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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社会公正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唐士其 点击:3380次 时间:2010-6-18 16:01:42
 一、社会公正是任何一种人类群体的内在需要
    社会公正是国家社会职能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职能行使状况的重要指标。用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话说:“正义是社会结构的第一要义,如同真理对于思想体系一样。”因此,“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1](pp.3、4)
    然而,对于社会公正的内涵,不同的思想传统却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新自由主义只认可“起点的公正”,即坚持社会公正仅仅意味着不因为任何外在的理由剥夺任何一位社会成员的任何一种法律权利,并且认为这是唯一能够、同时也是唯一必须由国家予以保证的社会公正,超出这一限度的国家行为反而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因此,对新自由主义者来说,社会公正的含义在社会经济层面就只意味着在法律上保障所有人平等地进入市场,至于市场机制最终所导致的社会结果无论如何都是公正的。换言之,新自由主义相信,只要起点公正则结果自然公正。如果严格按照这样一种理解,那么国家基本上就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逻辑依据行使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职能。
    另外的一些自由主义者,比如上面提到的罗尔斯则提出了一种与新自由主义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强调:“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最广泛的自由;对于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按如下的方式加以安排,使其(1),可以期望对所有人有利;以及(2),只与对所有人公开的地位和职位相关。”[1](p.53) 罗尔斯并且强调,第二项第二个小项必须优先于第一个小项。与新自由主义的社会公正原则相反,罗尔斯强调的实际上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说,判断一种社会政治安排是否公正,必须根据其对人们实际的社会地位及社会状况所产生的影响。同时,要保证任何一种被允许存在的社会差别最终都能导致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增进,国家将会被赋予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而市场行为也会在诸多方面受到干预或者限制。
    当然,理论家之间的争论是一回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持有的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又是一回事。在19世纪末之后的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既保证起点平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标准实际上已经得到世界范围内大多数人的认可,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社会道德原则,并且构成了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标志。在西方,它是把“文明的资本主义”与“野蛮的资本主义”区别开来的基本特征。维护和发展这种社会政治观念,是世界上众多政治力量为之奋斗的基本目标,它根本不可能因为某些人的利益或者某种学说的鼓动而被社会所放弃。那么这种正义原则的逻辑依据何在呢?
    第一,由于任何一个社会中的个体都是在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生存与活动的,所以只谈论单纯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换言之,如果不考虑不同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和条件,无差别地赋予他们法律上的平等的话,那么这种平等马上就会被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不平等所代替。
    第二,从根本上看,所有的经济行为同时都是政治行为。比如,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能缺少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而对什么样的物质对象能够成为私有财产这个问题的回答却是一个社会的和政治的过程。在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个体的人可以被当作另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即奴隶而得到产权法的保护,所以美国要通过一场战争来改变这种政治法律制度。非洲丛林中与当地居民一同自然生长的某种生物资源,由于它们的基因被某个发达国家的科学家所解读,结果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当地居民反而不能自由地利用这种资源为他们的生活谋取福利。这种近乎荒唐的逻辑只有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体系中才会存在。
    正是由于经济与政治和社会过程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任何一种经济行为也都会产生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果。如同美国政治经济学教授罗德里克所说,“实际上,因为贸易几乎总是会带来特定的再分配效应(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收入阶层之间以及不同的个人之间),所以任何捍卫自由贸易的主张都不可能不面临导致这类后果的实践的公正性与合法性问题。同样,当贸易所导致的变化冲击了(甚至腐蚀了)原有的国内社会秩序的时候,人们也不必指望它会得到广泛的民众支持。”[2](p.324)
    第三,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是基于一种特殊的价值法则或者说“效用”法则建立起来的。这种法则根据人类行为能够带来的、可以以货币为单位加以衡量的利益为它们赋予价值或者效用,然后再根据表面上的平等原则实现这些价值或效用之间的交换,使财富集中到某些行为者手中,并且使他们能够进一步利用这些财富创造更多的财富。很可能这种价值法则或者效用法则比较有利于人类经济生活的发展,但它们并不能真正体现各种行为本身的社会价值。一位农民生产粮食养活了另一位制造电脑芯片的工程师,很难说后者的行为具有比前者更高的社会价值,但它们的市场价值却有着天壤之别。
    因此,即使为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或者说在现代世界经济体系中能够有所发展,一个社会不得不全面引入市场法则,但如果考虑到基本的社会公正,也就是说不仅使每一个人行为的市场价值,同时也使其社会价值得到相应承认的话,那么第二次的分配,则根据社会原则进行的分配就成为任何一个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正如基尔斯所说:“无论是市场还是资本的逻辑都从来不会自动地创造出平等和社会公正。要创造一个公平繁荣的社会,必定需要人类有意识的和有目标的、以人道的道德义务为基础的行动。财富和繁荣是由社会决定的创造物,它只有通过对资源和社会产品的公平分配才能获得。人类进步的标准是对社会正义的实现与对贫困和剥削的消除,而非不受约束的私人财富的积累或者权力的赤裸裸的行使。”[3](p.10)
    就此而言,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与其他社会成员产生联系,那么社会公正就必须成为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公正原则也并非出自实际利益的算计,人们并不是因为惧怕社会冲突才需要社会公正。当然从结果来看,一个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的社会必定会导致大量的矛盾与冲突,从而使所有人都遭受利益的损失。
    二、经济全球化对社会公正的冲击
    公正是任何一个人类群体的内在要求,也是该群体能够持续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由于受到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国家多多少少正在从各种社会职能领域(包括社会公正领域)后退。不少人因此认为,在全球化过程中,“通过再分配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已经受到挑战,并且在根本上被国家经济行为的市场化和商品化所埋葬”。[4](p.22) 或者如美国政治学家波特所说,在全球化进程中,人们谈论得最多的已不再是减少贫困与不平等的问题,而是在激烈的全球竞争过程中,一个国家如何才能成为更强有力的竞争者,如何才能保护好它的货币与股票市场的问题。[5](pp.354—372)
    国家从社会职能领域的撤退意味着市场关系向社会的全面渗透,而这种渗透产生的严重的社会后果之一,就是全球范围内贫富分化的急剧扩大。具体地看,全球化带来了两个层面上的贫富分化:一是穷国与富国的分化,二是同一个国家内部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分化。这就意味着,有许多国家,而且几乎在每一个国家内部,都有不少人或者不少地区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受害者。
    全球化之所以加剧了国家之间的贫富分化,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贸易结构的变化、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以及金融危机的冲击等却是其主要原因。
    首先是贸易结构的变化。20世纪末的全球化浪潮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行业内贸易与产业间贸易相比,前者的比重大大上升。这种贸易结构对于主要依靠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相当不利的影响,其直接后果就是初级产品的世界市场价格不断下降。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一项统计,世界上48个最贫困的国家因为出口减少和粮食进口增加,每年要损失3亿至6亿美元。[6](p.126)
    其次是新自由主义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由于新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以及各种渗透了新自由主义原则的贸易协定与国际机制从总体上说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管制能力,减少了它们可能的收入来源;在国内层面,由于西方国家的压力,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采取许多经济自由化的政策以实行所谓的“结构调整”,但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通常进一步恶化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形势。
    最后是金融危机的影响。20世纪末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两次较大的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主要发生在拉丁美洲的金融危机使整个拉美大陆的经济发展水平倒退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而发生在东亚的金融危机则不仅使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受打击,而且其影响甚至波及到俄罗斯等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危机的一个恶劣结果,是少数国际金融巨头卷走了发展中国家的大笔财富,因此客观上导致了财富从穷国向富国的转移。
    世界范围内贫富分化的迅速加剧现象可以用触目惊心四个字来加以形容。199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① 称,尽管30年来15个国家取得了经济增长,但在100个国家中有16亿人的生活状态比10年前更为恶化。根据2005年的《人类发展报告》统计,在之前的10年间,世界上最贫困国家(50个,全部在非洲)经济状态仍然呈现出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比如说,在1990年,美国的平均收入水平是坦赞尼亚的38倍,到2005年已经扩大到61倍。[7] 从另一个角度看,全世界的国民生产总值1993年为23万亿美元,其中18万亿属于工业化国家,仅5万亿属于发展中国家,而后者占据了世界总人口的将近80%。[8] 还有一个情况也值得关注,那就是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七国集团成员国生产了全球高技术产品的90.5%,[9](P.265) 而在非洲,直接投资在1994—1995年间就下降了27%,实际投资总额仅为21亿美元,即世界投资总数的3%。[10](p.14) 这说明,经济上的贫富分化已经最终影响到了经济全球化中失败的一方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能性。这是一个更严重的问题。
    全球化进程中贫富分化的另一方面是在几乎所有国家内部也都出现了贫富差距的扩大,巨额财富越来越聚集在少数人手里,越来越多的人则陷入了贫困的深渊。199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在1998年之前的4年中,世界上200名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增加了1倍多,超过了1万亿美元,而其中前3名的资产已经超过了所有欠发达国家6亿人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11] 有意思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贫富分化最严重的恰恰是倡导新自由主义最积极的美国。据统计,美国5%最富裕人口和5%最贫困人口的家庭收入差距,在1947—1973年之间已经有所减少,但在1973—1996年之间却又增加了50%以上。[12](p.3) 在1991年,美国人口中最富裕的10%已经拥有全国总资产的83.2%。[13](p.21)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国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实际上更为严重,巴西可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1年的统计,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巴西人口中最富裕的5%和最贫困的5%的收入相差26倍。
    不论在哪一类国家,贫富分化的加剧不仅仅意味着贫困者收入的减少,同时也意味着他们的生活水平、教育水平、健康水平以及社会处境的全面下降。这不可避免地带来大量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最终破坏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内部贫富差距的扩大同样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是产业结构在国内以及国家之间的调整,这表现为国民经济体系中一些传统产业的衰落以及这些产业向低收入地域或者国家的转移。在此过程中,传统产业的从业者自然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另外,20世纪末出现的新的生产方式也体现出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与资本和技术相比,劳动的相对价值在不断地降低。当然,这种现象更多地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政治的而非单纯的经济机制的结果,虽然从客观上看这样一种资本、技术和劳动之间的关系可能更有利于经济增长。
    然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新自由主义的社会经济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削减税收、削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减少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开支等等,它们从总体上大大削弱了国家的再分配职能,同时也大大减少了贫困者可能拥有的机会。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往往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不同程度的补助或者政策优惠。然而,这类政策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再分配效应,它往往把财政负担转嫁到了国内纳税人,尤其是某些特定的纳税群体身上。
    与此同时,各种劳工组织的力量在新自由主义影响下受到了削弱。劳工组织力量的下降使广大劳动者无法通过有组织的方式有效地为自己争取更为有利的经济地位。另外,当前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即资本与劳工之间高度的不平衡性也使前者处于绝对的优势,因为“资本是全球化的,而劳动一般来说则是地方性的”。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整合并且形成了它们统一的利益与强烈的集体认同,而劳工则越来越被分化,“正在失去其集体认同,在其能力、工作条件、利益与目标方面越来越个体化。”[14](p.79)
    实际上,新自由主义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不同的。在发达国家,由于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已经非常完备,民主化程度也比较高,人们拥有较多的政治渠道表达对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对抗,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能够抵御其影响。[15](p.332) 但是,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原有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本来就不够发达甚至相当落后,民主化程度又比较低,公共社会也不发达,普通民众基本上没有制度化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当政府放弃对他们的保护时,一种类似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赤裸裸的“羊吃人”的现象又再现了。有人甚至认为,全球化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实际上已经从不平等向非人性化发展。[16](p.17)
    世界范围内两个层面上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已经使不少人改变了对经济全球化的乐观而简单化的看法,同时也使人们开始怀疑新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即经济自由化能够带来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能够自动消除贫困(这就是所谓的“滴渗效应”)。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支持进行的结构调整一揽子计划中,也不得不把社会安全保障体系列为一项基本内容,并且在1999年把促进结构调整基金会(ESAF)更名为减少贫困促进发展基金会(PRGF)。1996年以来,世界银行也通过结构调整政策评估行动,与1000多个民众组织一起探讨新自由主义经济结构调整与贫困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联系。
    贫富分化问题之所以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在一个商业化的社会,贫困者同时也就被剥夺了其他一切的社会价值与可能性,从而成为被排斥的一方。这种排斥使他们被动地处于一种与主流的社会价值相对立的地位,甚至成为社会的叛逆者。作为其结果,在一个国家内部可能表现为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社会冲突的发生,而在国际上则不仅表现为穷国与富国的对立,同时也可能会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国际恐怖活动。就此而言,贫富分化的问题,不仅考验着一个社会的正义观念,也关系到这个社会的和谐。
    实际上,一个贫富差距极其悬殊、财富聚集在极少数人手中的社会其自身经济发展的潜力也是非常有限的。首先,贫富悬殊的加剧阻碍了大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到一个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其次,由于广大民众只具有极低的消费能力,从而难以形成一种能够保证本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稳定而繁荣的国内市场,而市场的萧条将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
    三、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在社会公正的问题上,中国的情况并不容乐观。应该说,改革开放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是多重的。一方面,近30年来,中国的国民经济获得了举世瞩目的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由此也得到了巨大的提高;另一方面,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增大了。出现这种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各级政府在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忽视了自身在社会公正方面的职能。也就是说,在尽可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中积极作用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再分配的问题。实际上,中国出现的情况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多少有些类似,即一方面政府退出了诸多社会职能领域,另一方面替代性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又没有跟上,于是在很多方面出现了社会职能的盲点。
    在中国,一个不容忽视的实际情况是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持续下降,只是在最近几年才出现相反的趋势。这说明,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却大大滞后了。例如,1979—1997年全国医院和病床数量年增长率为2%和0.3%,而在1953—1978年间的年增长率则为10%和12%。[17](p.673) 这种情况的结果是尽管总体收入增加了,民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反而有所下降。根据另外一项调查,政府、企业和个人中没有一方认为自己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社会福利和安全体系改革中受益,以至目前家庭最关心的前三个问题都与社会保障体系有关,它们是医疗、失业和经济困难。[18]
    虽然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扶贫”工程(主要在农村)和最低生活保障工程(主要在城市),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比如说,1999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建立起来后.实际上只有1/5—1/4符合条件的人得到了救助。主要的原因是,一些贫困县的财政收入有限,无力为实施这个计划提供相应的资金。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20世纪末的几年,中国部分地区又出现了所谓的“返贫”现象。据报道,广西省2000年返贫率达到15%,在一些地区甚至达到30%。[19]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年社会蓝皮书》统计,该年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最富有的10%的家庭与最贫穷的1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将超过8倍,约有60%的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而且,收入差距的扩大逐年累积,使财产差距不断扩大。目前中国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仅仅维持在1%左右,80%的中等收入的家庭也只占财产总额的一半。[20]
    在世纪之交,中国衡量贫富分化程度的基尼系数呈逐年扩大的趋势。1988—1990年,全国基尼系数由0.341上升到0.343,平均每年上升0.001;1990—2000年基尼系数由0.343上升到0.417,平均每年上升0.007;2000—2003年基尼系数由0.417上升到0.448,平均每年上升0.010。[21](p.44) 2005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又创新高,已经逼近0.47(世界收入最不平等国家巴西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贫富分化的警戒线即0.4。[2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增大。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一直快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从人均GDP看,1980年东部与中、西部之比为1.47∶1∶0.82(中部地区设定为1),1990年为1.56∶1∶0.85,2000年为1.90∶1∶0.77,2002年为1.93∶1∶0.78。很明显,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逐步拉大。1988—2003年,按现价测算,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4.2%,中部地区增长13.9%,西部地区增长13.2%。1980—2003年,按现价测算,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2.7%,中部地区增长11.9%,西部地区增长11%。[21](p.44)
    实际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9年的《人类发展报告》在提及全球化所导致的贫富分化问题时,就已经把中国作为一个突出的例子。的确,贫富分化的加剧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必须解决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在社会公正即各阶层、各地区的协调发展方面无所作为。但是收效并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没有能够及时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且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同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支持体系,比如说缺乏有关税收、劳动保护、职工权益的相关制度。这样在客观上大大降低了一些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使它们赚取了大量的超额利润,同时造成了职工的相对贫困,而且腐蚀了政府的财政基础。
    第二,中国仍然缺乏相应的制度框架,以保证各地区、各阶层相对平衡的发展。众所周知,中国的东部发展快于中西部,城市发展快于乡村,这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初期对沿海和城市地区的政策倾斜,但类似的政策在中西部与广大的乡村地区却难以收到类似的成效,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具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以及不同的经济结构。因此,如何使各地区、各部门平衡发展就涉及一个制度创新的问题。
    在这方面,中国的“三农”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民基本上处于个体经营状态。问题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特殊的制度保障,个体农民根本不可能与现代化的各种工业和商业组织展开竞争,大部分农民的贫困化与破产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继续推动农村的非农化进程,把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2)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3)利用中国经济发展所积累的基础,从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入手对农民进行补贴。三管齐下,最终解决城乡之间的贫富分化问题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三农”问题。
    第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要真正解决社会分化问题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突破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式的思维方式,从积极的角度使他们进入新的经济结构,并且使他们在其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乃至地区都存在“朝阳产业”和“夕阳产业”。但是,夕阳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而言可能是必要的,而在创造就业方面可能还具有比经济意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这样,政府就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政策,保证这类产业能够真正发挥经济平衡与社会平衡的作用。比如说,现代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都接受政府的大量补贴,即使像美国那样农业已经实现高度产业化的国家也不例外,至于日本政府对本国农业的补贴则更是成为这个国家经济结构的一大特色。这种补贴政策是政府的再分配职能的典型体现之一,它是强制性的,但严格来说并不是救济,而是通过再分配对第一次分配中失利的一方做出的补偿。这方面中国政府虽然已经付出了巨大努力,但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
    总的来说,实现社会公正已经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需要国家为此付出极大的努力,既需要制度上的创新,政策上的调整,也需要必要的强制——再分配制度最终是以对部分社会成员的强制为基础的。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应该说是具有战略远见的,而实现社会公正,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注释:
    ① 为了引起世人对于全球化带来的经济增长过程中伴随的各种负面效应的关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991年开始逐年发表《人类发展报告》,以宣传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指出单纯财富的增加并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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