造物,并不必然拥有独立的合法性和行动能力,其主要功能是协助国家规训组织成员;而社会统合主义模式下的社会组织,是组织成员自发组织的,随后才被国家认可,或许还会被吸纳进国家体系中,其主要功能是面向国家代表组织成员的利益(见表1)。④对统合主义进行两种亚类型划分的主要目的,是区分统合主义模式中国家主导性的强弱程度。国家在统合主义安排中并非简单的独断专行者,因为国家与统合主义利益组织之间是相对均衡的权力对比关系。国家出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考虑,对统合主义组织进行控制和引导以形成合作式结构,这就需要国家具备较强的组织行动能力。这种合作对于国家的整体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而统合主义组织都具有退出合作式结构的行动能力和施压机制,由于这种潜在的不稳定性,国家必须注意小心维护合作式结构的相对稳定,而不能采取独断方式对统合主义组织实施全面控制。⑤

   最为典型的统合主义政治,是在国家层级以三方对话的形式出现的,由全国性的垄断资本及全国性的劳工组织与国家进行协商。⑥统合主义也可能会呈现双边对话的形式,只有一个垄断性的利益团体与国家进行谈判。统合主义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以及利益团体所掌握的垄断性权力。⑦除了国家层面的高峰统合主义(peak corporatism)之外,统合主义也可能发生在中观和微观层面。中观统合主义(meso-corporatism)是指在特定的政策领域,国家与特定产业部门的经济组织进行协商;而微观统合主义(micro-corporatism)则是就具体的政策问题,由几个垄断性的经济组织与国家进行协商(见表1)。⑧但总体上看,无论是采取三方对话还是双边对话的形式,无论是在高峰、中观还是微观层面,统合主义都要进行两方面的行动:在领导层进行利益代表和合作性的互动,在群众层面进行动员和社会控制。⑨

   2.统合主义、多元主义与阶级分析

   统合主义主要是基于欧陆政治传统的产物,它与基于英美政治传统的多元主义,是研究国家社会关系和利益群体政治的两种存在竞争关系的理论流派。⑩多元主义把国家看作是各种利益群体为了影响国家政策制定而展开竞争的竞技场,而统合主义则强调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政治实体,有自己的利益、自主性和主动性。(11)统合主义认为,利益群体的利益代表并非是在国家体系之外进行的自发的、自主的过程,而是“通过国家行动有意识的塑造、型构和制度化的”。(12)统合主义是要把组织化社会利益纳入国家体系中进行控制,使其扮演利益代表、协调的功能及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功能;而多元主义则主张组织化社会利益与国家之间的相对分离乃至对抗。(13)统合主义是在一种“相对关系”的架构中分析国家-社会关系的:国家是由其与各种社会利益团体的关系结构所构成的,这种关系结构又决定了国家不是一个单一的行动主体,而是一个更为复杂和分化的组织;同时国家不仅决定着利益团体的权力,而且决定着每个团体应该控制和代表什么样的团体成员。(14)

   格拉汉姆·K·威尔森(Graham K. Wilson)研究了为什么美国没有统合主义,这一研究从反面解释了培育统合主义所需要的政治社会环境。相比于欧陆国家的中央政府,美国联邦政府的整体组织结构和经济治理机制都相对松散,而且美国公民的阶级意识比欧陆国家公民要薄弱得多。因此美国公民以个体和小群体的形式,就能够相对容易的影响美国政府的决策,所以没有强烈的愿望组建大规模的、强有力的和垄断性的利益代表组织。此外,美国经济体规模庞大、高度复杂化和多样化,因此在联邦层面以高峰统合主义形式制定的统一的全国性政策,也无法有效得在各地实施。(15)

   此外,统合主义更关注产业部门利益,认为产业部门的利益常常跨越不同的阶级,因此在政策制定时,不能把产业部门的利益简化为阶级利益。部门利益的统合主义组织与表达,是与以阶级为基础的竞争性、抗争性政治共存的。部门利益的分化,其中一个重要形式是生产者群体和消费者群体之间的分化。一般而言,生产者群体通常通过统合主义组织与国家协商,而消费者群体则组织为相互竞争的多元主义利益组织与国家博弈。(16)

   然而,现实中的政治并非在统合主义和多元主义两种理论流派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总是将不同的理论模式特征混合在一起。正如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指出的,所有的利益代表机制实际上都混合了不同的制度特征,并且根据产业部门、阶级、区域和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而采取不同的组合形式。(17)毕竟,统合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分野,更多的是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所需要的理想类型。

   3.既是结构又是过程的统合主义

   统合主义最初只是被型构为一种静态的国家形态。(18)然而,随后的研究也把统合主义理解为一种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动态互动过程,强调国家与利益团体之间的统合主义关系所产生的政策产出。(19)

   波基塔·内德尔曼(Birgitta Nedelmann)和库尔特·G·迈耶(Kurt G. Meier)较早的分析了统合主义的动态特点,把统合主义理解为一种互动结构。他们提出,国家与利益群体之间的统合主义互动,存在三个领域的行动:议题的提出,为决策进行咨询,以及议题的解决。他们还提出了统合主义中的两个过程:界定议题的过程,以及界定议题提出和讨论的情境。由于国家和利益团体在统合主义利益代表和协商过程的不同阶段会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且他们界定议题的方式和情境也会变动,因此统合主义必然是动态而非静态的。(20)

   施密特则使用“统合主义1”(corporatism 1)来指代作为一种利益代表和协调模式的统合主义,即统合主义的静态方面;而用“统合主义2”(corporatism 2)来指代作为一种政策制定和实施模式的统合主义,即统合主义的动态方面。他甚至更倾向于把“统合主义”概念只用于“统合主义1”,而用源自法语的“concertation”(共商)代替“统合主义2”。(21)

   4.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统合主义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自我维系和发展的惯性,也因此才有政治制度的意识形态化建构和解读。统合主义自然也不例外,它一直都对于国家政治体系具有显著的规范性(normative)意涵,用于指导国家的政治选择和政策设计。

   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统合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极端个人主义、恶性竞争和阶级冲突。在经济领域,统合主义倡导通过国家干预,对投资和消费进行必要的社会化管理。然而与社会主义不同的是,统合主义仍然坚持保护私有产权,并不主张实施国家所有制。(22)在政治领域,统合主义倡导阶级和谐与有机团结,在全国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通过以层级方式组织和代表社会和功能团体的利益,并由这些团体对其成员进行内部的规训。(23)统合主义的倡导者声称,只有以功能团体的利益代表机制为基础的统合主义政府,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秩序和稳定。(24)因此,统合主义在意识形态上倡导致力于实现社会团结的强大国家,与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对社会有机团结的研究相吻合。

   统合主义制度,首先在墨索里尼时代的法西斯意大利得到系统实施。(25)一战极大地打击了意大利的经济,并由此造成了意大利国内左派激进主义活动的盛行。(26)在这样的历史情境下,法西斯主义者声称,他们将挽救意大利免于沦入共产主义,并协调劳资关系,而其方式,就是“依据人民各自的活动将人民组织为各种群体,这些群体呈现金字塔式的层级制,在最基层是群众,在最高层是国家”。统合主义政治体制安排的效果是,“在国家之外没有任何群体,没有任何群体反对国家,所有的群体都在国家之内”。(27)

然而,统合主义并非法西斯主义者所独有的极权统治工具,而是极权国家(totalitarian state)、威权国家(authoritarian state)和自由民主国家(liberal democracies)都可以采用的。施密特对国家统合主义和社会统合主义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把二战后欧陆国家的统合主义,与二战时期的法西斯版本的统合主义进行区分,并把统合主义曾经包含的极权统治意涵剥离出来。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使用“新统合主义”(neocorporatism)的概念,以强调二战后的统合主义所具有的自由民主元素,以及建立共识、相对自主的利益代表机制、利益群体内部民主和自愿参与等特征。(28)

    

   二、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统合主义视野中的考察

   统合主义理论之所以被引入中国研究领域,就是因为中国的党-国政体采取了一系列形塑国家-社会关系的新举措。一方面这些新举措的很多内容都与统合主义有高度的相似性,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也认为,统合主义在本质上能与列宁主义的党-国体制很好的协调,(29)因此适合于指导中国的政治选择。

   学术界广泛探讨了中国语境中统合主义理论的适用性,考察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逐渐发育的社会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以及各类新型社会中间组织的控制策略,由此提出对统合主义理论在中国语境中应用时的各种修正和检讨意见。统合主义视野中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形式是个案研究,所涉及的个案是以特定产业部门、职业群体和地域为单元的社会组织。国家-社会关系不同的型构,被归因于不同产业、职业和地域的不同特点,比如职业的政治敏感性和地方权力结构。笔者在这里仅选择对商会等经济类社会组织的个案研究为例。

   另外一些学者则把统合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控制意义上的规范性概念进行使用,并认为中国应该采用统合主义的制度安排以形塑国家-社会关系和设计政治控制手段。还有一些学者,则对使用统合主义概念分析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提出批评,认为统合主义模式并不符合中国现实。

   1.中国式统合主义的制度演进和动力机制

   一些学者从理论和历史的视角分析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探讨了中国式统合主义的制度和文化根源,以及在市场化改革时期的制度演进和发展动力。毛泽东时代建立的原初形态的国家统合主义体制,比如各种“群众组织”,被看作是市场化改革时期中国新出现的社会中间组织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

   一些学者研究了统合主义在中国的社会和制度基础及其演变路径。比如安戈(Jonathan Unger)和陈佩华(Anita Chan)认为,一方面儒家传统文化为国家统合主义在中国的出现奠定了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列宁主义党-国政体,则为统合主义的实施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制度框架。毛泽东时代的国家统合主义,主要是服务于革命动员;而在市场化改革时期,则成为国家在不放松政治权威的前提下逐渐放松社会控制的手段,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见表2)。(30)

   何开科(Christopher Heurlin)则研究了亚洲专制政体中不同政权对待非政府组织的两种不同取向:统合主义取向和排斥(exclusionary)取向。他认为,在市场化改革时期,中国由排斥取向转向统合主义取向,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中国的党-国政体提升了政体制度化水平和内部整合程度,从而有更强的能力管理社会组织;第二,市场改革以及国家退出某些社会领域如社会福利,使得社会组织成为提升社会福祉所需要的组织力量,而且党-国体制也需要组建官办社会组织吸纳国家体制之外的新社会阶层(如私营企业家);第三,社会组织是中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并获取国际性资源的必要工具。(31)

   2.中国式统合主义的变异性特征

   把统合主义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理想类型看待,藉此比较政治制度和国家-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就会发现各种现实模式的特点和差异。中国式统合主义的变异性由此成为学者集中研究的另一个问题。

   首先,中国式统合主义的低水平制度化特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比如顾昕提出“威权国家统合主义”(authoritarian state corporatism)的概念,即国家控制着社会组织的组建和运作机制,并对社会组织实施专断的、非常规的和个人化的干预,而这正是市场化改革时期中国的党-国体制所采取的干预方式。(32)戈登·怀特(Gordon White)等人则提出了“中国式统合主义”(Chinese corporatism)的概念,认为中国式统合主义的具体实施措施,是基于各种相互重叠甚至冲突的意图,包括维持政权稳定和社会管理有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官僚体制的自我利益,而不是有意识设计的、系统的和协调一致的制度化安排。因此,中国式统合主义是碎片化的,它也使得中国的社会利益格局更为碎片化。(33)

   也有学者对中国的中央、地方不同层级的统合主义机制,以及归属不同党政主管部门并面向不同亚群体的统合主义组织的特点进行了比较研究。比如戈登·怀特(Gordon White)等人对沈阳和南通的商会组织进行了比较研究。他们认为,地方商会组织比中央层级的商会组织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因为对于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商会组织,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通融性,而且地方官员与地方商会组织也保持密切的个人关系。他们把这种地方政府总体与商会组织之间的共生关系描述为“地方统合主义”(local corporatism)。此外,他们还提出了“部门统合主义”(departmental corporatism)的概念,即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商会之间的侍从主义关系,或者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或者同一政府职能系统内的联系。(34)

   还有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中国独特的统合主义体制具有显著的侍从主义(clientelism)和个人化的特征。基于对中国和越南的比较研究,Yeonsik Jeong 提出“侍从型国家统合主义”(clientelistic state corporatism)的概念,以形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利益代表机制中低水平制度化和特殊主义(particularistic)的特点。中国式统合主义体系的制度化程度不高,被个别政府官员和社会组织领导人的个人关系网络所渗透,因此这种体制通常只让那些拥有丰富资源和关系网络的人所利用,而且常常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35)

   裴松梅(Margaret M. Pearson)也持类似的观点,她认为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统合主义与侍从主义(clientelism)的混合体。侍从主义既可以以商会等正式组织为基础,也可以以个体之间的非正式关系为基础;既可以以官僚层级制为基础纵向打通,也可以在拥有相同权力和地位的社会群体之间横向打通。工商业精英并没有清晰的群体认同,既没有愿望也没有能力采取集体政治行动。在国家治理低度制度化和不完全市场化改革的情境中,为了维护自身或者商业群体的经济利益,工商业精英更愿意采用个人化的侍从主义策略以影响公共决策,而且这种策略也是中国的党-国体制比较容易接受的。(36)

   3.作为政治控制意义上的规范性概念的统合主义

   一些学者把统合主义看作是一种政治选择意义上的规范性概念,认为中国在经济改革时期,应该采用统合主义的政治安排以渐进推进政治参与、形塑国家-社会关系。

   康晓光提出,中国的政治参与方式应该把威权政府与统合主义结合起来。他认为威权政府主要体现为议行合一,国家在决策时对各种利益团体进行积极的咨询,以及对体制外精英进行吸纳。而统合主义能够使弱势的底层社会通过制度化的、有序的方式参与政治。(37)萧功秦持同样的观点,他提出中国应该对工会、商会等统合主义组织放松管制,使它们具有更多的自主性,能够更好地代表组织成员的利益,并协助国家规训组织成员的行为。(38)

   而基于对温州民间商会的个案研究,陈剩勇和马斌提出,在中国政治传统和现实,以及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利益沟通与有序整合的需求等条件下,相比于多元主义,统合主义的分析框架和价值取向具有更多的“合理内核”,比如维护国家权威和国家与社会的制度性合作,因此应该成为当代中国的合理选择。(39)

   4.对统合主义用于中国研究的批评

   一些学者对于把统合主义理论应用于中国研究提出质疑和批评。他们认为,国家-资本-劳工组成的制度化的三方对话,作为最标准的统合主义利益协调机制,在中国从来都不存在。中国似乎更偏好国家与资本的联盟,而对劳工则实行排斥。而且中国具有一定统合主义色彩的组织,对其成员的强制性参与要求不足,对本利益群体的垄断性代表地位也不稳固,群体本身的自我认同感、自主性和内部整合度都不强。

   很多学者从功能和结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的商会等社会中间组织与统合主义组织在功能和结构上存在重大差异和偏离。基于对山东桓台县的研究,叶芮(Ray Yep)提出,地方商会所体现的国家-社会关系中,有两点是与统合主义模式偏离的:第一,商会并不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沟通的有效渠道;第二,商会本身的自我认同感和内部整合度不足。把统合主义应用于中国社会组织分析的主要问题是,高估了社会组织的重要性,而低估了社会组织内部的复杂性和变动性。(40)王信贤持相同的观点,并特别关注了国家内部的分立和斗争。以某市的商会和行业协会为例,他提出了“自利官僚竞争模式”。这一模式是指,在地方政府间和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竞争的背景下,很多党政机关为了适应市场化改革和机构精简的要求,纷纷组建官办社会中间组织,特别是工商业经济类组织,从而与其他党政机关就经济管理权展开竞争。(41)肯尼斯·福斯特(Kenneth W. Foster)则以烟台为个案,研究了中国的行业协会。他认为,中国的行业协会多以行政部门下属的半官方机构的身份存在,其主要职能是代替过去主管各个行业的中央部委行使行业监管职能,而不是为本行业进行利益代表和协调。而且这些行业协会并不严格要求本行业企业必须参与,也没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层级制组织网络,这都与统合主义模式的特征相偏离。(42)

   还有学者对中国的草根社会组织进行了研究,从而从反面说明了统合主义在中国并不具有主导性的地位。比如赵秀梅研究了中国的草根社会组织的生存策略,并认为,因为有草根社会组织的竞争,具有统合主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并不具备对本群体成员的垄断性代表权。中国的党-国体制之所以容忍一些草根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因为这些组织行事低调,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也是社会所需要的,而且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况且党-国体制已经无法完全控制社会。为了获取国家的认可,草根社会组织也积极谋求嵌入国家体制中,并与党政官员建立个人关系网络。然而在同时,草根组织也在有意识的保持一定的自主性,并谨慎的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自己。(43)

    

   三、结论与讨论:超越统合主义

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以行业、职业、性别等社会经济界别为单元,组建了一系列的“群众组织”,比如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全国文联和全国妇联,并通过人大、政协等常规政治体制允许其参与政治,这与统合主义模式的特征非常相似。它们都有自上而下遍及全国的组织网络,在本领域中具有由国家授权的垄断性代表地位,其组织领导人的选择和利益表达方式都必须以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在市场化改革时期,国家有意识的逐步放松对社会的管制,群众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新出现的公共领域和新型社会组织的制度基础,比如各地涌现的商会,很多都是挂靠全国性的工商联组织得以建立的。此外,统合主义在中国也成为一种政治控制意义上的有影响力的规范性概念,其倡导者认为,统合主义能够促进中国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有序参政,而且国家始终可以控制政治参与的机制和进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党-国体制在有意识的以统合主义为指导,进行国家-社会关系领域的政治选择。毛泽东时代建立起来的“群众组织”,更主要的还是基于列宁主义政体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渗透、实施革命动员、社会控制和统战工作的政治需要,而不是赋予社会利益群体以利益表达和代表的组织渠道。在市场化改革时期,群众组织及其所派生出来的具有统合主义色彩的官办社会组织,继续承担组织渗透、社会控制和统战工作,只不过革命动员被经济发展动员所取代。它们也发挥着激发社会经济活力、提供公共产品、承担行业监管与社会利益代表与协调等新功能,从而在组织形式与功能上表现出一定的统合主义色彩。

   即使说中国有统合主义,那么这种统合主义也是低度制度化的。第一,由于中国的行政和财政分权,具有统合主义色彩的群众组织的纵向层级制权威体系,在各个地方行政层级上(省市县),都与地方党政机关的权威和地方社会关系网络产生横向交叉和重叠关系,特别是地方党政部门基本掌握地方群众组织的经费和领导人选任权,这些因素都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此类群众组织纵向层级制的权威。比如地方工商联和商会,最主要的还是听命于本地党委和政府,其次才是省级和中央的工商联上级组织。更不用说一些新近成立的具有统合主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完全是以地方资源为基础建立的,根本不存在全国性的组织网络。

   第二,具有统合主义色彩的组织,其对本利益群体利益代表的程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比较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党政机关的支持力度。中国社会中间组织的发展,在本源上就是国家主动让渡一部分行动空间给社会力量所促成的。(44)而具有统合主义色彩的社会中间组织,在更大程度上是党-国体制在党政官员之外的社会精英阶层中实施社会控制和统战工作等政治工作的工具,或者是以半官方机构的身份实施行业监管等经济治理功能的工具,又或者是国家借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提升社会福祉的工具。与之相对应,此类组织也积极谋求嵌入党政体制中,比如积极支持中共在其内部建立党组织。总之,这些组织对于国家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政治控制、社会福利和经济治理等功能的组织工具。它们的独立组织行动能力较为有限,更不可能像典型的统合主义组织那样,以退出与国家的合作相要挟,向国家实施压力以实现组织利益诉求。(45)

   第三,统合主义组织成员中的社会精英,特别是组织的领导人,也在很大程度上把统合主义组织,作为一种寻求政治保护、身份和资源的工具。他们热衷于借用统合主义组织,与党政官员发展具有侍从主义色彩的个人关系,并进而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正式的政治身份。此类组织也非常积极的聘任在任或前任的地方党政官员,出任组织的名誉或专职职务,用以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号召力。(46)而组织的一般成员,对组织的身份认同感不强,信任度不高,对组织活动的参与也比较有限。他们往往更愿意与组织精英和党政官员发展具有侍从主义色彩的个人关系,以影响组织和政府决策并获取相关利益,而不是通过统合主义组织的内部动员和集体行动以实现个人的利益诉求。因此,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组织内部的精英,中国的统合主义组织的工具性色彩显著,而对其组织成员的整体利益代表功能不强,组织内部的群体认同感和凝聚力、整合度都不高,并且被个人化、特殊化的侍从主义和工具主义所侵蚀。虽然说一些地方的商会等具有统合主义色彩的社会中间组织,已经试图摆脱“二政府”的附属角色,寻求自主发展空间。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主动将统战功能从地方商会中剥离出来,使得商会能够更专注于公共产品提供和自我管理功能。但是党政体系的多重领导体制,商会行政工作人员对国家体制的高度依附性,政企关系的持续变动和不稳定,都使得自主性的探求依旧进展缓慢。(47)

   而在另一方面,一些草根社会组织的发展,又似乎体现出某种多元主义的特质。它们已经在地方经济社会治理、公共物品供给和慈善事业等领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且已经在一些领域中形成竞争性关系。党-政体制对他们的容忍,主要是由于草根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知识和资源,为地方治理、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所需要。由于现存体制环境对此类组织的容忍度较低而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由生存逻辑所诱发,草根组织常常依靠与党政官员和部门的个人关系求得生存,从而向着侍从主义的方向发展,也会积极争取挂靠官办社会组织以获得国家体制的认可和吸纳,从而向着统合主义的方向演化。然而草根社会组织也具有一定的反制措施,它们可能借用与国家机关和官员的特殊联系,避开国家对自身的管控,更有效地进行社会动员、汲取社会资源和实现组织目标(见表3)。

   康晓光和韩恒提出“分类控制体系”的概念,以形容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的现象。(48)而刘鹏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嵌入型监管”模式,也特别强调了国家对社会组织进行重点识别和区别对待的能力。(49)然而,这类分析方式主要还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析,倾向于把社会组织看作是被动接受国家管控的角色,对于社会组织在现有制度环境所许可和默许的范围内主动的行为策略,还缺乏足够的动态分析。(50)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所呈现高度的复杂性,国家常常是依据所面对的具体议题和国家-社会互动的具体情境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而且国家也并非统一的行动者,而是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党政系统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显著的行动理性和策略的差异;同样,不同类型的社会中间组织,也存在显著的差异,而且差异程度似乎更大。因此,我们难以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模式去概括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所有可能性,无论是静态的结构还是动态的互动。

   毫无疑问,我们无法否认统合主义理论对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启发性意义,也无法否认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很多结构特征和运行方式与统合主义模式非常相似。然而,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过去或者现在,中国是在有意识、有组织的实施统合主义政治安排。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仍然很大程度上保留和延续着毛泽东时代建立起来的以“发动群众”为目标的群众组织体系,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以群众动员、组织渗透、政治协商、统一战线为特征的中国式列宁主义党-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这也成为市场化改革时期国家渐进的放松政治控制,赋予社会自我组织与管理权利的重要制度基础。正是这些内容,才在结构和运作方式上,呈现出与统合主义模式的高度相似性。然而这种相似更多的是表象上的相似,而非实质上的相同,因为它们是基于与统合主义完全不同的政治逻辑、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生产方式、政党体制和意识形态话语。正如张静所指出的,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可能行使着完全不同的功能。(51)同时,草根社会组织的发育,也使得我们必须关注其中所蕴含的多元主义特质。总之,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呈现越来越多样化的图景,统合主义或者多元主义,都无法完全解释和概括所有的现象。我们一方面需要对各种理论都保持开放心态,小心谨慎的使用它们与中国的现实进行比较;另一方面,我们的理论解释还是超越统合主义并需要寻找新的方向和思维。

    

   注释:

   ①Lehmbruch, Gerhard, “Concluding Remarks: Problems for Future Research on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and Policy-Making,” In 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ed. P. C. Schmitter and G. Lehmbruch, London &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1979, pp. 299 -309.

   ②Lehmbruch, Gerhard,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Class Conflict, and the New Corporatism,” In 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ed. P. C. Schmitter and G. Lehmbruch, London &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1979, pp. 53-61.

   ③Schmitter, Philippe C. , “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 36. no. 1, 1974, pp. 85-131.

   ④Gerber, Larry G. , “Corporatism and State Theory: A Review Essay for Historians,” Social Science History, vol. 19, no. 3, 1995, pp. 313-32.

   ⑤吴建平:《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⑥Newman, Otto, The Challenge of Corporatism, London: Macmillan, 1981, p. 75.

   ⑦Cawson, Alan, “In Defense of the New Testament: A Reply to Andrew Cox,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of Corporatism,” Political Studies, vol. 36, no. 2, 1988, pp. 309-15.

   ⑧Cawson, Alan, Corporatism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Blackwell, 1986, pp. 106-122.

   ⑨Panitch, Leo,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ism in Liberal Democracie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10, no. 1, 1977, pp. 61

   ⑩Schmitter, Philippe C. , “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 36, no. 1, 1974, pp. 85-131.

   (11)Nedelmann, Birgitta, and Kurt G. Meier,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Corporatism: Static or Dynamic?”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10, no. 1, 1977, pp. 39-60.

   (12)Anderson, Charles W. , “Political Design and the Representation of Interests,” In 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ed. P. C. Schmitter and G. Lehmbruch, London &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1979, p. 274.

(13)陈家建:《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14)Chalmers, Douglas A. , “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 In New Direction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ed. H. J. Wiarda,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1, pp. 67-68.

   (15)Wilson, Graham K. , “Why Is There No Corporat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Patterns of Corporatist Policy-Making, ed. G. Lehmbruch and P. C. Schmitter, London and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1982, pp. 226-232.

   (16)Cawson, Alan, “Is There a Corporatist Theory of the State?” In Democracy and the Capitalist State, ed. G. Duncan, Cambridgeshi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234, 242, 248-249.

   (17)Schmitter, Philippe C. , “Modes of Interest Intermediation and Models of Societal Change in Western Europe,” In 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ed. P. C. Schmitter and G. Lehmbruch, London &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1979, p. 70.

   (18)(24)Cox, Andrew,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of Corporatism: Is it a Political Form or a Method of Policy-making?” Political Studies, vol. 36, no. 2, 1988, pp. 294-308.

   (19)Regini, Marino, “Changing Relationships between Labour and the State in Italy: Towards a New-Corporatist System?” In Patterns of Corporatist Policy-Making, ed. G. Lehmbruch and P. C. Schmitter, London and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1982, p. 112.

   (20)Nedelmann, Birgitta, and Kurt G. Meier,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Corporatism: Static or Dynamic?”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10, no. 1, 1977, pp. 39-60.

   (21)Schmitter, Philippe C. , “Reflections on Where the Theory of New-Corporatism Has Gone and Where the Praxis of Neo-Corporatism May Be Going,” In Patterns of Corporatist Policy-Making, ed. G. Lehmbruch and P. C. Schmitter, London and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1982, pp. 262-263.

   (22)Almodovar, Antonio, and Jose Luis Cardoso, “Corporatism and the Economic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ed. S. G. Medema and P. Boettke, Durham; London: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333.

   (23)Panitch, Leo,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ism in Liberal Democracie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10, no. 1, 1977, pp. 61

   (25)Panitch, Leo,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ism in Liberal Democracie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10, no. 1, 1977, pp. 61 -90.

   (26)Snavely, William P. , Morris Singer, and Dominick Armentano, Theory of Economic Systems: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Corporatism, Columbus, Ohio: C. E. Merrill, 1969, pp. 169-170.

   (27)Arendt, Hannah, 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London: Allen & Unwin, 1967, p. 258.

   (28)Wood, Geoffrey, “The Consequences of Neo-Corporatism: A Syncretic Analysi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 vol. 20, no. 8, 2000, pp. 1-22.

   (29)Dickson, Bruce J. , Red Capitalists in China: The Party, 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Prospects for Political Change, Cambridge, UK &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64.

   (30)Unger, Jonathan, and Anita Chan, “China, Corporatism and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995, No. 33, pp. 29-53; Unger, Jonathan, and Anita Chan, “Associations in a Bind: The Emergence of Political Corporatism,” In Associations and the Chinese State: Contested Spaces, ed. J. Unger, Armonk, New York & London, England: M. E. Sharpe, 2008, pp. 48-68.

   (31)Heurlin, Christopher, “Governing Civil Society: The Political Logic of NGO-State Relations under Dictatorship,”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vol. 21, no. 2, 2010, pp. 220-39.

   (32)Gu, Edward X. , “State Corporatism and Civil Society,” In Reform, Legitimacy and Dilemmas: China's Politics and Society, ed. G. Wang and Y. Zheng, Singapore: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71-102.

   (33)White, Gordon, Jude Howell, and Xiaoyuan Shang, 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34)White, Gordon, Jude Howell, and Xiaoyuan Shang, 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35)Jeong, Yeonsik, Interest Representation in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nd Vietnam,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Columbia, SC, 1993.

   (36)Pearson, Margaret M. , China's New Business Elite: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conomic Reform, Berkeley & Los Angeles & 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7.

   (37)康晓光:《未来10年中国政治发展策略探讨》,《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康晓光:《威权政府+法团主义:让底层有组织地参政》,《绿叶》2009年第7期。

   (38)萧功秦:《选择法团主义,发展中国公民社会》,《绿叶》2009年第7期。

   (39)陈剩勇、马斌:《温州民间商会:民主的价值与民主发展的困境》,《开放时代》2004年第1期。

(40)Yep,Ray, “The Limitations of Corporatism for Understanding Reforming China: An Empirical Analysis in a Rural County,”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vol. 9, no. 25, 2000, pp. 547-66.

   (41)王信贤:《将社会带回?中国大陆中介组织的发展与理论省思:以W市商会与行业协会为例》,《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台湾)2005年第18卷第2期。

   (42)Foster, Kenneth Wardwell, State-created Associations: The Emergence of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 PhD dissertation, Graduate Division,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Berkeley, CA, 2003; Foster, Kenneth W., “Embedded within State Agencies: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Yantai,” In Associations and the Chinese State: Contested Spaces, ed. J. Unger, Armonk, New York & London, England: M. E. Sharpe, 2008, pp. 86-116.

   (43)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44)张紧跟:《从结构论争到行动分析:海外中国NGO研究述评》,《社会》2012年第3期。

   (45)吴建平:《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46)陈家喜:《形成中的市民社会:民间商会发展的空间与限度》,《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47)汤蕴懿:《基层商会(工商联)转型问题研究——基于对上海某基层商会的案例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9年第9期;吴巧瑜、董尚朝、杨爱平:《民间商会参与地方治理的有效性研究——基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商会的个案分析》,《学术研究》2010年第12期。

   (48)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49)刘鹏:《从分类控制走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50)陈天祥、徐于琳:《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草根志愿组织的行动策略——以广州启智队为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51)张静:《社会言论:正当性理据的变化》,张静主编《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8-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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