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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王凌,1950 年生,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十八世纪和二十世纪历史、经济-社会史、思想史、政治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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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改天换地”的社会变动(上)
来源: 作者:高王凌 点击:233次 时间:2008/10/30 5:25:28

  对于土地改革,今人多以为它是一件陈旧的往事,忽略了它对其后“农村改造”以至“农村改革”的影响和作用;而最近的事态发展表明,土地问题又重新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从而引起了人们新的关注。本篇写于1991年,曾经农村制度研究课题组《农村制度研究报告》第3号刊出(1994年),后为北京和香港几所大学用为教材,此次修改,增加了几条新发现的史料。

  在一项关于当代农村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土地改革”无疑应有重要的位置,而且它与“合作化”之间也有着紧密的关联,虽然它们的“革命性质”不同。土地改革在共产党革命中只是一个比较低级的初步的目标,但从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来看,它却并非只居次要的地位。土地改革在一个长时间内又是共产党农村革命的主要内容,因此要想在短短的篇幅内予以概括,可能也更为不易。

  像对中国农村的大多数问题一样,解决土地问题并非是共产党独有的主张。例如在中国历史中,自古代的“井田制”后,有若干朝代曾实行“均田”或类似的制度;1 其后也有多次农民暴动提出过土地的要求;仅近代以来,孙中山即明确提出“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为此毛泽东评论说∶“耕者有其田”,是一切革命民主派的主张,并不单为共产党人所有。所不同的,只有共产党人把这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2 由此看来,这一主张也不是在本世纪才由外国传入,尽管当时中共受到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很大影响;归根结底,土地问题是中国自身存在的一大问题,既现实又古老,国际因素的介入不过是给它平添了某些色调而已。

  任何重大历史事件的兴起,可能都具有多重的原因和含义。有的能为当事者清醒地“意识”,如共产党人抱有的革命目标,和马列主义的基本主张。有一些则不被意识,如传统中遗留下来的一些因素,像“大政府”的轮回作用等。它们多是通过事后的分析才能发现;虽说是处于一种“无意识”的层面,却可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还有一些则属于“下意识”的范围,它介于“意识”与“无意识”之间,像中共后来打破“教条主义”,从而创造出一套现实主义的革命路线,内中许多即是拜这一心理过程所赐。所有这些层面的因素,对于我们的研究都是重要的,值得一一找出,和摆正它们之间的位置。

  在以往对中共和中国当代历史的研究中,多是注重对“意识”层面的分析。确实,在历史事件的叙述中,人们首先遇到的正是这些因素,如马列主义和共产国际的影响等。这在中共早期的历史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但随着事件的展开,不同层面的因素就逐渐展现开来,有待于读者去分析判断。

  本文的写作是依照时间的顺序,从“大革命时期”到“建国以后”,从“老区”到“新区”。在正文的后面,附以相应的材料,以便读者对当日的情况有更亲切的了解。在最后一节(即第六节)中,将对土地改革的意义做出新的探索。

  某些读者可能会对本文的“问题面”暴露太多提出异议,但一篇文章不可能四平八稳,面面俱到,也不能象时下某些做法那样,评功摆过,左右折衷,把一个历史事件分割得不成样子,而应把它的各个方面都予以充分的揭示,才可看出历史的本来面目。本文的写作原无意于意识形态之争,也不想对历史做出褒贬,勿宁说,它更多地是为关心历史进程和实际运作的读者而写的。为此,本文打算处处从实处着眼,而不追求其他的什么“名堂”;它也不具有什么宣传的目标,而只是说出那些发生过的事情及其道理所在,以为后人参考。

  一·大革命时期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她在成立之初,并非天然就是一个“农民的党”,勿宁说它是一个知识分子的集团,正在社会各阶级之间选择“敌”、“友”和自己的“依靠对象”。其目标主要是推翻军阀官僚和帝国主义统治,建立一个新的强有力的政府,在它的领导下,改造旧社会,建设新中国。3 这在中共早期领导人的思想中反映得相当明显,与当时的国民党人也是很接近的。两党都是以俄为师,在意识形态方面也有许多一致之处。后来做出进一步选择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条∶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共从一开始就重视发动和组织民众,农民自然成为一个主要对象;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大革命失败以后,出于实际的考虑不能不走向农村,依靠农民,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事物发展到这一步当然要有一个过程,但它却不能说纯系偶然。

  中共领导的土地斗争,不是像某些学者认为的始于土地革命时期,而是从大革命时期即开始了(尽管有些是在运动“失控”之下发生的)。中共成立之后,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工人运动。后来受到列宁殖民地理论和共产国际的影响,开始注意到农民问题。4 1924年与国民党合作,在广东等地开展减租运动。当时对农民运动仍不够重视,几乎没有一个明确的农民纲领,甚至对中国经济的特征也没有多少了解。5 1926年北伐开始之后,农民运动从广东扩展到湖南、湖北和江西等省,在目标上也由减租进至提出土地要求,并在若干地区着手实际“解决土地问题”。6 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斗争与以后老区土地改革的区别之一,是后者多在武装力量保护之下或在根据地内进行,而前者却缺乏这些重要的条件。争辩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土地革命是否策略,在今天可能并不重要,7 但它决定了当时的土地斗争不能不成为激烈的政治和军事斗争的一个前奏,在策略和方法上,也都较难控制和易于“超前”。因此共产党人虽多主张把矛头对准“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以及“贪官污吏、军阀及一切反革命分子”,而不包括一般地主(即所谓小地主),8 但在汹涌而起的农民运动面前,一切界限都被冲决,不但农村中发生大的动乱,斗争矛头也直接指向了武装夺权,并终于由此而引发了国、共两党的决裂。

  大革命时期,处于农民运动中心的湖南首先感觉到解决土地问题的必要。于是打倒土豪劣绅之事,层见迭出,林伯渠说,“其集中点,皆以土地问题为归宿。土地解决,万事冰释,否则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持”。9 在当时中共“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号召之下,柳直荀报告,湖南的统治权,自省政府机关以下已是归于工会、农会,非通过两会不能发生效力。具体说来∶1)农民控制了从乡、区到县、省的粮食流通,非农民协会护照不得通行。于食粮支配方面,则收集地主谷米,平粜给赤贫农民。若前方需采办军粮,即将粮食以法令集中于农民协会之下,赋与农协以支配的全权;2)乡政归于农会,是“农民开会来管理大人老爷们了”。社仓积谷和地方一切公产,全交农民管理;3)“最激烈的斗争就是关于土地的斗争”。限制谷米出境,议定米价,“吃排家饭”,是间接地提出土地问题,直接的办法则是丈田、分田,“根本的否认地主的所有权而将它分给农民”。长沙附近的霞凝乡首先实行,……“这样一来,地主大震,因此有5月21日之(马日)事变。反革命实行对农民的大屠杀”。10 据了解,打土豪斗争发生于减租的高潮时期,1927年1月,湖南设立了有处决权的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 4月以后,农民建立了农会、农军,取代了旧政权和民团,并对地主采取了清算(针对经济上的不法行为)、罚款(以偿付昔日农民损失)、捐款(救济贫民)、示威、戴高帽游街、逮捕送监、驱逐、枪毙,乃至焚烧地契、没收土地(包括公产)等斗争手段。11 “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追述说∶当时湖南农运发展成了“强有力的土地革命”,这是违背中央指示的。中央曾坚决制止那些“反对小地主、革命军人、小资产阶级的过火行动”,及“放任农民无组织的自由行动来解决土地问题”,以及“自由逮捕”、均分财产、自由罚款的做法,甚至认为武汉政府境内的过火行动是蒋介石的奸细所为;主张“纠正农民幼稚行为,尤其不能不惩办其出轨迹而侵害无数农民之分子”。12 与之相反,毛泽东在1926年9月提出∶不是土豪劣绅镇压住农民,便是革命势力的基础农民起来,镇压住土豪劣绅贪官污吏,“中国的革命只有这一种形式,没有第二种形式”。13 1927年3月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道∶目前“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所有一切所谓‘过分’的举动,……都有革命的意义。质言之,每个农村都必须造成一个短时期的恐怖现象,……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革命是暴动”,14──毛泽东的这些话,在以后多次的群众运动中,都被一再引用和做为指导方针。

  1927年两党决裂,“长期的、公开夺取政权的斗争就此开始”。15 决裂的原因很多,但它起于土地问题这一事实,使土地革命成为共产党人的一家口号,由此令国共两党判然有别,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革命的特色。共产党从一开始就与“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站在一起,16 国民党则一直企图从上层入手来解决问题,17 这就注定二者站在不同立场,和采用不同的路线、方针。从此,农民和土地问题,便成为两党的分界,和斗争的一个关键点。在中共的领导下,土地斗争也不再停留在字面上,而进一步与武装斗争和夺取政权联系起来,了解这一点,对全面理解中共的土地革命是十分必要的。18

  二·十年内战期间

  以后的十年,在中共党史中被称为“土地革命”时期,也被描写为一系列“左倾”错误所组成。无疑,做为一个年轻的党和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中共不可能不接受国际的领导和受到苏联强烈的影响。例如,将“没收土地”和“土地国有”做为下一步革命的目标, 便是照搬俄国口号。本来,将军阀官绅地主与一般地主做出区分是必要的,当时社会上对地主阶级的指斥也多集中于前者;但是由于大中地主只占少数,没收其土地势必“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和需要”,19 因此,这一口号不久即被修改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而把小地主排斥于“联合阵线”之外。20 可见有许多东西也不尽是受苏联影响,而是出于实际需要的考虑。其后更进而把没收一切地主土地,改变为“没收一切土地”,立即实现“土地国有”;并继“八七”会议决定的“农民暴动”之后,提出“极端严厉、绝无顾惜的杀尽豪绅反革命派”,对地主实行肉体消灭。21 上述指示发出之后,各暴动地区和红区普遍杀戮地主豪绅、焚烧房屋田契,并在推翻地主阶级的“同时推翻资产阶级”,没收民族工商业、反对私有制度(如禁止土地买卖和雇工),反商品经济,以及实行共耕制度、集体生产等等。22 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即是认为中国革命要“无间断的”、“急转直下的进于社会主义的道路”,实行彻底的“最社会主义的”政策。23 所以前述土地政策的飞速转变,也就可从某种策略角度来加以解释。24 另外,也不能排除前段农运受镇压后复仇心切,和难于接受大革命的失败,以低潮误认为高潮等心理的作用。

  1927年8月18日中共湖南省委会议提出“杀尽土豪劣绅”、烧毁其村庄、“捣毁政府各种的征收机关”、“交通机关”等。25 1928年初,湘南特委提出“坚壁清野,烧尽郴宜大道两侧五里内民房”的口号。省巡视员更演绎出焚毁整个城市以分散敌人目标,焚尽湘粤大道五里宽民房,……认为“中国文化落后的农民,要他们起来革命,只有一个赤色恐怖去刺激他,使他与豪绅资产阶级无妥协余地”。26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群众革命情绪的低落,它和大革命时期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许多地方出现了“盲目烧杀”、“使小资产阶级变无产,然后强迫他们革命”的现象。27 如1927年底克复海陆丰后的农民,把铲除一切剥削势力视为第一重要的工作。”他们毫无顾惜的搜捕各处的豪绅地主以及重利盘剥者,……剖腹割头,……毫不客气的就地杀戮,……所以在海陆丰境内,可以说差不多没有一个豪绅地主的踪影了”。28 有一些未按时缴地契的农民和执行烧杀政策“不坚定”的干部也被杀掉。29 广东省委指示说∶“我们不特可没收他们的土地,并且要准农民去杀戮他们,不可恐怕冤枉和残忍”。30 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规定,凡是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地主,以及侦探、宣传员、警察、保安队、通信员与在敌各机关办事者,一律拿着枪决。31 1928年1月广东省委和北江特委提出以“杀人、放火、抢物”为暴动原则和革命目标,提出“鼓励自由杀人”和“奖励焚烧房屋”。32 这成为海陆丰和琼崖等根据地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工商业政策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对白区实行经济封锁,“实际上等于实行自我封锁和自杀的政策”;广东省委指示海陆丰“小商店有必要时也可没收,或勒令筹款,不必过于顾虑”;北江特委指示“必要时没收商人米谷”;在琼崖,文昌县农民把所有各市镇的铺宇“焚烧殆尽”;湖南浏阳农民攻进县城将“货物用品拿个精光”;党内还有一种要完全消灭商品经济的主张,如宣布小商小贩“不得自由私行拍卖”;在井冈山根据地,一度因“小有产者也同样的被打击,……弄到社会一般的破产,经济没有出路,生活非常困难”。33 在韩素音笔下,中央对实施稳健政策的毛泽东一再表示出不满。1928年3月湘南特委代表到宁冈,命令部队下山执行“烧杀”政策,引起了许多中农和小地主的反抗,她引述毛泽东的话说,4月红军到边界后,“烧杀虽仍不多,但对城市中等商人的没收和乡村小地主富农的派款,是做得十分厉害的”。结果“因为敌人的严密封锁和我们对小资产阶级的处理失当这两个原因”,苏区的贸易几乎完全断绝,食盐、布匹、药材等必需品缺乏和昂贵,“农产品不能输出”。照此下去,“割据的长期存在将成问题”。34

  1928年夏,中共“六大”在莫斯科举行。它改变了以前的一些做法,如将“没收一切土地”恢复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但是仍未改变“土地国有”(或公有)、“杀戮土豪劣绅地主”及上述种种“左”的政策。实际上,“八七”会议以来的问题,不过是一条“左倾路线”的开端,其后一直延续到整个土地革命时期。这条路线形成的原因很多,首先是由于国际的领导;也有一部分在于中国自身。如有些人持有的策略观点,将最终目标面前的一切都视为策略手段,于是政策缺乏稳定性,一切依形势变化为转移,这就难以避免各种左右倾向(尤其是左倾)的发生。因此苏联在十月革命之后即出现“军事共产主义”(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对敌人围攻的反应),远在“集体化”之前即率先组织农村“公社”,中国在土地革命初期出现大量的“社会主义”措施,这都不是偶然的,各种“超前”的举动以后也一再出现。虽然“六大”重新确认了中国革命的性质,有关问题却并非一下即可解决。另一方面,根据地建设中出现的某些做法,如敌视私人工商业、打算实行“共耕共食”及建立有计划有组织的经济生活等,其原因恐怕不仅在于社会主义理想和学习苏联,而也在于以下几点,即一是由于实际工作上的需要,一是与中国历史上的“统制经济”传统有关。

  没收土地之后,富农政策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尽管“六大”提出“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但因富农是一个终究要被消灭的阶级,35 对它的态度本带有高度的策略性;36 同时由于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由于种种原因这在“六大”以后很长时间都未改变),37 富农的被触动是不可避免的。38 1928年10月,湘赣边界提议“用赤色恐怖威胁富农”,中共中央在复信中明确提出“联合富农”的口号,39 不久便招致了共产国际的批评。40 1929年6月,国际执委致信中共,批评其富农政策为“最大的错误”,要求立即“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如同“土地国有化”是十月革命的口号一样,反对富农正是当时苏联“集体化”的重要措施(革命后苏联已没有地主)。于是,中共的富农政策急剧“左”转,如提出“以对付地主的手段一样的来对付富农”,41 甚至提出要消灭富农。42

  土地革命中期发生的一个重大政策变化,是将土地国有变为农有。“土地国有”是土地革命初期提出的口号和奋斗目标,借以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这一点在当时已经讲明,并视各阶段间步骤十分紧凑,每一阶段也只需较为短暂的时间(故尔“高潮”和“军事冒险”不断)。43 因此它本身即是“超前”的,而在没收土地之时,许多措施都是着眼于此点之后,而不是当下的革命阶段。如禁止土地买卖和出租(以防止产生“变相地主”);禁止雇工(以防产生富农);反对雇农和战士分田(以防变成“小资产阶级”);孤儿寡妇及不从事耕作者不分田(以防产生“新的地主阶级”);批判土地“平分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幻想”;批评“耕者有其田”为“富农路线”;反对一切土地私有,主张废除“私人占有土地之剥削制度”;44 以及在各地推行共耕制度,45 期望比苏联“更进步些”等等。46 这一切都是为在土地分配之后,避免走上资本主义和准备转入“社会主义革命”的。47 1930-1931年,在共产国际指示下决定不再禁止土地买卖、允许土地出租,和正式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停止了组建集体农场的试验。48 这样做的主要考虑,是唯有这样才能获得农民的拥护,从而起来支持和参加革命战争。49 同时,也解决了“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因此不安心耕种”的问题。50 从此进一步协调了土地革命本身既是目标,又是整体斗争手段的两重性质。

  但是,1931年后“左倾路线”愈为发展(这一次依然是依据国际的指示),51 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即是“消灭地主”、“反对富农”,以及侵犯中农等。52 如新的土地法规定“地主不分田”,53 于是一些地主被送到劳役队做苦工,一部分被驱逐出苏区,也有一部分被杀,54 很像当时苏联对付富农的做法。对待富农也不再像前期那样没收其部分土地,而是像对地主一样全部没收,包括其工商业甚至全部财产;55 有些地方还像对地主一样把富农驱逐出苏区,或任意捕捉、吊打……。56 与地主不同的,只是“富农分坏田”。对待富农的这些做法,必然要影响到中农身上;57 这在鼓吹“中间势力”是“最危险的敌人”和“宁左勿右”的情况下更是不可避免。在“平分一切土地”的口号下,一部分中农土地被平分,有的地方“中农分中田”,有的同富农一样分坏田,58 甚至像对待“土豪”一样对待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59 或强迫购买公债、借谷,多派支前任务;或“用强迫手段勒索”中农捐款,对中农征收像富农一样重的土地税;甚至把中农的坟堂、房屋予以没收,……因此对中农关系问题,被视为“左倾错误”中最严重的一个。60

  “阶级分析”也是当时的一个严重问题。土地革命前期尚没有阶级分析的具体标准,所谓“阶级”或“地主阶级”,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的名词,更不用说如何来确定和划分它了。如一开始提出的“地主阶级”即很笼统,多指土豪劣绅军阀官僚一类大地主或所谓“封建地主阶级”,61 而不包括中小地主;后来对地主的“自己不耕种”也只有模糊的说法,而无明确的规定;62 对于富农,“六大”以前并无独立的划分,63 其后标尺也订得较苛(如以“剥削量”超过年收入15%划界);党内又常把富农与自耕农等同看待,不作区分;64 或仅区别以生活水平;65 或是用查三代的办法查阶级,以致将贫、雇农、红军家属都当做地主、富农。66 所有这些都模糊了阶级界限、特别是富农与中农、富裕中农的界限,使打击面过宽。它似乎是要制造一个“赤贫”的世界,以更符合“农村无产阶级”革命的观念,而使这场革命带有了一种将社会“扁平化-重新组合”的趋向。因此分析阶级成为当时“发生错误最多的”一项工作。67 缺乏“科学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缺乏农村社会调查,是造成上列问题的重要原因。但在有了一定的标准之后,──如按《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查核的结果,中央苏区于都县1500家地主只有900家可打,胜利县2100家地富仅1933年一次即改正了900多家,68 ──却提出反对“拿百分数的计算代替阶级斗争”,这就只能使问题更为严重。69 无疑,土地革命是农村的一场大荡涤、大风暴。在这场革命风暴中出现一些问题,当是自然的、难以避免的。对于那些“不公平”,也不能仅作抽象道德的评论,70 但它却不能不对这场运动及其结局造成深刻的影响。

  三·抗战时期

  与红军的被迫长征、战略转移一样,苏区的土地革命恐怕也不能称为一场成功的实验,尽管它取得了若干成果和重要经验。另一方面,由于长征途中摆脱了共产国际的控制,中共终于得到机会,重新调整自我,并根据自己的心意(而不是什么教条)和从实际的情况出发(而不是依照外国经验),来考虑革命的策略和路线转变问题。在土地问题上,也不再是盲目地追求(本来可以靠后的)社会革命目标,而是有意识地运用各项政策,以为斗争的根本目标服务。这就是重新协调经济和政治的目标和手段,将土地革命和武装夺权,转变为建立统一战线与国民党合作抗日。相应地,将没收地主土地改变为减租减息。从1935至1937年,这一转变共用了两年多时间。首先,是决定改变对富农的政策,将没收其土地改为只没收其出租土地,允许雇工经营;并规定富农的其他财产和商业不得没收,不得加以特别的捐款或征发(过去苏区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即是“打土豪筹款”,并规定为红军的三大任务之一);71 因经验表明“反对富农的斗争中,常常造成消灭富农的倾向,以致影响到中农群众”,72 因而彻底改变了共产国际的反富农政策。其次,是改变“地主不分田”的政策,决定一切抗日人士土地不在没收之列;同时把由自由职业者、工商业者、工人、无劳力者所构成的小土地出租者与地主区分开来;并进一步规定富农以及经营地主的土地财产完全不动。73 最后明确宣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74 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农村基本政策。75

  如前所述,土地政策是国共两党的一个分界线和区别点。在取消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之后,中共为独立发展,为争取和发动群众,必须提出相应的新的政策。为此,提出了取消苛捐杂税、发放农业贷款、救济贫苦农民等政策措施,以期改善农民状况。76 这些无一不是当日中国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它们与土地问题一起被视为中国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而受到世人关注。租佃(特别是在土地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和借贷问题即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减租减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曾实行过,因此可以说是一个“让步”,77 但由于它带有土地斗争初级步骤的性质,便不同于一般的改良和权宜之计;减租减息又为1930年《中华民国土地法》所规定,78 因此带有合法的性质;它又为国民党政府不能和不及实行,所以正可由共产党人来付诸实施,并拿来做为自己的旗帜。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中所处的位势,与前两时期已大有不同。因此群众运动较易控制,诸项工作亦可从容安排。当时边区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开展,如建设基层政权、实行合理负担,──实际上旧中国老百姓最怕的就是刀兵、灾荒、疾病,以及民国以来愈趋严重的苛捐杂税和官绅地主压迫,──而仅救治地方流行病(柳根病)一项,即在短期内为共产党在陕北赢得民心。79 因此长时期内减租减息并未在边区普遍推行。80 1939年国民党掀起了“第一次反共高潮”,停止了八路军的给养;于是它再度被提出和加以强调。81 在实行中,各地多不满足于减租减息,而把矛头指向土地问题。82 这虽被视为一种应予纠正的偏向,83 但表明即使在握有政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群众运动亦自有规律和有其不易把握的一面。新的决定规定减租要有限度(一般照二五减租、劳动者之间的租佃可以少减或不减)、佃户永佃权不做一律规定、借贷利息听任民间自行处理(以免资金窖藏致使农民无处借款),以及鼓励地主实行富农式经营和投资工商业,84 多少反映了经济规律的制约作用。

  抗战中长时间减租减息的实行,多是干部以行政命令包办代替群众斗争,虽然1942年左右部分地区开展过较深入的运动。1943年冬,中共中央指示各边区重新发动和组织群众,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并印发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的考察报告》,以放手发动群众做为运动的指导方针。85 这样,各地涌现出一批贫雇农积极分子,更培养了农会组织和基层政权干部。运动中通过清算恶霸汉奸,及对一般地主开展退租、处罚及清查“黑地”,使一批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但运动中也出现了普遍打击地富、侵犯中农,以及放任群众自发行动、乱斗乱罚等现象。86 这使它与抗战胜利后的土地改革不但时间接近,在做法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它或可称为土改的一场预演,或说是它的初步阶段。看来,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剩下的似乎只是条件的成熟和客观环境的允许了。

  在“农民作家”赵树理以亲身见闻写成的小说中,曾写到太行区减租减息运动中的“说理斗争”∶地主王老四在减租后“思想打不通”,小学教员王老三站起来对他讲∶“老弟!再不要跟人家说地板能换粮食。地板什么也不能换,我那三亩菜地,地板不比你的赖,因劳力不行了,打的还不够粪钱,…… 老弟!人家农会主席跟区上的同志说得一点也不差,粮食确确实实是拿劳力换的,不信你今年自己种上二亩去试试!”在下河村群众斗争会上,谁也说不住地主刘锡元,元孩急了,说∶“我也不懂良心,我也认不得帐本,我是个雇汉,只会说个老直理∶这二十年我没下过工,我每天做是甚?你每天做是甚?我吃是甚?你吃是甚?我落了些甚?你落些甚?我给你打下粮食叫你吃,叫你吃上算我的帐,年年把我算光!这就是我沾你的光!凭你的良心!呸!把你的良心收起!……”他这么一说,才给大家点开路,……小昌指着老家伙的鼻子说∶“……这理非叫你说清不可!你逼着人家大家卖了房、卖了地、讨了饭、饿死了人、卖了孩子,……如今跟你算算帐,你还说大家不说理。到底是谁不说理?”这一问,问得老家伙再没有说的。87 参加过晋察冀区土改的丁玲,曾描述了群众发动的困难。一个老佃农总是说∶“唉,地是人家的嘛!”“人家的、人家的,你十二年的租子,还买不下那几亩地!”农会里人搭腔说。另一个佃农说∶“以前咱总以为咱欠江世荣(地主)的,前生欠了他的债,今世也欠他的债,还也还不清。可是昨天大家那么一算,可不是,咱给他种了六年地,一年八石租,……六八四十八石,再加上利滚利,莫说十五亩地,五十亩地咱也置下了!咱们穷,……就是因为他们吃了咱们的租子。咱们越养活他们,他们就越骑到咱脖子上不下来”。88 通过这些质朴的语言,可以深深感到土地问题浓重的政治性质。

  四·三年内战时期

  1945年日本投降,国共之争重新上升为主要矛盾,从逻辑上讲,土地斗争也必然会深入一步。不过出于客观形势的考虑,在一段时间里,中共没有宣布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政策的改变。当时,边区的面积和人口都有成倍的增加,在大量的新区,首先还需要发动群众和开展反奸斗争。但在随之而来的“清算运动”中,通过向地主说理算帐,开始以清偿的方式收回其土地。在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中,也不再强调保障地主的地权、财权;即使农民出现过火行动,也告诫“绝对不可泼冷水, 绝对不可使他们感觉受了挫折”。89 因此有些地方(如晋冀鲁豫)大部分地富的土地都到了农民手里,有些地方(如晋察冀)地主土地减少了一半以上。90 显然,一旦群众被发动起来,斗争自然就会超过减租减息的界限,而开始着手土地问题的解决。

  美国作家韩丁曾亲身参加太行区潞城张庄的土改工作,他对整个运动都有生动的描写。在潞城第五区,日本投降后的“反奸运动”是在1945年12月结束的。运动的成绩是粉碎了国民党和地主豪绅重组村政权的企图。同时“区里有一半的地主和富农受到了打击和惩罚”,财产被部分或全部没收。缺点是群众发动还不够充分,斗争时不分对象;号召“打狗腿子,抓狗头”,直接导致了对中农甚至贫农的打击。随后,运动逐渐发展成对土地制度的进攻。这就偏离了中共正式宣布的政策──减租减息。“可是基层不断要求分地”,群众在抗战时已经组织和武装起来,现在这种不断增长的爆炸性力量便导向了向地主进行各种方式的进攻。它在形式上并不违反“双减”的规定,而实际上却把地主的土地分给了农民。要求退还以前多收租息的结果,使大部分地主应赔偿的数量都超过了他们全部财产的价值,以致被全部没收了土地财产,甚至被“扫地出门”。这场“清算运动”从1946年1月开始,大约进行了4个星期。两次运动的结果,从大大小小的“剥削者”手里没收了一千三百多亩土地(张庄的地富总共只有一千亩土地),和几百亩“团体地”,占全村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强。同时,“凡是出租过小块土地、雇过工或放过少量高利贷的人家都被称为富农”,受到打击。更为严重的是,“在敌人和朋友之间、农民和剥削者之间还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一些中等家庭受到没收财产的打击,使许多殷实户怕“下一个轮到”自己,一些人怕勤劳发家,像“割韭菜”一样被收走劳动所得。91 (据丁玲说,运动早期不但富裕中农害怕,连一般中农甚至贫农都怕被波及,如害怕“扳倒了地主扳富农,扳倒了富农扳中农”,及怕“共产”等等。赵树理也说,群众“谁也弄不清会不会[把斗争对象]提到自己头上”。92)

  昔阳安坪与潞城张庄一样,也是一个新区,在1946年春起开始的清算运动中,群众向地主进行了“说理斗争”,计算多少年来受地主剥削的总帐。这笔帐“地主根本退还不起,只得拿土地顶”,顶不过来再拿粮食。“经过一夏天的清算斗争,算到秋天老财就没地了”。93

  鉴于农村形势的发展和内战即将爆发,鉴于土地改革不仅是一项社会经济变革,也是革命战争的需要,中共中央遂于1946年5月发出“五四指示”,正式决定开始土地改革。94 从文件本身来看,“五四指示”是比较温和的。如沿用前一段斗争中清偿债负等形式上的有偿方式,以区别于土地革命时期的直接没收,以及规定一般不动富农土地、决不侵犯中农利益等。95 但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有力号召,以及“真正发动群众”的斗争路线,使它成为一个启动器,迅速将群众发动起来。何况前一阶段的斗争,实际上早已触及了土地问题。因此在所有这些地方,运动都超出了“五四指示”的范围,而围绕着一件事“出题目、作文章”,即如何将地主土地分给农民。96 1946年秋冬,鉴于运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共决定进行“土改复查”,主旨在于改正“五四指示”中那些不够彻底的规定,这就使运动又向前跨了一步。97

  “五四指示”的规定还是比较温和的,但在保卫战激烈进行的情况下,它的“温和条文很少得到遵守。斗争实际上比过去更为尖锐、激烈了”。由于持久难除的贫困,农民觉得财产没收似乎还不够彻底。可是“油水”从何而来呢?这只有向地主追“地财”和“扩大打击面”。例如查上几代的剥削,这叫割“封建尾巴”;而对那些家产较多的人,“即使天天都在地里干活,也算地主”,这形成了“第二次没收剥削财产的激烈运动”。到1946年秋季,开始了对地主的“第三次大规模进攻”,即“打落水狗”运动。埋藏的金银成了主要的目标。所有大户的祖坟都被掘开了。大多数地主不是逃亡就是被杀,只得抓家属来拷打审问。经过“五四指示”后的这些运动,张庄的地主从7户39口减少到只有1户2口。98

  “五四指示”在1946年秋后下达至武乡。于是在“前方打蒋匪,后方挖蒋根”的口号下开展了轰轰烈烈规模巨大的土改运动。“当时尚无具体的阶级划分标准”,只是根据“五四”精神,主要以土地、房产、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划分。原来就是老区的韩壁村初步定了四个地主为重点斗争对象。经过宣传、发动群众、算帐忆苦、启发觉悟、鼓起斗志等准备工作,腊月里进行了大清算、大斗争。从小会到大会,每次有几十人上去诉苦,手里拿着麻绳、棍子,“诉一顿,打一顿。到最后痛哭流涕,越打越恨,就推下台去打死”,这四个地主就都给消灭了。随后一些小有民愤者也被干掉。也不需要任何组织或机构批准备案。然后分配土地。地主不分地,富农分坏地,给贫农白“动弹”(劳动),扫地扫街、服劳役。这就是土改三阶段中的第一阶段。99

  1946年秋后,“对敌斗争”开始了。通过前几阶段的斗争,提高了群众的觉悟和斗争性,盘踞在邻县(平定)的敌人已被赶跑,大家的害怕心理也消除了。这一次就和清算时“说理斗争”不一样了。人们愤怒地起来控诉、揭发,让地主交待,每一激怒了群众的仇恨,大家就高呼∶“扯下来!”要求揪下台来打!这样一边打,一边分地主的财产和追查地财。因为土地问题已经解决,在经济上的主要目标就是财产∶衣物、家具、房屋、农具、银钱等。有的地主特别顽固,有的大家料摸他没有甚了,于是就在“斩草除根”的口号下,开始“消灭净”地主。到正月,全村消灭了六户地主,另有二户自杀了。大人打大人,儿童团干小孩(有的女人改嫁了)。凡在村里及在外能被叫回的全被打死,安坪的地主就这样全被消灭了。100

  农民群众对地主、富农的这种打击不是没有原因的。在下河村贯彻“五四指示”的斗争中,决定把一个“封建尾巴”扫地出门,大家都赞成,“因为刘家从前逼得叫人家扫地出门的人太多了”。在阎家山决定撤换旧村长时,大家顾虑很大,有人说∶“能送死他自然是好事,送不死,一旦放虎归山必然要伤人”。101 当时在桑干河畔也有类似的现象。农民的心理是,要末不斗争,要斗就往死里斗。他们不愿经过法律的手续,怕把他们认为该枪毙的却只判了徒刑。他们要求报复,要求痛快。有些村的农民常常会不管三七二十一,一阵子拳头先打死再说。村干部也有相同的思想,他们总担心将来的报复,所以一不做,二不休。102

  许多抗战时都和共产党在一起的地主、富农,也都一样被斗争或打死;尤其是那些“开明士绅”,对他们的打击是违背中央的政策的。103

  1947年秋,中共中央工委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并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会提出两个主要任务,一是决定依靠群众,“自下而上”地整党,重新整编党的队伍和群众队伍,一是要“平分土地”。土地平分将会侵犯中农利益,这在土地革命时期曾引为教训,因此在会上引起了争论。如有人主张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动”的“大体平分”,但因“彻底平分”简明易行,富有“阶级性”和“革命性”,便于发动群众来夺取战争的胜利,而终被采纳。104 大会对于划分阶级的依据标准、富农及工商业政策、土改以后的生产等重要问题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105 “土地法大纲”没有一句话规定要团结中农;106 也没有区别对待地主和富农。107 这些大多与会议的宗旨有关,另外也是由于对情况调查了解得不够所致。108 整党又以克服对地主斗争不力的“右倾”为主,就更助长了党内“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的思想倾向。109 大会之后,各地都相继召开隆重的土地会议,并派出大批干部组成工作队下乡贯彻执行。在整党中,一般采用“搬石头”的做法。同时,在“群众要怎样办就怎样办”和“彻底满足贫雇农要求”的口号下,开始了土地平分运动,即再一次分配土地。运动中也再度出现打击中农、阶级划分紊乱(如晋绥、太行等地区地富普遍划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以及乱打乱杀等现象。110 不过,就在这一过程之中,“封建的东西”已全部推翻,群众的动员和参与也扩大到空前的程度。

  1947年秋冶陶边区会议后,武乡开始了土改的第二阶段。下去就不要支部,改成工作队,进行土改复查。访贫问苦,摸情况,一脚踢开老组织,依靠贫雇农。有的地方斗干部像对地主一样,甚至有打死的,这就是“搬石头”。111

  1948年初“土地法大纲”公布了,但规定一项政策和在成千上万个村庄里实行它,却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很多乡村中,甚至在严重侵犯了中等家庭之后,也还是满足不了全体贫农的翻身要求。因为斗争的“成果”无法与以前相比,不少人对继续斗争感到了厌倦。中农在乡村中通常占人口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毛泽东在圣诞节的报告中,扼要地概括了全面的农村政策∶“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但保护中农,不使他们遭受任何侵犯,却又会使许多贫农感到失望,并且无法解决他们缺驴、少犁、没有大车的困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土地革命的风暴仍旧没有停息”。在落实“大纲”的著名的边区冶陶会议上,认为土改“总的来说还远远不够彻底”,因此把强调的重点放在毛泽东两条原则的第一条上。但如果“封建主义”还没有被彻底摧毁,那么“除了共产党以外,又有谁应该受到责备呢?”于是问题便全部归结到一大批出身不好或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身上。这也是中央指示各地土改“必须与整党工作相结合,有时还须以整党开始”的原因之一。潞城翻身农民的问题,主要还不在于缺少土地,而是缺乏牲畜、大车、工具、房屋和劳力。为了“使所有这些人都上升为中农”,自然地注意力就集中到了干部身上,把他们当做是可能的“斗争对象”。这一方面是因为群众显然要对坏干部进行报复,而更重要的是他们要取得“油水”,以补足在必需品方面的大量馈乏。在按“大纲”规定统一平均分配土地财产的工作中,工作队提出∶“真正做到填平补齐,谁也不多谁也不少”,这使大家都高兴得不得了。但是随着工作深入下去,许多人开始怀疑,本来就没有什么“油水”了,不管是在富裕农民手里还是在干部非法多占的“果实”之中。即使还有多达百分之三十的农户还缺少其他的资料,真正的任务也不是要发动一次新的土改运动,而是要在这里或那里拿现有的东西“按布补窟窿”。如果没有足够的东西使每个人都成为中农,那就只好如此。因此“翻身”这个词的含意也要改一下了。“过去讲的是一个富裕中农的一切生活需要,而现在讲的是维持靠土地为生的一家人的最低限度的需要了”。既然耕畜、车辆和农具都明显地不足,这些也就不再被当做“翻身”的标准。112

  美籍学者黄仁宇说,“我在学历史的时候,也读过中外学者不少的文章,责备国民党和蒋介石忽视改造中国的农村”;现在看来,“这中间的一段奥妙,则是因为传统社会组织和结构的背景,二十世纪的新高层结构和低层结构无法同时改造。不仅经济上的条件不容许,即以人事关系而论,它们最初的组织一定要从相反的原则着手。这也无意之中,表示中国之内战无可避免。要不然何以早在1927年毛泽东就承认反对他的人,称他的组织农民为‘痞子运动’,却又坚持所谓痞子,实系‘革命先锋’?”韩丁所著《翻身》是关于中共土地改革迄今最真实的一段纪录,“书中就指出中共在潞城一个村庄里的组织,起先发动于身患梅毒、吸白面,带有土匪性质的流氓。他们进入村庄之内,鼓动村民造反。起先无非以威迫利诱的方式,弄得多数的农民个个下水,当时‘打土豪分财产’的办法,甚至弄得有些共产党员也为之心寒。然则这还不过是一种初步的程序,……每个人都以坚持自己的生存权利为唯一要旨,所以有无数凶狠斗争的姿态,也只有被社会遗弃的人才能出面领导,可是一到这村庄已被掌握,内外威胁消除,有适当教育的中共人士才整批进入。痞子也好,革命先锋也好,他们的作为又全部被检举。再度分田时,也不计较过去功罪,而确实讲究合理合法。当初鼓励农民为原始的动物,这时才重新教导他们为善合群。如此才造成一个可以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局面,所以以后成立人民公社、最近的承包制就轻而易举”。“……中国共产党本身也随着土地改革而获得新生。张庄的办法先在这村庄里成立一个贫农团,以贫农团为核心组织农民协会,……村民大会”。共产党员要依次过关,才能保留党员资格。所以今日中共“是全世界最庞大的政党,也仍保留着这原始式由下而上的低层机构,两种特点同为中国历史中过去之所无”。113

  韩素音写道,1947年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一个土地法,比1946年5月的(“五四指示”)要“左”得多。它没有对中农作出规定,因而引起了过火行为。到1947年12月毛泽东才发觉这些不正常的情况,……但是,有关一些地区“恐怖”情况的传言已在白区散播开来,这引起了一股反共逆流。114

  1947年底中共中央召开“12月会议”,决定纠正土改和整党中的左倾偏向。对于党与农民关系问题,批评了前一段“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和盲目推崇群众“自发运动”的做法。115 在平分土地问题上,批评了“绝对平绝主义”。指出,“平分”是大体的平,不是绝对的平(即使有需要也只是“抽补”);具体标准是使贫雇农得到“大体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可以比中农稍差一点”。116 对于农村阶级的划分标准,则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1948年初重新印发了1933年的两个阶级划分的文件;特别指出,以经济关系为划分阶级的唯一标准,而不是以什么政治态度、三代历史或单纯以田地和财富的多少及生活水平的高低、或按某一比例进行划分。针对长期以来缺乏划分的具体标准,法令、条例过于粗简、笼统,或以政策代替法律,特别是缺乏“界限分明的政策”的现象,117 也作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一条即是放宽富农“剥削量”的界限,将1933年规定的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15%改为25%;并在计算中要求计入雇工的工资和伙食费用。118 在改正错定成分的工作中,发现“划高”成分的现象相当普遍,大致说来多达一倍左右。119 经过工作,大体把农村的地富降到总人口的10%、总户数的8%以下。120 在这之后,还进行了颁发土地证、确定土地所有权等工作。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步骤,终于完成了老区的土地改革。

  参加过土改复查工作的国际友人柯鲁克夫妇写道,在太行区武安县十里店,工作队总结说,过去划分阶级的错误,不能归罪于基层的党员干部,“因为直到今年[1948]一月,我们才收到有关划阶级的文件”。十里店的被斗户共有84户,占全村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除2户是地富外,大多数是中农(占全村人口的15%和中农户的24%)及一些贫农。通过历次运动,“东西都分配了”,并根据土地法大纲做了调整,“现在是一家有一份,一个罗卜一个坑”。这是最后一次调剂,大家要明确今后“不会再搞土改运动了”。尽管还有人感到不满,但“重要的是,我们足以生活下去了”,“再也不会挨饿了”。今后,“我们要努力生产”。121

  张庄在1948年3月开始给全村划分阶级。对若干农户出现了一系列分歧意见,“说明需要定出一个精确的比较标准”。但是工作队使用的大致上就是1933年瑞金革命老根据地的标准,“这些比较简单的概念,在具体运用中越来越明显地暴露了它的缺陷”,即没有规定出各阶级相互之间的确切界限,最重要的是中农与富农之间的界限。瑞金文件规定,中农可以“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和主要的”,还说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贫农则要出卖“小部分”。这些所谓“轻微”、“经常”、“主要”以及“一般”和“小部分”,究竟表示什么意思、又应如何掌握呢? 4月底,县委分发了一套新的阶级定义的材料。这是中共中央在几个星期前刚发布的,它做出了许多精确的规定,“主要的新内容就是把中农和富农之间的界限向富农一边挪动了一下,而变得对中农有利些”。认真划分成分的结果表明,许多地主富农家庭已经完全清洗了,更严重的是,“许多中农也受到了同样的对待”。毛主席曾看到绥德的报告,了解到有一个村子没收了27户中农的财产,说∶“这种事最可怕!比帝国主义更危险”。张庄全村64户中农有21户损失了近600亩土地(接近地主土地数量的总合)和许多财产。这都起因于“没收运动过了头,大大扩大了打击面,把中农算做富农,把富农算做地主”。122

  在黄仁宇看来,“《翻身》书中最动人的一节,在叙述到参与这运动的年轻人衷心矛盾细腻之处。一方面这群众运动无异对旧社会开刀,不如此中国没有前途,另一方面大刀阔斧之下也实在没有个人内在的公平。读者可以就此了解革命之真意义。其间唯一之逻辑则是旧社会业已全部解散,既无尊卑男女长幼,也无根据成例之合理与合法,一切都在草创,整个村庄回复到理想的初民状态,各人只有‘生存权利’,所以即革命者自己的思想也待改造。这种种行动既曾被骂作欺世而盗名,也曾被恭维为最前进与最彻底的改革。我们学历史的人,只因为这种行动不可逆转(今日纵解散人民公社仍不能恢复到1948年前的状态里去),也不能再来,才大胆的指出它在历史上的长期的合理性。……过去的行动必曾包含着无数对个人不公平之事迹。例如昔日之将地主打死,……我们只能以最沉痛的心情,对无辜受害者以及抗战内战以来的阵亡将士,……同样的纪念着,没有他们的牺牲,中国即无法完成其革命”。同时也相信克里孟梭所说∶“革命只是一个大整块”,其行动必带集体性,更无惶计及各个人间之公平与否。在另一方面,“短期间的损失不能和长期间的组织与结构相提并论”。“中国近代史初看起来混乱糊涂,黑白颠倒。可是仔细追究起来大部分责任仍在读历史的人和写历史的人之身上。要是我们都放宽眼光,胆敢承认历史中之粗线条的现实,读之令人心悸的现实和人所不敢沾手的现实(实际上也是最后无可规避的事实),则接受革命逻辑之余仍可看出中国社会并未停滞后退,而是不断的以梯次形态前进”。123

  五·建国以后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更大面积地区的土改尚待进行。在老区土改后期的调整阶段,中共的土地政策已发生了若干变动。这一方面是因为先反右后反左的运动规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进入新区和城市地区,为此曾决定停止新区的“急性土改”,并制定城市郊区政策,防止此类做法漫延进入新区城市,其中有着争取民心和保护经济特别是城市工商业的深远考虑。建国以后,政策的改变主要表现在富农政策上。不过,如果把它单纯理解为富农问题, 恐怕就不免流于误解。如1950年毛泽东提出不动富农的理由,即防止乱打乱杀,不要给社会太大震动;刘少奇在土地改革报告中也提出,土改中“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及“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必须坚持有领导、有步骤、有计划、有秩序进行工作的“四有原则”。124 这些恐怕都意味着要进行比较温和的土改,以减少那些看来是不必要的损失。这,也许才是这一次土改政策改变的实质?1946年“五四指示”之后,中共曾在党内征询意见∶可否进行“和平土改”?并在某些地方做了试点。125 其后土改的代价之大,也可以说是“出人意外”的。现在战争终于结束,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老区的某些做法似乎是没有必要的了,因此才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政策想法,虽因土地不敷分配,而最终决定有条件地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建国以后土改政策的改变始于1949年11月,在一次有华中、华东及东北局负责人参加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提出江南土改要慎重对待富农问题,因为关系到民族资产阶级,土改法令应与北方有所不同。1950年2月访苏期间,斯大林几次建议,在打倒地主阶级时,应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3月12日毛泽东致电各中央局,提议“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以后再去解决”,并陈述其理由说∶“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第三是……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4月25日对中南局减租总结中“由于战争已经结束,乡村改革一点,已引起人们的突出注意,关起门来办事的时期已经过去了”一段批示说∶“这些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务望各地同志注意”。126 同时,在制订《土地改革法》的过程中,杜润生根据中南的调查提出,地主、富农占有土地只有50%左右,远远不到70%的原估计数字,并分别向刘少奇和毛泽东做了汇报。毛仍坚持“富农放哨,中农睡觉”,主张不动富农。127

  但是,尽管有着上述的新的规定,土改的实际进程却没有走上这样的道路。建国以后的土地改革,一如老区之时,在各地区是不尽相同的。例如华东等地搞得比较温和,而其他多数地区特别是中南和西南,就搞得比较严厉,依然是“斗争土改”。而从整体来说,既没有保存了富农经济,也没有搞成“和平土改”。128 这显然是有深刻的原因的。过去对于土地改革的意义,总是强调发展生产和动员群众这两个主要目标,这样的解释在这里显然就不够了。另一方面,政策规定也不等于政策实施,在土地改革这样的群众运动面前,就更是如此。到1950年底,随着“抗美援朝”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开展,土改被要求加快,斗争也就愈趋激烈。这些,都决定了中国大陆土改的实际道路。

  新区土改从1950年开始,到1952年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完成。整个土改,总计全国约有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分得近7亿亩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2—47%。129 在这一过程中,留给地主、富农土地约8%左右,130 同时也动了中农的部分土地(二者部分相抵);由此可知,过去地主富农共占有大约50%的土地,而不是一向所说的70—80%。综合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的历次调查,也可得出相似的结论∶其中地主占有的土地(调查中“富农”的概念比较含混故略去不计),多在30—40%之间,总之是不到40%(其人口约占5%)。它与国家统计局在1950年的推算也是很接近的。

  根据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的调查(包括推算),地主和富农共占有土地的50%多一点。由于过去富农的概念既含混(许多是将拥有30亩土地以上者即定为富农),统计也不准确,因而可以略去而仅计算地主占有土地及其户口比例,现将其列举如下∶

  1.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调查,地主户数占7%,土地数占38%;

  2.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调查,地主户数5%,占有土地34%;

  3. 薛暮桥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6省调查推算,地主户数3·5%,土地46%;

  4.陶直夫(即钱俊瑞)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情况,地主户数4%,占地50%;

  5.吴文晖1934年估计,地主户数3%,土地32%;

  6.陈翰笙1946年分析,地主户数3%,占地26%;

  7.建国后,中南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6省97县100乡调查,户数4%,占地41%;

  8.苏南25县973乡调查,地主2.3%,占地31%;

  9.东南4省235县调查,户数3%(人口4%),占地26%;

  10.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地主户数3·79%,人口4·75%,占有耕地38·26%。131

  根据以上各种估计,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多在30-40%之间,简单平均得36%(但前4项皆不包括东北,因此数值可能偏高),总之不到40%;地主户数约为3—4%,人口约占5%。这与过去所说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土地的说法,是有很大距离的。如前所述,当时中共高层领导也曾发现地主占有土地远远达不到70%的估计数字,这与五十年代初期的调查都是一致的。

  由于地主占有土地并不很多,在中国的土地改革中,触动地主以外的富农或其他阶层的土地,是有其必然性的,否则恐怕就无从动员和争取农民的支持;同时也可看出,农村问题在中国固然重要,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问题或农村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中国过去的“落后”,恐怕也不能让土地占有状况或“地主阶级”独负其责。如果说土地改革既不仅是出于动员农民参战的需要,也不仅是为了平分土地的目标(事实上在几年以后农村就实行了集体化),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原因,那么这原因到底是在哪里?土地改革的意义,究竟是为了什么?这显然是一个需要专门探讨的问题。

  六·土地改革意义何在

  在对土地改革的基本进程做出交代之后,我们有必要对它做一简要的总结。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最初被提出来,首先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其次是动员农民支援和参加革命战争,即毛泽东所说∶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132 但是土地改革对生产的这种作用,却因连年战争等原因,一时间内难以看清,即使有些作用,也不够显著,有时还不难发现相反的例证。中共发动土改的首要目的,也就改为动员群众和夺取政权。这在当时的斗争环境下,也是不难理解的。当毛泽东提出一切为了革命战争服务,即表明中共对此已有了明确的认识;如果说早期这种认识还处于一种意识与下意识之间的层面,那么现在则已上升为清醒的意识范畴。因此,中国的土地改革也常被称为“政治土改”或“革命土改”,133 以区别于以经济目标为主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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