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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生态化:西部少数民族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战略思考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石伶亚 点击:64次 时间:2012-1-14 0:04:55
 目前我国法学界围绕“生态化法学方法论”展开了激烈论争,然而婚姻法领域涉及到生态化理论的研究比较鲜见。继宪法生态化和行政法生态化的理论探讨之后,作为法学研究领域的创新尝试,本文引入“婚姻法的生态化”概念,试图从西部乡村富有典型意义的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及其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切入,剖析我国婚姻法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把21 世纪环境时代条件下婚姻法的理论变革和现实回应过程,纳入西部少数民族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战略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和探讨问题,以此求教于各位方家同仁。

一、婚姻法的生态化内涵、标准的界定
    1.生态化原理及其内涵
    在现代科学诸如自然科学、数学科学、社会科学、系统科学等相互交叉与综合发展的过程中,生态学与各门科学的交叉渗透尤为突显,现代科学的“生态学化”进程迅速启动,生态学的这种变化趋势,可能阐明现代科学的生态学化过程的某些系统性,并证明生态学的研究不仅在生物学内,而且在技术、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合理性。“生态化”一词关键在于“化”的内涵,“化”主要是指一种趋势和方向性,具有运动和变化的特点。“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态过程。而“生态”二字是对生态学中的原则、原理和理论的抽象概括。“生态化”是指“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1]。或者说,生态化是一种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生态学的原理机制全面渗透和广泛应用于自然科学、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从而引发的社会革命与经济转型过程。我认为,“生态化”的实质是一种对抗缺乏系统性、相互矛盾、支离破碎的低能运作系统的科学理论工具,是一个有活力与可持续的系统,是一个功能发达、部件繁复却完整协调、有条不紊的高效长期运作系统。通过将“生态”理念引入“生态学”与“生态系统”的原理进行剖析后,将“生态”理念形而上中推导出“生态化”的多重体现维度,分别为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和发展性的核心要义与方向,对人类思维和学科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
    首先,从内容考察,生态化不仅仅是一种原则、观念、思维方式,更是一种跨学科跨时空的社会实践,它具有实践内容、实践手段上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当代人类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生态密切关联。其次,从静态角度考察,“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① 是一个整体系统,其构成有人、生物群落、无机环境; 人类和环境(包括生物群落和无机环境)都是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按一定的秩序和规则排列组合,是有机联系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混合。再次,从动态角度考察,生态化具有组成部分与要素运动的发展性和协调性。协调性强调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该与环境相适应,即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发展性指的是“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的相互促进,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共荣共生。就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规律而言,表现为四个方面的关系:相互作用的协同进化关系、链锁式的相互制约关系、物质循环不息的再生关系、相生和相克交织而成的协调关系。生态化的基本原理②可抽象的看成是物质、能量、信息在空间、时间和数量方面的最佳运用的原理。生态化基本原理的应用思路,可以是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生物生产、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而建立起来的人类组织,以自然能流为主,尽量减少人工附加能源,寻求以尽量小的消耗产生最大的综合效益,解决目前人类面临的各种环境危机。
    2.婚姻法生态化的内涵与标准
    生态时代的社会需要孕育着法律生态学的诞生,而法律生态化基本理念的提出,是随着现代生态学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和战略的提出,正在带来人类法制史上的第三次法律革命”[2]。法律生态化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顺应21 世纪环境生态化的需要,重新构建各种法律体系而成为当代法学界的理论创新。“法律生态化是一个拥有着法哲学的生态化、法学方法的生态化、部门法的生态化三个层次的集合概念,是一个联系广泛、系统协调的新趋势、新理念。”[3]“可持续发展超越了现实中的国界、民族、文化、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束缚,使人类在关注自身命运的旗帜下达到空前的统一。”[4]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婚姻法的生态化,主要是指婚姻法律法规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家庭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统筹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可以从三个方面界定“婚姻法生态化”的内涵:其一,婚姻法的生态化是使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补充调整婚姻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引发我国现有婚姻法及其当代家庭法律制度进步和变革的过程或趋势;其二,婚姻法的生态化不是抽象孤立的变化趋势,而是一个与其他部门法紧密联系、协调配合的动态发展,通过运用生态化原理使婚姻法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得到耦合,并形成一种运行机制,以克服婚姻法本身固有的各种弊端;其三,所谓婚姻法生态化,是指国家具有整体意识和发展的法治观念,在制定婚姻法律法规的各个环节充分开展与民众的沟通对话,从而寻求婚姻法的管理效益高效化、社会效益最优化、生态效益最大化。立法部门在考虑制定婚姻法生态化的标准时,应以发达国家婚姻法制为参照,以中国56 个民族优良的婚姻习俗习惯为基础,以婚姻自由为价值底蕴,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社会、家庭变迁的“婚姻法本土生态结构模式”。其具体标准:(1)婚姻法律规范是否保护当代人和后代人一定程度的家庭自主权和个人隐私权;(2)婚姻法律规范是否适应社会文化的现代变迁以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3)婚姻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于调整人们在保护夫妻权利义务不受第三方侵害和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家庭财产流失所产生的社会关系;(4)婚姻法律规范是否反映或吸收古今中外优秀的道德传统资源和社会风尚;(5)婚姻法律规范是否能够克服传统婚姻法的某些缺陷,体现当代宪法精神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生态系统的功能
    在我国西部乡村,有着各种特定的自然环境:内蒙古大草原、“水果之乡”新疆、陕北黄土高原、贵州高寒山区、“世界屋脊”西藏、红土高原云南,“自古以来聚居在这里的各民族都是靠习惯法维持社会秩序,主持经济生产,调整家庭婚姻关系。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就像一种人文景观,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各少数民族婚姻生态随地域风景而变换”[5],各民族习惯法就是婚姻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这是一幅色彩斑斓的“婚姻法的生态化”真实版图。人类婚姻生活与其社会环境所组成的婚姻生态系统或婚姻生态关系,既表现为自然的生态,也表现为社会的生态,或者说它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其中也包括了经济属性)。可见,与社会家庭息息相关的婚姻生态系统,显然是一个具有三重性质( 自然性、社会性和经济性) 的客观存在物。当前,许多生态学家开始将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联系在一起进行整体性研究,由此揭示出人类社会和全球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生产及物质能量转换与循环的基本规律。在此,我们引入生态学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信息传递原理对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生态系统的功能进行分析。
    1.婚姻生态系统的传统调节功能及其缺陷
    (1)能量流动。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乡村,长期存在着各种基于血缘、地缘和宗教而形成的通婚交际圈。尽管政府一直在尽最大限度全力宣传和推行《婚姻法》,然而早婚、重婚、近亲结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阿注婚”、“娃娃婚”、童养媳、换亲、转亲等婚嫁陋习在西部乡村仍有较大的市场,订婚、纳彩、问名、下聘礼几乎在西部每个少数民族社会中都有自己的一整套民间程序。也就是说,在少数民族婚姻生态系统中,习惯法通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形成了约束人们婚姻行为的能量流动功能。例如,苗族自由婚制主张同姓不婚、姨表不婚和姑表婚“亲上加亲”,既注意到父系的血缘关系,又注意到母系的血缘关系。在贵州,苗族“榔款”制订的关于婚姻伦理的规约载道:“同宗鼓社的子女是兄妹,不能婚配;亲姨表子女也是兄妹,不准婚配;违者,罚以‘白水牛’祭祖祭社;虽同宗同社,分社以后,可以开亲。”[6]傣族为了维护家庭婚姻制度的稳定,《勐规》规定:“子女长大后,必须替父母劳动,若东奔西跑,有罪无理。”“父母老后,无力劳动,子女不得打骂。不赡养父母者,有罪无理。”对那些忤逆不孝,杀害父母者,“判处比死刑更严重的刑法,即砍去手脚,赶出勐界,让其受一辈子活罪”[7]。可见,少数民族传统家族法规已成为家庭道德伦理的承载实体,在婚姻生态系统中传统家族家庭构成复杂的社会网络,发挥着维持传统道德能量流动的功能。实践证明,这种传统道德的能量流动功能在维持系统的稳定协调方面有一定缺陷,它正在经受西部民族社区流动人口外出打工的大潮冲击而逐步减弱。
    (2)物质循环。从婚姻彩礼、自然经济条件方面看,物质循环功能表现出一些特点。“哈萨克族的离婚率低,与其游牧的生活方式及高额彩礼有一定的关系”[8]。男女青年在订婚过程中,彩礼起到了加强婚姻关系稳定性的作用,可以表达男方的诚意和信用的担保。男方向女方家庭下聘礼时,蒙古族、回族、藏族等游牧民族用牛、羊、马、牦牛、大雁作礼物;壮族、苗族、侗族等山地民族则最看重银首饰;傣族一般送猪肉、槟榔;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游猎民族往往把训鹿看成是最诚心的聘礼。人们用反映当地自然经济生态条件的最优选择进行物质循环,降低婚姻交往行为的经济成本,以实现婚姻生态的循环功能及其利益最大化。
(3)信息传递。首先,从西部乡村传统的自由婚恋择偶方式看,少数民族婚姻生态具有双方相貌、年龄、爱好等自然信息的传递功能。苗族主要通过对歌、游方、跳花、“赶边边场”等方式传递异性间的交往信息,而侗族实行的是“走寨”“玩姑娘”“走聚堂”也是史书上所称的“行歌坐月”。维吾尔族、蒙古族、哈萨克族青年男女通过荡秋千、姑娘追、赛马、摔跤等群体活动渐渐认识,从而产生爱情,熟识交往。可见,在这种信息传递功能中,异性之间的交往自然纯真、两情相悦的成分比现代都市婚姻高许多。其次,从日常生活中的文化符号、人际交往方式看,少数民族婚姻生态具有保护私有权、隐私权的特殊信息传递功能。在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流行的“草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符号,在门上插草标的,叫“门标”。如家中发生某事或有产妇,则以糯米或芭茅草打成草结悬于门口,告诫外人不得进入,如若违禁则被认为是对自己不吉利,或对主人不吉利,对违禁者有的要赔偿主人的“损失”。“约标”在湘西和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很流行。男女青年初次约会时,如女的先到约会地点必先在路上留下一个草标。草标朝着约会地点方向。男的看到这个草标,必另留下一个草标,其结打在草的中部。暗示过路者山中有年轻人约会,请走别处。行人见了草标,就会自觉回避。

2.婚姻生态系统的现代调节功能及其缺陷
    (1)能量流动。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民族地区进入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迎来了历史发展的最好契机。随着外出打工人口增多,民族交往进一步深入,人口流动速度和规模的增大,社会整合趋势的加强,民族群体的婚姻观念也将进一步开放,凉山彝族由过去“重血统、重家支”逐步转移到“重个人、重实惠”,革除了传统婚姻制度中落后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弊端,自主婚姻,与其他民族通婚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9]。少数民族青年男女开始适应日益变迁的婚姻生态系统,原有的村寨婚姻交际圈和族际婚姻家庭规模逐渐扩大成为必然的趋势,婚姻制度之“民族内婚”到“族际通婚”情况的发展,形成了打工就业链网的经济能量流动功能迅速增加。
    (2)物质循环。首先,从人口抚养资源方面看,物质循环功能往往不能正常发挥,其表现虚弱甚至功能失常。由于西部乡村社会经济文化落后,家庭人口抚养资源、教育投资和医疗费用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有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经济生活资源难以支撑。虽然近十几年来青壮年劳动力大批外出打工,使得原本十分虚弱的物质循环功能有了新的资源输入,但是,打工家庭留下的“996138 部队”(武陵山农村对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戏称) 带来一系列现实问题将导致家庭婚姻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遭受严重挑战。其次,从家庭人口再生产方面看,物质循环功能表现反常,主要是国家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西部民族地区实施难度大。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长期影响,一种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怪圈仍在西部乡村持续,目前脆弱的西部乡村婚姻生态物质循环功能已经难以为继。所以,如何阻止民族社区生育恶性循环的问题被提到了民族社区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人口尤其是西部农村人口的性比例偏高,客观上造成的婚姻生态物质循环资源耗竭、阻滞现象严重地掣肘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
    (3)信息传递。从结婚、离婚、财产继承的习俗看,少数民族婚姻生态反映宗教因素、社会变迁和家庭规模等综合信息的传递功能。在西部乡村少数民族意识中,人们总是认为,只履行法律手续办结婚证并不足以使婚姻“生效”,必须按照各自所属民族特有的一套习惯法程序来举行某种仪式的婚姻,才能认可婚姻的效力。相对于其他少数民族,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一般是不赞成同一宗教信仰的不同民族之间通婚的,而柯尔克孜族婚配的范围没有严格限制,允许和其他民族通婚。哈萨克族历来不提倡离婚,视离婚为极不光彩的事。在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家庭财产继承方面,父母财产属于幼子继承,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

三、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生态系统的法律调整与优化
    婚姻法的生态化就是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生态系统的法律调整和“生态环境”优化之过程。我国各民族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内容异常丰富,各种传统的法观念已经在人们心目中潜移默化,深深扎根,我国现有婚姻法正是处于这样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之中。
    1.婚姻法的成功实践。通过国家婚姻法的实践基本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有助于引导少数民族婚姻制度生态化、健康化发展,体现了立法者对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民族习惯的全面把握与改良性指引。具体表现在,我国婚姻法自1950 年起就大力推行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1950年婚姻法对“早婚早育”的初步限制;1980 年婚姻法非常明确地禁止少数民族“近亲结婚”的陋俗;对妇女、儿童权利的倾斜保护。更多地考虑民族传统、习俗影响,立足于国情的历史和现实状况,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以婚姻法变通或补充权力,在民族地区制定弹性法定婚龄。在实际婚龄和法定婚龄方面,大多数民族自治区域都有相对于统一婚姻法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周岁的变通规定,即在民族自治区域的各少数民族公民,法定婚龄为男20 周岁,女18 周岁。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吸取1980 年婚姻法的优点,在婚姻质量、夫妻财产上作了更周全的改革。当前民族地区处在大变革的历史时代,修正案在关于尊重私人选择、提高婚姻质量、塑造和睦友爱平等的家庭关系、规范夫妻财产等立法目标方面,与婚姻法的生态化目标是完全一致的。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有关结婚制度的新规定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再婚权利。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人婚姻自由的尊重和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于身处“双重弱势地位”的民族地区老人而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2.婚姻法的缺陷。现行婚姻法存在离婚时经济帮助制度存在定性不准、适用条件苛刻、时间限制过短、适用范围狭窄、立法过于笼统等缺陷。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并没有对原有的制度做实质性的修改,《婚姻法》修正案只是增加规定了经济帮助的形式,即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关于禁婚疾病、婚前体检和婚育健康方面现行婚姻法存在明显问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禁婚疾病没有做出列举规定,而是把禁婚疾病范围的抉择交给了医学部门,2003年8月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步取消“强制婚检”,也是出于同婚姻法修正案一样的立法假设,因此,少数民族地区也没有在“禁婚疾病或婚前体检”方面做出补充规定。在结婚的形式要件方面,我国政府婚姻登记部门为少数民族适婚男女青年提供的服务不够便利,急需这方面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
    3.婚姻法的调整与完善。通过婚姻法生态化的理论研究,按婚姻生态规律的要求对现行民族婚姻法规政策进行调整,从中积累经验以进一步为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提供借鉴。有针对性地重新修订适用于现时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补充规定,通过不断适应新的经济文化情况,渐进式地移风易俗。当新形成的民众习惯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影响着立法者对法律目标的选择以及对立法本身的改善或扬弃,这时少数民族婚姻生态系统就实现了正常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

四、结论
    婚姻的法生态化将引发一系列法律价值观念的变革,这种变革本身就意味着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有一种新突破,“这一法律变革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10]。站在西部民族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战略的高度,可以预见,婚姻的生态化原则在民族社区可持续发展前景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文传浩.论政治生态化[J].思想战线,2000(6).
[2]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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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39.
[5]石伶亚.少数民族习惯法与西部乡村法制建设[J].吉首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3(1).
[6]吴荣臻. 苗族“榔款”组织[M]/ /刘黎光.湘西民俗文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3:64.
[7]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176.
[8]薛全忠,张淑芝.新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法律思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9(1).
[9]张朴,李豫浔.从“民族内婚”到“族际通婚”的突破[J].贵州民族研究,2007(6).
[10]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21 世纪法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6.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婚姻法的生态化与西部少数民族社区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编号: CLS-D0943)的成果。
作者简介: 石伶亚,女,苗族,湖南花垣人,湖南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
来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3期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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