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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哲学反思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何良安 点击:50次 时间:2012-1-14 0:01:59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哲学基础: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如果说生态失衡、环境恶化是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背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自然观则是其深刻的哲学基础。因此,揭示人与自然的本然关系,对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一方面,人本来就是一种自然存在物。自然界孕育了人类,没有自然界就没有人类,人是宇宙演化和生命进化的结果。人类与其他生物乃至非生命形式一样,都是自然共同体中的平等存在物,它们犹如兄弟手足,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并且,正如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的,“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因此,人类要恰当的确定自己在自然界中位置,人类的活动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不能超越自然的限制。另一方面,在生存论的意义上,自然实际上就是人的无机体。无论是“人化自然”还是外部自然,都是人的无机体,只是前者是现实的无机体, 后者是潜在的无机体。损害自然就是伤害人自己的身体,爱护自然就是爱护人自己。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正是基于人与自然的这种本然关系。
    然而,人类对这一认识的获得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可以说,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也是反思以往人类处理与自然关系实践的结果。大体上,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敬畏自然-征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三个阶段。在人类社会的初期阶段,人类的活动完全受制于自然,马克思说:“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表现在人的精神世界,就是人类充满着对自然的敬畏,这种敬畏里既有对自然的恐惧之心,又有对自然的感恩之情。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和实践能力的不断提升,历史随之进入了征服自然的阶段。人类拥有了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在人类主体性不断增强的推动下,“人是万物的尺度” 的古典哲学理念已然成为一种现实,康德提出的“人是目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立法者” 的命题成为近代社会的标志性口号,“人类中心主义”形成并逐渐泛滥。在主体对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资本与技术的结合使人类征服自然的力量得到了史无前例的扩张,自然沦落为人类满足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工具,人类的物质欲望也不断膨胀。而人类对自然的简单化、片面化处理,造成了环境破坏、资源匮乏、生态失衡。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从20 世纪中后期开始,人类不得不反思对待自然的态度和方式,以至于重新回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关系问题的讨论,人与自然的关系随之进入了第三阶段,即人类力图实现与自然水和谐统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正是基于对这一过程的认识。

二、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伦理诉求:环境道德原则体系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自然观哲学基础,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则需要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念
    在环境伦理学看来,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紧紧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为中心,建立适应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道德原则体系。这种道德体系以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为旨归,以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人的自觉和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了构建这种环境友好的和谐社会,就必须有需要坚守和落实的伦理法则,大体来说包括尊重自然、代内平等、代际平等三项原则。
    尊重自然意味着人类在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对自然有一种珍惜、感恩和敬重的意识,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去爱护环境、维护其他物种的存在,因为人与其他物种都是自然的组成部分,它们有平等的存在权力,没有其他物种的存在,人类也将不复存在。一句话,尊重自然就是人类要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地开发自然,把人类的生产活动和利益需要约束在生态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代内平等也就是公平正义的原则,它强调同代人之间的平等,即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需要和利益时要做到机会、过程、结果的平等,全球居民在谋求生存与发展上的权利均等。人类只有地球这么一个生态系统,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所有民族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已经紧密相联、息息相关了,而地球上的资源又是有限和稀缺的,因此,任何民族、国家和个人的生存发展都不能以损害其他民族、国家和个人的生存发展为代价。代际平等就是在强调当代人在利用自然开发自然时,必须保护子孙后代在这个地球上生存并享用自然的权利,绝不能因为前辈的掠夺性利用而被开除“球籍”。而从以上三个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就是人的行为适度为原则。无论是人口的生产方式、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还是生活和消费方式,不再是工业文明阶段的数量越多越好、规模越大越好, 而是人们在与自然发生交往行为时,遵循适度、简约、平衡原则,以自然环境的生态承载力为生态行为的道德底线。

三、超越环境伦理的二元对立: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人学维度
    环境伦理伴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而迅速发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走出“人”的误区,始终存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其焦点是:环境伦理的出发点究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自然为本。以施韦策、泰勒、利奥波德、罗尔斯顿等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认为,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刻原因在于人是万物尺度和主宰的观念,它使得人类忽视自然的存在权利,把自然作为满足人类需求及欲望的手段,在历史实践的发展中,必然导致人类活动的无限度性和破坏性。只有走出人类中心论,建立起环境道德意识, 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以环境为中心,人类才能走出生态危机的困境。面对非人类中心论的责难,当代人类中心论者仍然坚持认为,人类的利益与价值高于一切。人类对于生态问题的反思,以及环境伦理要求的提出,其实质还是基于人类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代人类中心论者并不反对保护自然,只是坚持在人类利益高于一切的基础上保护自然,他们认为人类的生存发展与生态系统的稳定并不一定会相互矛盾。可见,当代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都主张保护自然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点在于当代人类中心论者主张以人的存在与发展为最终目的,其理论基础是人本主义的,但其理论原则来看却是功利主义的。非人类中心论者主张以环境整体主义作为其最高目的,其理论基础是自然主义的,实践原则是超功利主义的。

究竟如何看待非人类中心论与当代人类中心论的争论,这实质上与如何理解“人类中心”的思想实质直接相关的,而理解“人类中心”的思想实质,最终就是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缠绕在心的那个司芬克斯之迷,即“人是什么”的问题。英国伦理学家莱斯利·史蒂文森曾指出:“对人的不同见解,自然就导致了我们应当做什么以及我们能够怎样做的不同结论”。而在这个问题上,上述双方都没有走出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抽象地看待“人”的问题的困惑,因为非人类中心论与当代人类中心论双方都仍然停留在一般的意义上片面地把“人”简化了,它们通过压缩和简化,从“人”这里抽出某一特性,将之归结为人的全部,或者在生物学的意义把人归入自然,以人的自然属性来界定人,或者在经济学“经济人”意义上和传统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范围内以利益的需求与满足来标识人。显然,这只是从人的一个方面、一个向度、一种特征去理解人,而不是从人的存在向度和人的生成发展去把握人的根本。因此,问题解决的出路并不在于是否坚持或反对“人类中心”,而是在于如何理解“人”。
    在自然哲学的意义上,人并不是宇宙的中心,这已经是现代人的一种常识。人类居住的地球只是太阳系中一颗普通的行星,而就是在地球这个星球上,人类也不过是众多生命形式中的一种, 虽然人类因为有自我意识而拥有丰富复杂的精神世界, 但这并不表明人类就是地球的中心。人类是否能成为“中心”,是一个价值判断和如何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问题。但是,在生存论的意义上,人类确实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因为任何一种生命现象首先需要生存, 而生存活动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这已经为现代生物学理论所充分证明。人类也是“自我中心主义者”, 这就是一个生物学的命题,否则,“人”的存在便无从谈起。人类以“自我”为中心表明,人类的任何活动首先是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为重的,这是人类应当的“生存”原则与尺度。不能把“自我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论所批评的人类中心论划等号, 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罪过也不于人类的“自我中心主义”。哲学生存论的视角为我们超越人类中心论和非中心论的二元对立指明了出路。在生存论的范畴内讨论是否坚持或反对人类中心论,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在生存论的意义上,人类只能以“自我”为中心,当然,这个“中心”并不是一个有关空间、实体范畴的概念。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对“人”、“人的生存”、“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实现”的合理理解。而在这一点上,尚没有人超越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理念。

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最终解决
    在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人学理论中,蕴含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最终解决。首先,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人类的全面发展,实际上就是在追求人性的真、善、美之统一。自然是这一内涵的现实基础,因为自然界是人类的生存之本, 是人类的根。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自然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和“无机的身体”。不理解人与自然的此种本然关系,人类终将受到自然的报复,而认识人对自然规律的服从和遵守本身恰恰是人的“类特征”的表现,因为人“同对象的关系,是人的现实的实现,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自然还是人类的精神寄托和归宿。人类从自然中来,自然是展现生机与活力的舞台;人类又要回到自然中去,从生到死,人类与自然须臾不可分离。人类走向自然,就是对自身本质的回归。因此,要想造就全面发展的人,人类需保持人的良好的自然本性,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显示着人的本质力量的丰富性和完善性,显示出人的发展的全面性。
    同时,人的全面发展又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保证。人类的实践活动就其实质而言,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发挥和展现。但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不合理发挥的可能性和局限性,因此,人与自然的冲突就不可完全避免,而这正是近代以来的人类历史中常有的现象。这种冲突超过一定范围,就会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失调,这时自然界则就会反过来以各种灾害惩罚人们,这就是当今世界生态危机以及极端自然现象的种种表现。要消除生态危机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最根本的就是要使人类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时能与自然的力量相互促进,也就是人类对自然有着全面而深入的把握,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透彻的理解,甚至对自然有着一种审美的精神体验。显然,这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条件的。
总之,人与自然的和谐是需要前提的,它对人的要求即是人对自身的实践性要求,也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内在要求,这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而寻求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必将从根本上消除人与自然的片面对抗,并在其实现的过程中显示着人的本质力量的丰富性和完善性,展显示出人的发展的全面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1985.
2、史蒂文森.人性七论[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作者:湖南省委党校哲学部副教授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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