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学术研究 >> 经济学 >> “土地转包”打开的第一个口子
学术研究
点击排行
最新文章
热门标签
哲学 影评 符号学 分析哲学
管理 经济危机 贫富差距
传播 新闻 和谐社会
历史 胡塞尔  人口比例
郎咸平 华民 林毅夫 价值观 
司法公正 国学 正义 人文 
存在主义 现象学 海德格尔
经济学
“土地转包”打开的第一个口子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周其仁 点击:419次 时间:2013-4-12 13:08:56
 导语:真的涉及“逐步集中”,途径就要讲弹性,讲多种选择
  
  原来,自公元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土地改革法》以降,直到1982年宪法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农地买卖与农地出租。但是在事实上,自1956年开始的高级社运动,却从废除入社土地的分红权开始,走向全面禁止土地转让。其中,1962年的《人民公社60条》,还把禁止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自留地和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
  这里要注意,“事实上的”(defactual)权利与“法律表达的(dejure)”权利存在着差异。在此种情形下,我们更关注前者,因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总是事实上的许可或禁止。这么说吧,50年代中期后我国的农地制度传统,主流就是禁止流转。
  上述传统一直持续到改革以后。回顾一下,包产到户或“家庭联产承包”,改的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过去非集体共同劳动不可,直到搞不下去,才从饿得不行的地方最先发轫,改为可由家庭承包使用。由于“集体”没变,其基因也就一直保留,其中最重要的,是集体土地不得买卖、不得出租。
  我的记忆,不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次年的四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红头文件,一律重申严禁土地买卖和出租。就是1982年后头两个中央1号文件,在这一点上也一以贯之,未越雷池一步。背景很明了,人们对农民分户承包耕作土地依然还有疑虑,倘若再允许转让、买卖、出租,那么看在一些人的眼里,“资本主义”可就真的来了。那个时代,以“剥削”定义资本主义——分户包地靠劳动得收成;转让土地,靠的又是什么呢?
  只是实践不听摆布。1982年家庭联产制普遍合法之后,新的问题随之产生。1983年秋冬之际我们到浙江调查,在丽水专区缙云县的新建区,看到养鸭业很兴旺,共有1500多户农民专业养鸭,户均养鸭七八百只。那里养鸭的方式很特别,是大群“游牧”——小鸭孵出来个把月后,就一群一群地“离乡背井”,利用沿途水塘、小河、收禾后的稻田为天然饲料库,也补以部分人工饲料,边走边养。更离奇的是牧鸭的范围,居然可以北达上海江苏,南抵福建广东,西至武汉!反正哪里的市场需求大、出价高,哪里就是鸭子的最后归宿。
  鸭子游牧当然要人看护,通常一群鸭子配两个全劳力、两个辅助劳力。“出游”的时间,少则几个月一年,多则两三年在外。牧鸭人的收益不错(记下的是“每只鸭子平均得净利5元”,那可是1983年),但很辛苦,风餐露宿以外,要与三教九流打各种交道,不容易。
  家里也有麻烦,因为劳力悉数外出牧鸭,承包的土地谁来种?权衡利弊的结果,就出现了土地转包。看1983年秋冬我的调查手记:东川公社笕川大队外出放鸭劳力600人,共有81户农家转包土地,其中32户的81.9亩转包给农技站,49户的150亩地转给本村其他农户。
  转包的条件,一是转入土地的一方承担全部的征购提留(即“交够国家的,留下集体的”),二是向出让土地的农户提供一定数目的“平价口粮”。这差不多是最朴素的合约了,一切以实物、使用价值和“村庄道德”为基础。当时没有稳定可靠的粮食市场,外出牧鸭户不种地,当然要转入土地的农户提供口粮。至于供多少,开始一般以原生产队核定的社员口粮标准为依凭,但是转来转去,供求竞争发挥作用,“转包的对价”也从“平价口粮”简化为“每亩每年提供无偿稻米300斤”。挑战来了:这不就是有偿出让土地吗?
  我当时在农村发展组工作,机构隶属社科院,但调查研究工作归杜润生领导。通常的情况下,我们观察、调查、思考,然后把难题、想法和建议带到杜润生那里去。“土地转包”发生了,“无偿稻米”的实质其实就是“土地的有偿转包”,政策上如何看?要不要允许和承认?
  意见当然不同。一种观点,转包有助于专业分工、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土地和劳力,有助于农民提高收入,而农民的自由转包,比较灵便,也较易为农民接受。不那么赞成的,则担心“非劳动所得”,主张农民真有其他机会,不妨把承包地交还给生产队,私人无权自行转包,赚取纯土地权益。
  杜老的文件班子是处理这类题材的高手。斟酌来斟酌去,最后在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里出现了以下表述:“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在目前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条件下,可以允许由转入户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总的倾向很明确,要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这一点重要,因为被饥荒逼出来的包产到户不得不以人口平分土地,导致耕地利用的碎片化,最后总要走专业集中之路。但真的涉及“逐步集中”,途径就要讲弹性,讲多种选择:可以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自找对象协商转包”。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允许由转入户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为了不至引起误解,同一文件再次重申,“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那么,由承包地的转入户向转出户提供一定数目的平价口粮——很容易转换为另外一个数量的无偿稻谷,像我们在浙江看到的那样——算不算土地出租呢?文件没说。反正,在中央政策层面,允许土地转包的“口子”总算是开了出来。
  当时像我这样的,还不大懂得欣赏这类表达。允许“土地有偿转让”,还不就是允许土地出租,干嘛弯弯绕绕?可是文件一下达,各种反应都上来了。现在讲到改革“牵一发、动全身”,好像一定是正向的联带作用。其实不一定。倘若应对不当,那先动的“一发”不但带不动全身,还可能被反弹回来的各种力量绑得个结结实实的。杜老本人当然知道,土地转包看似小事,实质兹事体大,所以不等各方反应全部上来,他就要求再调查、再阐释。
  是年春天,我们到云南调查。原以为那里与浙江不同,应该没有土地转包。不料,云南冒出来的土地转包,形态更为多样。印象深的是靠近城镇之处,农民的工商业机会越多,土地转包的需求越旺。还有红河地区一些社队,占有的耕地资源极不平均,也萌生了队与队之间的土地转包。对比浙江、云南的调查结果,加上收集到福建、广东、贵州、山西、山东的土地转包资料,我们在1984年5月提出了文字报告。
  顺便记下一句,当年和我一起写“土地转包的调查与初步分析”的,还有英淘、南生两位老友,他们的体魄和精神历历在目,却分别身怀绝症于前年、去年离我等而去,回想起来令人不胜唏嘘。
  为进一步阐释土地转包政策,杜老那里于1984年7月发出了《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解释有关土地承包的几个问题》。文件再次讲解,为什么“由社员个人协商转包,更具有灵活性和符合经济需要,将会作为一种重要的形式而发挥积极作用”。极为重要的是,该文件再没有重申“土地不得出租”。从制度演变的角度看,几十年禁止土地流转的体系,终于被打开了第一个口子。

共[1]页

周其仁的更多文章

没有数据!
姓名:
E-mail:

内容:
输入图中字符:
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投稿须知 | 版权申明
地址:成都市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86号信箱·四川大学哲学研究所办公室 邮编:610065
联系电话:86-028-852295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5-2008 H.V ,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网联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