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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以犯罪方式推进城镇化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张英洪 点击:150次 时间:2017-05-14 19:15:44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许多地方争先恐后的政绩追求。为了追求所谓城镇化发展的政绩,各地在强力推进城镇化中制造了许多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笔者认为,在传统城镇化模式的所有问题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一些地方以对人民犯罪的方式推进城镇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地方当政者为推进城镇化,心无底线良知,目无党纪国法,面对手无寸铁的百姓,肆无忌惮地实施非法强拆,有的野蛮摧毁百姓住宅,有的公然对百姓进行绑架,有的逼迫百姓自焚甚至直接打死百姓。在和平时期,如此触目惊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现象,史无前例,世所罕见。这种以对人民犯罪的方式推进城镇化,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那些热衷于实施和推进犯罪式城镇化的直接责任人,也鲜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犯罪式城镇化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最现实、最严峻的挑战。

   

   2016年以来,中国大地上又出现了两起被广泛关注的以对百姓犯罪的方式推进城镇化的典型案例。4月30日,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对琼华村进行强拆,执法人员凶残暴打妇女、儿童的视频曝光,平民百姓被执法人员殴打得哭声震天。事发后,海口市委、市政府指出:“任何时候,都不能对手无寸铁、特别是妇女、儿童进行殴打,这是党纪国法不能容忍的。” 同时,海口市委、市政府启动问责机制,秀英区黄鸿儒引咎辞去区长职务,同时免去其秀英区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停职检查”或撤职的处理。6月16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龚雪辉家被非法强拆。7月7日,龚雪辉被强拆活埋死亡被发现。7月11日下午,长沙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责令岳麓区委、区政府向长沙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市通报;对岳麓区区委书记周志,由省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岳麓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刘汇,由省监察厅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联点观沙岭街道的岳麓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贺赤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主管征地征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岳麓区委常委、副区长蔡锋给予行政记过处,对观沙岭街道集体土地拆迁指挥部指挥长、观沙岭街道联点领导、岳麓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曾跃平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主管城中村改造的岳麓区副区长李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观沙岭街道党工委书记厉军,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建新,党工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任亿文,办事处副主任潘多,办事处工作人员朱建群,茶子山村党支部书记万智、村委会主任段庆等7人涉嫌渎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在司法机关结论作出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街道、村其他相关责任人员7人被处以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等党纪政纪处分。樊梓祥等4名现场工作人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岳麓公安分局副局长刘一斌、观沙岭派出所所长刘继红、观沙岭派出所中队指导员叶新友,履职不到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观沙岭街道党工委书记厉军,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建新,党工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任亿文,办事处副主任潘多,办事处工作人员朱建群,茶子山村党支部书记万智、村委会主任段庆等7人已分别被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以笔者观察,长沙市对农妇龚雪辉被非法强拆活埋致死事件的处理,是近年来各地强拆致人伤亡事件中处理最全面的一次,也是长沙市对近些年来背负“血拆之城”恶名的一次法律洗刷。长沙市这次处理暴力强拆致人死亡事件,既有行政上的问责,也有党纪处分,还有刑事追责;既有对责任人的处理,也有对单位的处理,显然值得肯定。

   

   在这起强拆致人死亡案件中,长沙市检察部门也罕有地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捕,这相对于此前许多地方检察机关面对非法强拆却无所作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依法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上仍然做的不够。

   

   长沙市有关部门的全面调查认定,茶子山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杨君、杨全户房屋进行拆除,超出了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的范围,据此作出的拆除决议依法无效,拆除行为于法无据。对茶子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村委会的请求,观沙岭街道办事处没有对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内容进行监督和纠正,也没有向岳麓区委、区政府和项目指挥部以及联点领导报告,而组织参与了这次非法拆除房屋行动。据上述调查,在这次致农妇龚雪辉被非法强拆活埋致死案件中,茶子山村委会、观沙岭街道办事处涉嫌单位犯罪,理当依据《刑法》追求侵权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侵犯财产罪上,《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上,《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对侵犯人身权利罪和财产权利罪都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各地非法强拆现象屡禁不止,关键在于《刑法》失灵,就是说《刑法》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非法强拆面前也畏缩了。这是国家法律被地方权贵绑架的结果,是国家治理极不正常的表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公民在基本权利遭受严重侵犯之时,法律却不能及时公开站出来保障公民权利,那么,不仅是法律,甚至整个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就会自然坍塌了。

   

   各地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强拆,决不仅仅是违规、违纪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针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犯罪或其他单位犯罪,不但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要依法追究侵权者的个人刑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侵权的地方政府或其他侵权单位的刑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非法强拆本质上是地方政府以推进城镇化的名义,公然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最大的破坏性力量是政府违法,最艰巨的任务是政府守法,最关键的进步是政府法治化。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法治政府决不是一句空话,必须一件事一件事地推进,一点一滴地积累,以点带面,以个案的公正处理带动全社会的法治进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普法十年,不如判刑一回。如果侵犯百姓基本权利、触犯刑法的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既使是供职于政府部门的法学专业毕业的高材生,也难以树立法治信念和法治精神。如此,则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将遥遥无期。

   

   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应当让广大老百姓在城镇化进程中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尊严,而不是失去家园和生命。当前,必须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地方以犯罪的方式推进城镇化的罪恶现象,尽快终结血泪城镇化;必须将城镇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镇化,建设法治城镇化。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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